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的持股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非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持有公司的股权,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直接持股
激励对象直接持股是目前最为普遍也最为稳妥的方式,但其不足之处在于激励对象的数量受限制,因为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
【案例】新三板金日创上板前股权激励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
股份支付形成的管理费用造成2012年公司的亏损
2012年末公司进行增资,由付宏璧等26名公司员工和全永吉等14名外部投资者认购公司新增股份。出于对内部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考虑,公司对其认购价格为每股1.5元,低于对外部投资者的认购价格每股2.5元。该股权激励适用股份支付准则,以对外部投资者的每股2.5元的认购价格认定为公司股票的每股公允价值,因此对内部职工增资的254.50万股形成了254.50万元的管理费用,是造成2012年公司亏损的重要原因。若扣除股份支付的影响,公司2012年净利润为65.40万元。
由于此次股权激励未设置等待期和限售期,激励对象直接获得公司股票,股份支付差额254.50万元一次性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对公司未来期间的损益没有影响。
点评 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2012年公司亏损进行的说明中,可以看到公司之前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大致情况。
(二)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
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来安排员工间接持股的模式也较为普遍。通常做法是激励对象共同出资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该特殊目的公司只持有激励对象所在公司的股权,除此之外,不得开展任何业务。
从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可以看到,不少在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其激励对象采取这一持股方式。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特别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殊规定,更方便地限制和管理激励对象的股权变动,而不影响拟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本结构。而拟上市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则可以规避中国自然人不能直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方式仍无法规避中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因为中国证监会要求直接持股的股东人数和间接持股的股东人数需要累加计算。
【案例1】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
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是于2007年9月20日由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共有四名,包括刘双广﹑李晓波两名自然人以及网维投资﹑国恒投资两名法人。其中,网维投资现持有本公司8,082,9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7561%,是公司第二大股东。网维投资(原网维通信)成立于2007年2月13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12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双广。此后,网维通信经过两次增资﹑两次股权转让,截至高新兴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网维投资的42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在高新兴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
为激励营销骨干带出一支强大的营销团队,扩大市场占有率,2007年5月25日,身为高新兴的实际控制人和网维通信法定代表人的刘双广与高新兴营销骨干签署了《销售绩效股权激励协议》(以下简称《激励协议》)用以激励员工,防止人才流失。根据《激励协议》约定,销售绩效股权系由高新兴实际控制人刘双广在广州网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中协议出让一定比例的股权,有约束条件地分配给高新兴的营销骨干,并以协议预先确立的经营绩效的目标实现为无偿转让股份(权)的条件。高新兴对营销骨干的经营业绩考核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或至高新兴在国内证券市场申请上市之日,或至上述营销骨干在此期间被撤销大区总经理职务之日止。根据上述营销骨干2007年度及2008年第一季度完成的销售收入及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和对公司的贡献,刘双广将持有的部分网维通信的出资无偿转让给完成绩效的营销骨干,并提前终止《激励协议》。《激励协议》 终止后,公司对营销骨干按照销售业绩进行奖金奖励。而对于没有完成年度绩效销售目标的员工,按照《激励协议》,刘双广无需无偿转让其所拥有网维投资的出资额。高新兴通过设立持股公司网维投资而完成了员工间接持股,起到了预期的股权激励目的。
从合法性而言,《激励协议》﹑《〈激励协议〉终止协议书》﹑《广州网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等合同当事方主体适合,为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或得到合同当事方的确认,《激励协议》涉及的事项已得到妥善解决,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会计处理而言,《激励协议》显示,刘双广实际上是将其所持有的网维通信共计39.88%的股权(对应370.88万元出资)无偿转让给营销骨干,是刘双广的个人行为,刘双广的转让行为及转让标的均与高新兴无直接关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因此,刘双广与六名业务骨干签署的《激励协议》不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所规定的事项,无需依据该准则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案例2】新三板松本绿色挂牌前股权激励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开平浩永为本公司主要股东之一,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公司。本次挂牌前,开平浩永持有公司股份45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
其具体情况如下:
开平浩永系经股东邱丽娟﹑韦骏协商一致,决定按照各自所持公司股权比例预留公司15%股权(其中邱丽娟11.57%,韦骏3.43%),用于对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并由苏钟南﹑许学勤设立高管公司代为持有该部分股权。截至本公开转让书签署之日,开平浩永一共实施了三次股权激励:
