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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代理人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能否推断代理人有代理权?

典型案例

原告吴甲与被告吴乙系同胞兄妹。原告吴甲因在外工作,将自有住房及有关资料交给父亲吴丙保管。1998年11月18日,吴丙代表原告吴甲与被告吴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房屋作价37000元,吴乙分期付款。同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吴丙持原告吴甲私章,出具卖断契,将房屋断卖给被告吴乙。被告吴乙到有关部门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1999年4月16日,被告吴乙付房款20000元,由吴丙代收。2006年1月,原告吴甲回到仙居老家。原、被告的父亲吴丙将剩余房款及利息共20000元交给原告吴甲,吴甲收下房款。后原告吴甲以其父没有代理权为由,诉请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认为,该案焦点在于原、被告之父有无代理权。根据案情,原、被告之父将房款交给原告,原告收下,说明原告知晓其父的代理行为,同时说明原告认可了其父的代理行为。因此吴丙有代理权,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律师说法

被代理人所授予的代理权是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的基础。没有代理权,代理人的行为后果不及于被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的行为,那么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代理人并没有被代理人的明示授权,但是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可以推知,被代理人默认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故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