幼儿教育法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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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幼儿自带玩具来,致伤他人起纠纷

案情

龙龙是幼儿园大班的小孩,父母是私企老板,家庭条件十分优越,市面上最新的玩具,只要他喜欢都要搬回家。班里的孩子都愿意与他一起玩,因为他常带来很多好玩的玩具,让大家一起共享。这天上午,他带来了款式新颖的电动遥控小火车在教室里玩,很多小朋友跟着他转。小火车围绕着桌椅七拐八弯地快速行进着,当班教师李某也未予制止。突然,小火车的一个轮盘飞了出来,恰好击中坐在凳子上的小琴的右眼。小琴哇的一声大叫,双手捂着右眼大哭起来。李老师及时把小琴送往医务室并报告园长,园长了解情况后马上派人将小琴送往医院,并与家长取得联系。经医生检查、诊断为右眼晶状体受损,需要手术治疗,否则有可能右眼失明。经查,小火车为本市一家玩具厂直销,无质量问题,但一个轮盘被龙龙拆松了。三个月后,小琴回到了幼儿园,手术非常成功,但医疗费很高,孩子又受了不小的痛苦。为此,小琴父母要求幼儿园和龙龙的父母作出赔偿。

分析

这是一件玩具使用不当、造成他人伤害案。由于玩具是幼儿自己带来的,而伤害发生在幼儿园内,所以涉及了三方。对于小琴来说是祸从天降,好好的端坐在座位上,却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十分不幸,值得同情。

龙龙玩耍小火车,致小琴的眼睛受伤,其父母要承担赔偿责任。龙龙玩小火车,如果火车质量没有问题,能正确使用,就不会有伤害事故出现。本案中,小火车的一个轮盘已经被龙龙拆松,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关键。由于龙龙的这个行为,导致小琴右眼受伤,侵犯了小琴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龙龙是一个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由他的监护人——父母来承担。

幼儿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幼儿园默许了幼儿将玩具带来与班里的小朋友一起玩,就应该对玩具的安全性进行一定的检查,确保小朋友有一个安全的活动环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幼儿园带来了含有事故隐患的玩具,教师未认真检查,即予许可,是一种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幼儿园作出相应的赔偿不可推卸。

本案经过三方的两次协商,三方都很体谅他方,很快达成妥协。龙龙父母赔偿大部分费用,幼儿园赔了一小部分费用。小琴父母仅要求医疗费用的赔偿,放弃了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方面的赔偿。

建议

(1)家长购买玩具应首先考虑到玩具的安全系数,使用中要确保安全因素,才会让玩具带给孩子乐趣。

(2)幼儿园应尽可能限制幼儿自带玩具进教室,对一些活动速度快的、旋转快的玩具,要特别注意,只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答应。

(3)家长、教师要教育幼儿保护好自己的玩具,不要任意拆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