(1)第一次实施股权激励
2009年9月1日,许学勤﹑苏钟南﹑高绍斌﹑陈小林签署《开平市浩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开平浩永。
2009年9月18日,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开平浩永设立登记。开平浩永设立时,其股权结构为:
2009年9月19日,邱丽娟﹑韦骏和许学勤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约定邱丽娟﹑韦骏委托许学勤持有开平浩永36%的股权和许学勤根据开平浩永章程规定回购而来的股权,而开平浩永10%的股权系许学勤实际拥有的股权。
2009年9月19日,邱丽娟﹑韦骏和苏钟南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约定邱丽娟﹑韦骏委托苏钟南持有开平浩永36%的股权和苏钟南根据开平浩永章程规定回购而来的股权,而开平浩永8%的股权系苏钟南实际拥有的股权。
(2)第二次实施股权激励
2011年1月25日,许学勤和肖茂华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许学勤将其所持开平浩永6.67%的股权转让给肖茂华。
2011年1月30日,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开平浩永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后,开平浩永的股权结构如下:
(3)第三次实施股权激励
2013年9月17日,苏钟南和商学军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苏钟南将其所持开平浩永6.67%的股权转让给商学军。同日,苏钟南和韦焕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苏钟南将其所持开平浩永6.67%的股权转让给韦焕用。
本次股权转让后,开平浩永的股权结构为:
其中,邱丽娟委托苏钟南和许学勤持有开平浩永17.48%和22.63%的股权,韦骏委托苏钟南和许学勤持有开平浩永5.18%和6.70%的股权,用于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激励员工的名单具体激励时间及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案例3】新三板百林通信股权激励
《公开转让说明书》 :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百林通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魏敏﹑万朋﹑邓良春﹑范群树,四人为公司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在公司多年的经营中始终发挥重要作用。四人合计直接持有百林通信30.8093%的股份,并通过百林实业的方式间接控制百林通信23.1395%的股份。
百林实业成立于2011年4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魏敏,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注册资本477万元,住所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1幢103-09室,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网络工程,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及相关技术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百林实业系百林通信的部分股东或职工发起设立的职工持股公司,用于公司今后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并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与公司不存在(或潜在)同业竞争。除百林通信外,百林实业没有投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魏敏﹑万朋﹑邓良春﹑范群树四名股东在百林通信的历次股东(大)会决议中的表决意见均保持一致,能够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和控制百林通信的提案权和表决权,在报告期内始终共同对公司行使实际控制权。
报告期内,前述四名股东一直担任百林通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魏敏自2003年以来始终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万朋﹑邓良春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三人在百林通信的历次董事会决议中的表决意见均保持一致。范群树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监事。四人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
2013年4月,魏敏﹑万朋﹑邓良春﹑范群树四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约定四人对股东大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必须保持行动一致。四人如当选为公司董事的,对董事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也必须保持行动一致。该《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有效期为百林通信的存续期。
综上,魏敏﹑万朋﹑邓良春﹑范群树四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对百林通信行使实际控制权,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在挂牌后的可预期期限内将继续保持稳定。
【案例4】新三板瀚远科技股权激励
《公开转让说明书》 :
……
3.公司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现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说明书签署日,亿瀚元持有公司905万股股份,占公司45.25%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亿瀚元成立于2010年7月1日,注册资本757.26万元,实收资本504.63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肖峻涛,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嵌入式软件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投资管理”。
亿瀚元于2010年12月成为公司股东,截至本转让说明书签署日,持有45.25%的公司股权,为公司用于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
分析:设立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点:一是可以保持发行人本身的股权的稳定,二是可以使员工激励措施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比如说,如果员工直接持股通常情形下上市后锁定一年,并且也不能对其股份转让进一步限制,但如果通过持股公司操作,可以将锁定期与员工服务期结合起来考虑,并且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限制股权转让,更利于股权激励措施充分发挥作用。
【案例5】新三板和隆优化未来将实施的股权激励
