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贸易救济:WTO反倾销反补贴规则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和反倾销的加剧——兼论中国入世的挑战[1]

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两重性

全球贸易自由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潮流。显然,中国要加速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入这个主流。但是,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看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两重性,也就是说,在看到全球贸易自由化积极性一面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消极的一面,从而通过我们的主观努力,发挥其积极作用,克服其消极性。

从积极方面着眼,通过全球贸易自由化,能够推动各国商品和经济的交流,缩小各国间工业、技术和经济发展的差别,使世界逐步走向大同。

从消极方面看,全球贸易自由化,是在经济占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推动下,以夺取落后国家市场为目的,使落后国家不得不接受的一种贸易政策。从这一点看,全球贸易自由化并没有从本质上摒弃传统资本主义的消极性。它与传统资本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再像殖民主义时期,单纯用武力来推销其商品,用军事占领直接奴役和掠夺落后国家。而是代之以市场换市场作为主要贸易手段来夺取海外市场,也就是现在WTO所推行的全球贸易自由化。然而,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部分发达国家仍然不断采取以下非常手段以达到打开他国市场的目的:用军事和经济封锁孤立一些主权国家,迫使其开放市场,最典型的是美国对古巴和朝鲜的封锁;利用一个主权国家的民族矛盾,支持分裂主义,甚至通过直接军事干预来达到夺取市场的目的,科索沃战争是一个典型例子;通过支持主权国家内部的“民主”运动,影响该国的政治来夺取该国市场,印度尼西亚的情况可以视为一个例子。

因此发达国家在推行全球贸易自由化政策上具有虚伪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发达经济与落后经济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或者说,是以发达国家迫使落后国家对其开放市场为根本目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发达国家对落后国家不开放市场。问题在于,发达国家的工业和经济发展程度高于落后国家。因此,即使发达国家的大部分工业产品关税很低或趋于零,对于没有工业基础的落后国家,也根本无法出口。客观上,在两种不同发展程度的经济之间的自由贸易,只能是发达国家对落后国家的单向自由贸易。

第二,尽管发达国家天天高喊着贸易自由化的口号,但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真正做到全面贸易自由化。发达国家鼓吹贸易自由化的真正目的实际也限于对其出口强项要求贸易自由化,但对其弱项却从未放弃贸易保护,尽管其真正的弱项并不多。例如,在纺织品贸易上,美欧在乌拉圭回合上强硬抵制贸易自由化的态度是最鲜明的一个例子。即使最后发达国家被迫接受最迟到2005年实现纺织品贸易全面自由化,也是迫于发展中国家的压力。同时,发达国家毕竟已经得到了二十多年的保护期,已经充分调整了其纺织品工业的产业结构,达到了适应贸易自由化的水平。此外,对农产品的贸易保护措施,欧盟则至今将其固若金汤,难以动摇。

第三,除了在纺织品和农产品方面发达国家采取明火执仗的贸易保护措施外,自由贸易政策的另一个最重要的特性在于,发达国家往往采用大量隐晦的或“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其弱项,例如,设置大量技术标准或卫检标准抵制进口产品,修改贸易法规,如原产地规则等,阻碍进口,以保护专利权合法地打击进口产品,更多的则是用反倾销的手段排挤进口产品,却冠之以反对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等等。

在中国加入WTO后,我们要运用灵活的双重策略对付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双重性。

二、为什么全球贸易自由化趋势加强了,反倾销却加剧了?

(一)反倾销已成为发达国家用得最普遍的贸易保护措施

纵观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全球贸易的发展,反倾销已成为发达国家用得最广泛、最普遍的贸易保护措施。尤其是继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发达国家工业产品的普遍关税已降得很低,例如欧盟在乌拉圭回合后的平均工业产品关税在4%左右。显然,关税已经基本上失去了保护的作用;而另外一方面,发达国家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新兴产业部门的兴起,大部分工业产品已不再需要靠传统关税来保护。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发达国家内部也总是有一些薄弱的产业部门无法与国际竞争抗衡。有些产业部门在总体上不需要保护,但是由于经济危机,或原材料价格上涨等暂时不利因素,在某些时间内还需要保护。因此,反倾销就成了最佳的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的主要特点在于:

第一,反倾销可以作为贸易自由化的后盾,在实现普遍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加强对专项薄弱产业的贸易保护;或者当某产业具有国际竞争性时主张以贸易自由化推动其出口,当该产业不景气或走下坡路时,则采用反倾销进行贸易保护。

