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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买卖合同达成前买受人就已经占有动产的情况下,物权何时转移?
典型案例
原告余某与被告吴某系亲戚关系。吴某以余某的名义购买了田野牌轻型封闭货车一辆,该车注册登记在余某名下,但由吴某使用。2004年7月,双方达成转让协议,通过支付对价,该车辆及牌照被过户到吴某名下。至开庭之时该车辆及牌照仍在余某名下。后二人交恶,原告余某诉至法院称该车辆是吴某借用,而非转让,请求法院确认余某对车辆的所有权。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余某是否已将系争车辆及车牌转让给了吴某。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车辆船舶等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余某与吴某达成转让协议之时,吴某已经占有涉案车辆,物权应当自协议达成之时转移。据此,车辆已经归属于吴某,余某的诉求于法无据,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动产物权转移原则上以交付为要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动产在转让协议之前就已经被受让人占有,此时只需要出让人与受让人双方达成转让合意,物权即告转移。本案中,涉案车辆在原、被告双方达成转让协议之时已经由被告占有,因此,物权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时转移。本案中涉及的登记过户等事项,仅仅是物权转移获得对抗效力的要件,对物权转移本身并没有影响。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