特别之处——用于激励的股票是其他公司股票
《和隆优化公开转让说明书中》:
……
(四)控股股东的情况介绍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于现军,基本情况如下:
于现军,现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技术总监﹑公司核心技术人员。2012年9月份起任北京优控乐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于现军直接持有北京和隆优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4%的股份,通过优控乐源间接持有公司13%的股份,因此于现军为公司控股股东。于现军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和其他争议。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于现军。
(五)其他5%以上股东的基本情况
北京优控乐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现军;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31号D栋四层411室;注册资本220万元,设立时间为2012年9月29日;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经济贸易咨询(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持有股份公司13%的股权,除持有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外未持有其他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北京优控乐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及出资如下:
于现军出资217.8万元,出资比例99%;李群出资2.2万元,出资比例1%。
于现军设立优控乐源是为未来实施和隆优化股权激励计划。于现军作为优控乐源的大股东,未来会将优控乐源的股权奖励给和隆优化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层。优控乐源的控股股东于现军已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和隆优化制定股权激励实施办法。未来依据该股权激励办法以及和隆优化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股权激励的决议,股东于现军无条件将个人所持有的优控乐源的股份以无偿或优惠的价格转让给对和隆优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
点评 和隆优化案例的特别之处在于,于现军设立优控乐源的目的是未来实施股权激励,但优控乐源并不仅仅为了这个目的存在,其还有自己的经营业务,与前面的案例中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股权激励、不进行实质经营活动有所不同。
(三)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是指激励对象共同出资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合伙企业,该特殊目的合伙企业只持有激励对象所在公司的股权,除此之外,不得开展任何业务。根据2009年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9年12月21日起,中国合伙企业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换句话说,中国合伙企业被允许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与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方式相比,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势在于避免双重征税,合伙企业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与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方式一样,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方式,也不能规避中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
【案例1】《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目的是给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带上金手铐,在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价值从而获得股权分红及股权增值收益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使持股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相结合,实现持股员工与公司共担经营风险,共享成长收益。
一﹑员工持股方案
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股权激励的参与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大约20%的股权。其中,公司1~3名核心高管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其余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仅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该有效合伙企业作为特殊目的持股主体,经营范围限定为股权投资以及相应的股权管理,不涉及任何实业的生产经营。所有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需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和《员工持股管理办法》并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做出约定:
1.授予方式和金额;
2.合伙企业所分得的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股利将按照员工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3.员工减持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票的规则。
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明
有效合伙企业的法律定义
根据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关于公司经营团队的业绩目标考核与奖励
为使公司经营风险与公司骨干人员的利益结合得更加紧密,确保公司未来发展的持续﹑稳定,董事会股票授予的方案基于责任﹑权利和业务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2011~2013财务年度经营团队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以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相挂钩;
1.经营管理公司在2011~2013财务年度如期完成经营目标,管理团队可提取奖励2,370万元,按上市主体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转股后股份授予额度为623万股,奖励所获股份占总股份的13%。