第二,反倾销是一种多边贸易协定框架下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只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使用上比较灵活,例如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经济萧条时,1991年一年立案达63起,1992年达到最高峰,一年立案83起,其唯一的限制是对违反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的裁决,被反倾销的成员国可以要求世贸组织进行最终裁判。

第三,反倾销措施在贸易保护作用上的有效性和持续性,也是其他贸易保护措施难以相比的。如果说世贸成员各国的关税高低受到协议的制约,那么,反倾销税的高低则比较灵活,只要经反倾销调查证明的倾销幅度,征税的高低可与倾销幅度相符。正因为这样,高的反倾销税往往可以征到50%或100%,直到完全驱逐该进口产品,而靠保障措施和普通关税都是难以达到该程度的,因此,对一些薄弱的产业部门,反倾销措施往往可以成为立竿见影、起死回生的特效药。而且,由于反倾销措施可以延续五年之久,又可以在五年到期后经过复审继续维持。因此,有相当数量的进口产品被征税后,可以维持10—20年之久,等于被永久地排除在进口国市场之外,这也是其他贸易保护措施无法相比的。反倾销措施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可以合法地歧视性打击个别出口国,而对某些友好国家或难对付的国家则网开一面。采用的最普遍的办法是,申诉方在提出申诉时,有目的的选择一些国家作为打击对象,对其他需要网开一面的出口国则以没有倾销证据为由,不予指控。从而使反倾销成为国与国双边贸易政策的一个重要部分。也就是说,对不友好的国家,或竞争性强的国家可以多反倾销,以此迫使对方国家在其他贸易方面作出让步。反之,则少反或不反倾销。

第四,反倾销是技术性最强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由于计算方法的复杂性,具有相当的任意性且缺乏透明度。因此,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计算方法来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倾销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性强,律师费昂贵,调查时间拖得久,工作量巨大,一般的中小企业难以承担。即使花了巨大的人力财力打赢了官司,公司正常的业务也往往已受到重创。

正是由于反倾销保护措施具有上述种种特点,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世界贸易的特点是,一方面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另一方面,各国间的反倾销贸易战则不断加剧,愈演愈烈。根据世贸组织的统计,1987年有6个世贸成员国对外反倾销,共立案120起,其中美国15起,澳大利亚22起,欧盟28起,加拿大31起,墨西哥18起,韩国1起,至1997年,全球反倾销案已发展到233起,11年中增加了近一倍。1997年对外反倾销的国家已经增加到22个。1987年基本以发达国家为主,1997年发展中国家占了一半。从这个发展趋势看,在本世纪初,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推进,反倾销之火将燃遍全球,自由化的趋势愈强,反倾销贸易保护的势头也将愈旺。从一些重要的产业部门看,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一系列的电子出口产品几乎都遭到反倾销的打击,90年代末钢铁制品产业的反倾销更是席卷大部分钢铁生产国。那么,到了2005年纺织品贸易完全自由化以后,恐怕全球纺织、服装业的反倾销也将难逃劫难。事实上,在那些被反倾销重点打击的产业领域内,自由贸易的规则早已荡然无存,国际分工和比较利益的原则被完全抛弃,这些产业的全球贸易导向不得不顺着反倾销的结果畸形发展。因此,世贸组织究竟是在推动世界自由贸易的发展,还是在推动世界反倾销贸易战的发展,恐怕没有人能够作出一个肯定的答复。如果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必然引起全球更剧烈的反倾销贸易战,那么,这样的贸易自由化是否有必要进一步急速向前推进呢?去年在西雅图召开的世贸组织会议上,关于美欧提出的立刻进行下一轮自由化回合谈判的倡议,遭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抵制,以致无限期地流产,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虽然全球贸易自由化是一种世界潮流,但是这种以牺牲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为条件的盲目急进,是不得人心的。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肯定将进一步增加世贸组织内部的平衡力量,抵销发达国家的垄断地位。

(二)反倾销究竟是对自由贸易的保护,还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武器

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反倾销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由贸易,对不公正贸易行为进行制裁纠正。其主要理由是,倾销是以比国内正常贸易情况下的正常价格低的倾销价格出口,造成进口国工业损害的一种不公正贸易行为,或者说,是以国内高价销售,而出口低价销售这种歧视性价格政策,企图占据或大幅度扩大国外市场,导致进口国工业的损害的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这种观点认为,只有消除倾销行为对自由贸易的冲击,才能有公平的自由贸易发展。

