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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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施行日期、原拆迁条例废止日期以及本条例与原拆迁条例之间衔接的规定。自2011年1月21日起,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再按照原拆迁条例规定核发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本条例施行前已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仍然有效。根据本条规定,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除不能实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外,拆迁许可延期、资金监管、评估、行政裁决等,将继续沿用原拆迁条例及配套政策的规定。

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已受理了拆迁许可申请,但尚未核发许可证;分期建设的项目,一期已核发许可,二期尚未核发许可;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完成拆迁任务,需要延期等情况。根据本条例规定,新的许可证一律不得核发,前两种情形,只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原许可证上注明延期期限。


[1]关于中国土地储备中心的制度变迁及其误用,参见晏耀斌:《土地储备中心职能变形记》,载《中国经营报》2010年7月24日。

[2]具体内容参见附录中的内容。

[3]吕国华:《人民法院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案例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64-65页。

[4]本案例发生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5]具体内容参见附录中的内容。

[6]此案为建设部2004年通报的六起房屋拆迁典型案例,载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4-01/02/content_ 12583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