2.有限合伙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在股权激励期间维持注册资本不变(上市主体的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保证有限合伙公司所占比例为20%)。
3.董事会授予公司经营团队的所获奖励的股权为有限合伙公司的股权,其来源于大股东无偿赠予,参与授予股权员工无须出资认购。
4.有限合伙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在股权激励期间维持注册资本不变(上市主体的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保证有限合伙公司所占比例为20%)。
三﹑员工股票的授予
按照激励对象在公司岗位的重要性进行测算,将员工持股对象分成经营管理公司CEO及其他几位高级副总裁/部门中层管理人员/下属门店总经理﹑副总经理三类岗位进行授予。
1.持股授予比例。
经营管理公司CEO及其他几位高级副总裁50%;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20%;门店总经理/副总经理30%;不在上述范围内人员,根据经营管理公司CEO提名,报董事会后确定。
●经营公司CEO及其他几位副总裁(包括执行董事)的持股比例定为1∶0.5;
● 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定为1∶0.2;
●门店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持股比例定为1∶0.3;
●然后按职务级别进一步划分持股配额。
2.持股授予对象人数
2011~2013年度合计授予人数为50人;2011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5人,2012年授予人数不超过40人,2013年授予人数不超过50人。
3.持股对象授予时间
2011年度股权的授予日为2012年的2月28日;2012年度股权的授予日为2013年的2月28日;2013年度股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的2月28日。有效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四﹑关于员工持股的股权管理办法
1.转让与退出
员工持股后将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结束后,员工有权按照《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使处置权,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转让权益,情况包括:
●员工在任职期间的正常退出;
●员工因退休或正常离职退出;
●员工因身故、伤残、疾病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以及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之辞退或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
●员工正常退出,其所持股票全部由大股东回购,按退出时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为回购依据。
2.奖励与处罚
●员工因晋升或做出突出贡献时,公司将按照《股权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奖励;
●员工所持权益的收益权将和个人业绩考核相挂钩,如果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被降级,公司将按照《股权管理办法》实施惩罚性措施;
●在老员工转让退出股权时,公司有权按照《股权管理办法》接纳符合要求的新员工入股;
●员工非正常退出,将视为对公司形成的影响和损失,按1%~50%的价格由大股东回购。
……
4.员工将所持股票或实股换成现金时,应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案例2】新三板安威士股权激励
《公开转让说明书》:
……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稳定的技术团队对公司的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公司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培养了一支研发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开发队伍。虽然公司已制定完善的研发机制以维持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同时,公司已专门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拟对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但公司仍无法完全规避关键研发人员的流失给公司的持续发展带来风险。
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仇成林和钱玲玲,除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宝时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出资额﹑第二大股东上海睿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00%的出资额以及投资本公司外,未对外投资或控制其他企业。上海宝时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仇成林和钱玲玲持股而设立的公司;上海睿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基于本公司股权激励平台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两公司除对本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外,无其他经营活动,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注:上海睿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睿凌投资”),成立于2013年1月30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钱玲玲,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组织活动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企业管理咨询。2013年2月,钱玲玲将持有安威士10%股权转让给睿凌投资后,其作为公司未来用于员工股权激励的载体。
点评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方式的分析
1.有限合伙企业只需征收股东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帮助股权激励对象合法避税。
● 如果采用设立公司制企业,则股东所得税综合税负为:
25%+(1-25%)*20%=40%。
●根据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公示经营所得缴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按35%的税率征收)。上海市现有政策走向,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实行20%税率纳税。
2.员工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持股对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来IPO不造成障碍。