虽然上述观点几乎是国际公认的官方观点,但是根据笔者长期对反倾销理论的研究和十几年从事反倾销的实践经验,我认为上述观点是有偏颇的。事实上,各个国家都有薄弱的产业部门,对薄弱的民族产业进行适当保护,是理所应当的。笔者认为,反倾销就是一种贸易保护措施,用不着以反对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来论证反倾销的合理性,也完全没有必要把贸易保护措施,美化成保护自由贸易的措施。反倾销是以多边协议为基础被世贸组织各成员国所接受的一种对倾销行为所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其实质与保障措施没有本质区别。倾销只是一种贸易促销手段,并非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其理由如下:

如果倾销是一种不公正的贸易行为,是对自由贸易的冲击。那么,为什么只有对外反倾销,却没有对内反倾销呢?为什么只有进口产品才可能被控倾销并受到制裁,而低价销售的内销产品为什么就不能因倾销而受到制裁呢?如果反倾销正是对国际自由贸易的保护,那么,它理所当然不应该只是把矛头歧视性地对准进口产品,所有低于成本销售,造成其竞争对手损害的销售都应该一视同仁地受到制裁。

如果从完全的自由贸易角度出发,企业应该有自由制定价格的完全自主权。国家没有理由进行干预,没有理由强制使其出口价格维持在高于国内销售价格的水平上。否则,这就不是真正的自由贸易,企业也将失去自主经营权。

如果我们分析世贸组织关于确定反倾销的规则,那么这种不合理性就更是比比皆是,例如,某企业的产品出口价格和内销价格均是100美元,乍看没有倾销,但是,按照世贸组织的计算规则,出口价格和内销价格必须放在同一水平上进行比较,通常采用以出厂价为基础进行价格比较。该企业出口价格中含有10美元国际运保费和内陆运费,出口出厂价为90美元,而该企业产品内销价格仅含内陆运费2美元,不含国际运保费,内销出厂价为98美元,因此,该企业出口出厂价低于内销出厂价,被认定为有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为8%,因而,就有可能被征收8%的反倾销税。显然,这种认定倾销的方法是有偏颇的。因为企业在制定内销和出口价格时,通常是根据企业的综合平均成本,以及内销市场和出口市场上实际价格行情来确定内销和外销价格的,如果必须把出口出厂价绝对限制在内销出厂价格的同一水平上,完全不考虑进口国的距离远近,直接销售成本的高低,以及进口国市场的价格行情,实际是不合理的。换言之,按照世贸组织目前的价格比较方法,即采用出口出厂价与内销出厂价比较,大概在所有的出口贸易中,十之八九都能被发现有倾销。事实上,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即使申诉方随意指控,经过调查,发现有倾销行为的概率也是十分高的。如果说,按照这样的倾销认定方法,大部分出口贸易都存在倾销。那么,把这种倾销视为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就失之偏颇了。

其实,即便是西方的经济理论界,把倾销视为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也仅仅是一家之言,不论过去还是现在持反对观点的都不乏其人,因此,把倾销作为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实际上是发达国家政府为了自己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强加给国际社会的一种片面观点。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接受用反倾销的办法来保护民族工业,但是我们没有必要全盘接受西方对反倾销的观点。笔者认为,只要是国际协议认可的保护措施,我们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实行,没有必要将其掩饰为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抵制。笔者认为,中国加入世贸后,应该对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扭转部分长期遭到曲解的观点,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我国面对日益加剧的反倾销,应如何有效应对?

(一)中国是国际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

中国是20世纪末国际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根据世贸组织统计,在1987—1997年11年间,全球共有2196例新反倾销案,其中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共247例,占了国际反倾销案例数的11%。占前五名的其他被反倾销国家是美国,188例,占总案例数8%;韩国,139例,占6.3%;日本,133例,占6.1%;巴西,105例,占4%。

1987—1997年被反倾销最多的前二十名国家或地区(WTO统计)

从发展情况看,国际反倾销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并不重要,当时各国关税还比较高,并存在大量配额限制进口。国际大规模反倾销始于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当时中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出口额很小,偶然个别反倾销案子不影响中国的总体出口。当时首当其冲的国家是美国,日本和韩国。但是到了80年代末和90年代,中国已经开始挤入世界贸易大国,成为被反倾销之首,取代了美国,日本和韩国,从下表可以看到,1987年在全球120个反倾案例中,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只有一例,占全球案例总数不到1%。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对中国反倾销的形势变得十分严峻,在案例数最高的年份1993年达到45例,占全球案例总数的15%。1996年对中国反倾销案43例,占全球案例总数的19.4%。也就是说,全球反倾销案例中,每5个案例就有1例是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

1987—1997年国际社会对中国反倾销案统计以及占全球案例总数的比例(WTO统计)

