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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中国《公司法》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也同时施行。自此,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终于有法可依。一份设计良好的股权激励方案,既可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实现对员工的长期激励留住人才,又可以对员工进行有效约束,被誉为“金手铐”,为国内外上市公司所普遍采用。
然而,非上市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以及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2.6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4.1.6规定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由此可见,拟挂牌公司可以在挂牌前实行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本身并不对挂牌新三板产生实质障碍。挂牌后也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其回购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以以公司回购股份作为股权激励股票来源的,要受到5%的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