由于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时能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开立证券账户存在一定争议。从证监会高层领导咨询得知,已经意识到合伙企业身份的特殊性,正在寻求解决办法,合伙企业可以具备开立上市公司股东账户的资格。事实上国内已有案例。
3.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实施员工持股更有利于公司对核心管理层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公司40~50位员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大约20%的股权,其中公司少数持股数量较多的核心高管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余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出资认购的股权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则非核心高层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所间接持有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表决权将全部归普通合伙人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少数核心高管拥有,同时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股权结构的设计一方面使公司高管以部分出资比例控制了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的表决权,大大增加了核心高管实际所拥有表决权,另一方面又建立了约束机制,使核心高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关于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和其他持股方式的对比。
续表
(四)信托持股
信托持股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特定公司的股权,为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其通常做法是,激励对象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信托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并持有激励对象所在公司的股权,为股权激励的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中国《信托法》于2001年颁布后,信托持股一度被认为是实施股权激励的有效方式,但是由于信托安排不透明,可能导致不正当的利益输送,中国证监会一直在股票公开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拟发行人股权结构中存在的信托持股计划持否定态度,此前多家拟上市公司均因存在信托持股计划被否决,后经清理后才准予上市。
【案例】万科如何为激励对象提供纳税资金便利
万科于2006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利用信托方式管理用于股权激励的资金和股票,并为限制性股票设置了储备期和等待期。在激励计划方案中规定,出于为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目的,信托机构可于等待期即T+1年(或补充归属时的T+2年)最后20个属于交易窗口期的交易日售出不超过该年度计划项下信托机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股份,并可于当期归属(或补充归属)前20个属于交易窗口期的交易日再售出不超过该年度计划项下信托机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股份。
由于按照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归属于激励对象时即应确认应纳税所得,而万科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自股票归属于激励对象之日起,激励对象即享有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法定权益,因此归属日当日也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情况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相当一部分激励对象适用的税率都可能高达45%,而此时激励对象获得的还只是股票而非现金,且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限制,即使获得股票后立即卖出25%的股票也无法保证一次性地获得足额的纳税资金。而万科的股权激励方案提供了两次出售最高共计50%信托管理股票为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机会,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激励对象纳税资金来源的问题,有利于激励其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相比之下,一般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方式是: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即通过设置解禁条件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在限制性股票解禁之前,激励对象不能出售股票。这就意味着,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也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为了纳税,激励对象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1)为持有公司股票而自筹资金缴纳个人所得说;(2)不计市场交易价格地出卖足够股票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种方案等于是要求激励对象在未实际取得确定价值财产之前就要先行纳税,第二种方案则是迫使激励对象减少对公司的持股,可以说无论哪种方案,都与股权激励的目标格格不入。
点评 通过比较,可以总结出万科为激励对象提供纳税资金便利的操作思路和优势所在。在操作思路上,万科利用了信托方式(以激励对象为委托人)管理用于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使股票在归属于激励对象(相当于一般限制性股票解禁)之前并非是在“白白等待”,而可以通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相对独立地对股票进行管理,因而得以规避《公司法》关于高管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性规定,为激励对象的税金来源早作筹划。这种做法的优点很明显,即能够更大程度地促使激励对象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规定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执行。对高管人员而言,这6个月的缓冲期不但直接为其纳税提供了“分期付款”的便利,而且也可能产生一种新的税收筹划途径:如果这6个月期间跨越两个年份,则高管人员即可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获得了两次转让股份筹措纳税资金的机会。这对上市公司的启发意义在于,可以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对行权日期的确定加以考虑,以便于6个月的缓冲期可以跨越两个年份。当然,《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只对“高管人员”适用,对于非高管激励对象,万科所用的信托模式依然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五)委托持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激励对象委托第三人代为持股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激励对象通过第三人享有相应的股权权益,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权权利。