在1987—1997年期间对中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共44例,占美国对外反倾销案例总数的11.5%;其次是欧盟,共44例,占欧盟对外反倾销案例总数的12.3%。美欧是中国最重要的出口市场,因此,美欧对我国大规模的反倾销构成了对中国出口最严重的障碍。其次,墨西哥、澳大利亚、阿根廷、印度、韩国等也对中国产品进行了大量反倾销,构成了对中国全球出口的威胁。

1987—1997年对中国进行反倾销的国家及案例数统计(WTO统计)

续表

(二)中国产品屡被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成为全球被反倾销之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客观上讲,中国已成为事实上的贸易大国,中国产品比较廉价,又具有几乎是无限的出口能力,引起一些进口国的恐慌。另外,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程度比较低,生产和销售都相当分散,一个产品往往有几十家,上百家公司出口,竞相削价,冲击正常的贸易秩序,也是重要的客观原因。

从主观分析,各国都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倾销,不承认中国存在市场价格,因此,通过选择某个参照国的正常价值,来与中国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以此认定有无倾销,这就大大增加了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容易程度,并往往导致认定很高的倾销幅度。采用参照国来认定倾销,是一种极不合理的规则,根据这个规则,中国企业甚至主观上想避免“倾销”都不可能。因为谁也不可能事先知道在反倾销调查时会选中哪个参照国。如果说在20世纪80年代,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尚有一定的理由,那么,到了90年代后半期,当中国已经大步走进市场经济,各国继续采用参照国的办法对中国反倾销,实际上就属于歧视性的贸易保护了。正是这种对中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把中国置于被动挨打地位,是导致大量对中国反倾销的主观原因。

此外,各国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进行反倾销的另一个致命点是,往往对中国所有企业采取统一的反倾销税,出口价格高的企业和出口价格低的企业,应诉的企业和逃避应诉的企业,所征的反倾销税一个样,大大挫伤了中国应诉企业的积极性。中国企业越是不应诉,对方征税就越容易,征税幅度就越高。对中国反倾销也就越是容易。

(三)国际反倾销对中国出口的严重影响

国际反倾销对中国出口的打击是十分严重的。以欧盟为例:一个产品一旦被征税,对欧盟15个国家的出口都受到同样影响,欧盟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始于1979年,从1979年至1998年这20年中,欧盟对中国反倾销共70起案例,根据欧盟官方进口统计,如果把所有这些被调查产品在立案当年的对欧出口额相加,一共是31亿欧元,大约相当于1984年中国对欧盟出口总额(32亿欧元)。换言之,在这20年中,有31亿欧元出口额的中国产品,遭到了欧盟反倾销调查,在这70个反倾销案中,至1998年底曾被征税或仍被征税的案例(不包括尚在调查的案件)共53起,按这些产品立案当年对欧出口额统计,共15亿欧元左右,占1997年中国对欧盟出口额的3.88%。如果这些产品不被征税,15亿欧元的出口额很可能会成倍增长。

从欧盟对中国反倾销的产品类别看,涉及大宗化工矿产品、钢铁金属制品、轻工产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等等。其中很多中国拳头产品在反倾销后,被完全逐出了欧盟市场,中国自行车1991年对欧盟出口200多万辆,1993年被征30.6%反倾销税,现在已基本被逐出欧盟市场。小彩电1998年立案,当时对欧出口约40多万台,大彩电1992年立案,当时对欧出口约50多万台,大小彩电分别征税后,经1998年复审后被征收44.6%的反倾销税,现在中国大小彩电对欧出口只有3万多台。球鞋和皮鞋,是中国对欧盟的另一拳头出口产品,1995年立案时有几亿欧元的出口额,过去欧洲几个人中,就有一个穿中国球鞋,但是1997年和1998年欧盟分别对其采取反倾销措施后,中国球鞋和皮鞋已很难对欧盟继续出口了。欧盟对球鞋征税49.2%,认定皮鞋倾销幅度47%,损害幅度46%,最后以中、泰和印尼三国的平均损害幅度确定最低限价,每双5.7欧元CIF价。

反倾销对中国出口的一个间接严重影响是挫伤了国外投资者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由于中国产品屡遭反倾销,并往往一反就死,因此,不仅影响了许多新的投资者对内地投资的积极性,而且,不少原有投资者也不得不抽回投资,转向其他国家。此外,由于大量新兴电子产品刚刚开始出口就遭到反倾销,使得中国新兴工业的发展受到严重损害。

(四)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被反倾销的严重状况是否能得到缓解?

