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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应该向谁主张债权?

典型案例

2013年6月9日,被告赵某某、孙某某向原告胡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胡某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于2013年7月9日前归还。借款人:赵某某、孙某某。”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赵某某、孙某某拒不归还借款,均声称自己不是借款的持有人,要求原告向另一借款人追索。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孙某某归还借款3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赵某某、孙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以自己不是所借款项的持有人为由推托还款义务于法无据。

律师说法

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如果债务人内部对债务份额分配存在协议,那么,当一个债务人偿付的数额超过自己所负担的份额时,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但是债务人内部的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本案中,被告二人为连带债务人,任何一人都不得以债务人内部的协议对抗债权人。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