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三十三、“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针对不动产登记而言,“发生效力”是说:一是因法院的生效裁决或调解而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不论其是否进行登记;二是虽然物权发生变动,但物权变动的效力只针对涉诉当事人,当事人对变动的物权进行登记才能产生公示公信力。

申请人提交的应是已生效的司法文书,司法文书除了包含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及裁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也包含法院和仲裁委所作出的调解书。“已生效”的具体情形一般包括: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已过上诉期限;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送达给当事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以上情形都属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因而可强制执行。

另外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是一审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同时提交法院裁判文书生效确认书或在裁判文书加盖生效印章。

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

外国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按外国法院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予以处理。

法院等司法机关因履行职务的需要,如需办理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过户等手续,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由作出法律文书机关的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应当提供工作证件、执行公务证。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或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