中国证监会一直在股票公开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拟发行人股权结构中存在的委托持股情形持否定态度,均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说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形。
【案例】新三板凯立德挂牌前股权激励
《公开转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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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0年9月,凯立德有限第二次增资
2000年6月6日,凯立德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引进新股东张仙姣﹑深圳市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时决议增加注册资本至3,000万元。其中张文星新增出资450万元,增资后其出资额为600万元,占公司增资后20%的股权;彭晓红新增出资200万元,增资后其出资额为300万元,占公司增资后10%的股权;蔡友良新增出资290万元,增资后其出资额为360万元,占公司增资后12%的股权;徐惠萍新增出资360万元,增资后其出资额为540万元,占公司增资后18%的股权。深圳市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增出资900万元,占公司增资后的30%股权;张仙姣新增出资300万元,占公司增资后10%股权;经张文星﹑蔡友良确认,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星﹑蔡友良预留10%股权拟对未来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并将该部分股权委托张仙姣代为持有。关于张仙姣代持事宜,详见本节之“五﹑公司股本变更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二)委托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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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持股
1.张仙姣代持
2000年9月,凯立德有限第二次增资,在引入北融投资作为新股东的同时引入张仙姣(彭晓红母亲)增资300万元(占当时10%股权)。
(1)张仙姣增持价格依据
张仙姣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彭晓红的母亲。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星﹑蔡友良﹑彭晓红口头约定由张仙姣代持10%股权,拟于未来择机授予核心技术人员,但未明确代持的期限﹑转让员工或解除代持的条件。
张仙姣入股价格为1元/股,系参照当时净资产确定,且与另一投资者深圳市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入股价格相同,张仙姣入股价格公允。
(2)张仙姣将8%股权转让给杨玉荣
核心技术人员杨玉荣﹑李祖骏﹑梁高明于1999年加入公司,与公司创始人一起研发掌握了公司最核心的技术。2003年8月18日,凯立德有限作为甲方,张文星﹑彭晓红﹑蔡友良﹑徐惠萍﹑张仙姣(公司全体股东)作为乙方,分别与杨玉荣﹑李祖骏和梁高明(作为丙方)签署《股权转让之服务协议书》,约定将张仙姣持有的8%股权转让给三人,并要求自股权转让之日起,三位受让人应在公司继续服务满五年。鉴于上述三人在公司初创时期做出的巨大贡献以及所处的核心技术人员地位,以每1%的股权作价3万元的价格向三人共转让8%股权,其中杨玉荣受让4%,李祖骏﹑梁高明分别受让2%。为了继续保持股权及人员的稳定性,根据2003年8月18日签署的《股权注册协议》,上述三人所受让的8%股权,仅以杨玉荣名义办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未考虑许方的原因是:许方于2002年到公司,虽然对公司贡献较大,但由于来公司时间较短,需要进一步考察,待时机成熟时再落实至其名下。
(3)张仙姣将2%股权转让给许方
许方是公司核心技术人员,2002年起任职本公司研发工程师,曾先后参与国土资源部科技计划项目“数字土地数据库(DLDB)框架结构与标准研究”﹑信息产业部电子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项目“GPS卫星导航引擎中间件2.0及其全面普及应用”等,为公司研发工作作出了较大贡献。
2010年5月,张仙姣将其持有的其余2%股权以原始出资额120万元价格转让给许方。
至此,张仙姣所持有10%股权已经全部落实至有关的核心技术人员。张仙姣﹑许方与凯立德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2.杨玉荣代持
由于前述原因,杨玉荣分别为李祖骏﹑梁高明代持了2%的股权,并且最初的股权受让款也是由杨玉荣代李祖骏﹑梁高明二人支付,代付对价均为6万元。
公司经过2005年1月﹑2009年9月两次同比例增资,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增加至6,000万元,其中杨玉荣持有的注册资本从240万元增加至480万元。新增出资240万元均为杨玉荣个人资金支付,其中,分别代李祖骏﹑梁高明支付60万元。
杨玉荣代为出资的原因:杨玉荣系公司副总经理,工作时间较早,具备出资的能力。李祖骏﹑梁高明当时收入较低,增资时其资金压力较大。此外,李祖骏﹑梁高明系杨玉荣部下,其三人工作关系非常紧密,且互相信任;增资时杨玉荣愿意代李祖骏﹑梁高明履行出资义务。
杨玉荣﹑李祖骏﹑梁高明三人对上述代为出资情形进行了书面确认,并承诺:其参与上述代为出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无任何异议﹑利益主张或其他潜在纠纷。
2010年5月,杨玉荣名下代持股权应落实到李祖骏﹑梁高明本人名下,因此进行股权转让,转让的价格即是杨玉荣代支付的成本66万元(6万元+60万元)。
至此,杨玉荣代李祖骏﹑梁高明各持有凯立德有限2%股权行为已经结束。
张文星﹑彭晓红﹑蔡友良﹑张仙姣﹑杨玉荣﹑李祖骏﹑梁高明等人对上述股权转让情形进行了书面确认:上述股权转让系真实意思的表示,无任何异议﹑利益主张或其他潜在纠纷。
除上述委托持股外,公司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内部职工股﹑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以及股东数量超过200人的情形。
点评 在以上案例中,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存在代持的情况,张文星、蔡友良的10%股权曾由张仙蛟代持,杨玉荣曾代李祖骏、梁高明各持有凯立德有限2%股权,但后来代持情况都已消除,股权都已归属于真正的所有人。
因此,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可以直接持股或者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或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信托持股,但要尽量避免委托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