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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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 残忍

在这个标题项下,只有附加特定的条件,才能体现有关情形的重要性。尽管各种表征之间看起来没有任何关联,但他们具有一个共同的属性,即都是心理过程的外部表征。

在许多案件中,关于残忍、嗜血和色情之间的互动关联,通过观察可以得出不同的解释。关于这一问题,早期作者如米切尔[60]、布鲁姆奥德[61]、弗里德里希[62]等,都已提出相关案例,迄今仍有一定参考价值。在他们提到的案件中,一些人,并不限于男人,将程度不同的残忍所产生的内心刺激用于色情目的:虐待动物,咬、捏同伴,或者使同伴处于窒息状态等。目前,这种做法被称为施虐狂。[63]一些女孩谈到,她们担心一些访客让她们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特别是在极度兴奋时实施的咬、压和窒息行为。这一事实在犯罪学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一方面,有些犯罪行为只能通过色情方面的残忍才能作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了解这方面习性的有关知识,有助于实现对被告人准确定罪。我仅仅记得维也纳的巴尔什·施泰纳案件,该案中一名妓女被人扼杀。警方当时一直在追查一个当地称为“小鸡人”的男子,因为该男子经常携带两只家禽,并在性高潮过程中将它们掐死。警方正确地推断,既然他能够做出这种事,也就能够在类似情形下杀死一个人。鉴此,当我们调查被指控实施残忍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时,最好不要忽视他的性习惯问题;如果条件允许,有必要专门调查整个犯罪行为究竟是否与性行为有关。[64]

此外,那些导致残忍后果的行为和谋杀行为经常涉及某种形式的癫痫。因此,实践中有必要就被告人的心理状况咨询医师,因为残忍、欲望和心理疾病通常密切关联。关于该问题,龙勃罗梭已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