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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真实案例

案例7 特许人不备案,受到行政处罚

——A商务主管执法大队对辖区加盟企业检查监督案[1]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A商务主管执法大队,对市场中的加盟连锁企业进行检查监督中,对123家加盟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区的84家加盟企业均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向所属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行业涉及餐饮、干洗、酒店等各个领域,A商务主管部门对尚未备案的企业,现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提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条例实施起一年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2008年已经下达要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已经过去一年多了,仍有大部分企业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备案,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未依法备案的企业,责令限期三个月内备案,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评析

1.上述案例反映了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率不高的事实。我国特许体系截止到2012年底已经超过5000个,但到目前为止,特许企业备案数仅为2390家,不到全部特许体系数量的一半。具体情况如下:

(1)备案企业按经营范围统计,跨省企业,1880家,占备案企业比例为78.66%;省内企业,510家,占备案企业比例为21.34%。

(2)备案企业按经营资源类型统计,拥有注册商标的备案企业1946家,占备案企业的81.42%,商标已申报未获准注册的备案企业543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2.72%;企业标志未申请商标注册的备案企业386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16.15%;拥有专利的备案企业200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8.37%;拥有已受理专利的备案企业27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1.13%;拥有专有技术的备案企业13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0.54%;拥有其他经营资源的备案企业107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8.37%。

(3)备案企业按加盟店数量统计,加盟店数量超过500家的68家,占

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85%;加盟数量在301至500家之间的备案企54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26%;加盟店数量在201至300家之间59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47%;加盟店数量在101至200家之间的备案企业121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5.06%;加盟店数量在51至100家之间的备案企业203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8.49%;加盟店数量在31至50家之间的备案企业201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8.41%;加盟店数量在11至30家之间的备案企业488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0.42%;加盟店数量小于10家的备案企业1196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50.04%。

(4)备案企业按行业统计,零售业875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36.61%;餐饮业722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30.21%;其他商业服务业350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14.64%;居民服务业239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10.00%教育培训业100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4.18%;住宿业53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22%;中介服务业51家,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13%。

(5)备案企业按所属区域统计,北京市564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3.59%;上海市264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11.04%;重庆市210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8.78%;广东省202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8.45%;浙江省167家,占被案企业的比例为6.98%;四川省107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4.48%;福建省107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4.48%;境外100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4.18%;江苏省85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3.55%;山东省69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89%;其他516家,占备案企业的比例为21.58%。

2.备案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企业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缺乏了解。虽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实施了近7年的时间了,但由于宣传不够,有的企业虽然具备了备案条件,因不了解《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故没有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进行备案。(2)由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与原来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比,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要求更高,如“两店一年”、“需要拥有经营资源、成熟的经营模式等”条件,有些企业虽然早已开展了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但却不具备备案的条件,因此没有进行备案。(3)部分早已经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虽然具备了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开展少数原来具备备案条件,但由于自身或其他原因,现在或以后不打算再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获得的,没有申请备案。(4)某些特许人缺乏法律意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备案对企业没有任何影响,故意不履行备案义务。(5)商务主管机关及其他相关机关执法不严,对没有备案的企业处罚过少,过轻,是导致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忽视国家备案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原因。

3.为了提高备案率,加强国家相关部门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管理,建议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1)采取各种途径,大力宣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重要意义及不备案的法律后果,增强广大商业特许经营企业自觉备案的意识。(2)加强执法力度,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不履行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落到实处,让其不敢违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本案中,对未依法备案的企业,责令限期三个月内备案,并处1万元罚款,选择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处罚数额的最低数。这反映了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执法的一个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