现在人们普遍关心的是中国加入世贸后,被反倾销的严重状况是否能得到缓解。遗憾的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本身对缓减被反倾销的状况不起任何作用。其主要原因是在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中,双方同意美国在15年内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中美协议的规定将自动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因此,只要各国继续采用参照国的办法对中国进行不公正的反倾销,中国出口被反倾销的严重状况就很难得到缓解。

但是,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相对性。虽然从国际对中国反倾销案的绝对数量上有增不减,但是,中国在对付国外反倾销上的能力也在迅速加强。由于这个原因,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中国在对付国外反倾销方面,取得了一些重大的突破。

在国外对中国反倾销政策上,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外交涉的力度。例如,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中国开始全面实行市场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国外把中国仍然视为70年代的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进行反倾销,显然,无论从法律上或事实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通过中国政府对外直接交涉,终于取得了比较大的发展。美国政府从1994年碳化硅案起,开始对中国企业实行分别裁决,在仍然采用参照国的情况下,根据中国各应诉企业的实际出口价格,分别征税,美国对中国企业采取分别裁决后,虽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对中国不公正的反倾销。但是,已有相当数量的中国应诉企业得到了比较低的税率或零税率。这样,就避免了被调查产品全部被逐出美国市场的危险。继美国政策松动后,欧盟于1996年底在文件夹金属附件一案中,也重新恢复了对中国外资独资企业的分别裁决。1998年7月欧盟修订了反倾销法规,开始从法律上有条件地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1999年10月在光盘盒一案中接受了两家港资独资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并在最近酝酿放宽对中国企业分别裁决的尺度,虽然在欧盟反倾销中,能够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还不会多,国营成分为主的企业也将难以得到分别裁决,但毕竟有了一个突破口。另外,在澳大利亚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案中,取消了参照国的做法,美、欧等国在反倾销政策上的这些松动,显然也会逐渐对其他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政策产生正面影响。

在对付国外反倾销上,中国的整体应诉能力大大增强了,这包括企业对反倾销的能力,中国进出口商会的协调和指导能力,以及中国律师代理抗辩的能力和与国外律师合作办案的能力。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正当欧盟对我国反倾销达到最严重程度时,我们连续取得了一系列重大反倾销案的胜诉,其中有上亿美元出口额的棉坯布案,十几亿美元出口额的书包案、旅行箱和旅行袋案、布制手袋和塑制手袋案,七千万美元出口额的自行车架案、自行车车把案和自行车轮胎案等等。我们在代理欧盟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案中,平均每两案中取胜一案,打破了反倾销的历史记录。

因此,虽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本身并不能缓减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严重局势,但是,经过我们自己的努力,能够促使事物向相反方向转化。

(五)中国拉开了对外反倾销的序幕

1.立法——中国第一个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1997年3月25日,中国颁布了第一个《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反补贴条例),标志着中国从过去以批判国外对我国不公正的反倾销为主,转而开始掌握了自己对外反倾销的武器。中国正式进行制定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的准备工作,始于1992—1993年间,到1997年初正式颁布,大约经过了5年左右的时间,笔者作为专家,自始至终参与了整个筹备和起草工作。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的制定之所以花了5年之久的时间,与中国在争取加入世贸组织过程中的曲折发展有直接关系。1992—1993年间,正值乌拉圭回合接近尾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为了确保中国市场进一步开放后,具备必要的贸易保护能力,制定中国自己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在当时提上了议事日程。19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第一次对反倾销原则作出了规定。但是,1994—1995年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因美国方面的主要障碍而一再受挫,因此,反倾销条例的最后颁布拖了下来。至1996年,虽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仍在进行,虽然人们仍寄予希望能够早日加入世贸组织,但无论是国际国内,普遍已认为中国加入世贸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中国的反倾销条例的起草工作已经就绪,但对是否立刻颁布仍有些犹豫不决。其中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内部对反倾销机构的如何设置尚未确定。二是担心在中国加入世贸成败未卜的敏感时刻,颁布中国反倾销条例可能会引起国外的误解。三是既然中国是否加入世贸尚无定论,那么,中国反倾销条例究竟应完全按世贸的规则来制定呢?还是不按世贸的规则来制定?如果万一中国无法在近期加入世贸,那么根据世贸规定所制定的反倾销条例就会束缚我们自己的手脚,换言之,如果别人不让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那么中国也没有必要用世贸规定作茧自缚。反之,如果中国仍然处在可入尚未入的状态,万一我们不按世贸规定来实施反倾销调查,可能会遭到他国的非议,影响中国加入世贸。因此,当时国内基本上倾向于再等一等看。

1996年底,笔者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刻向国内有关部门提交了一个报告,提出关于中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应该立刻颁布的三点看法:

第一,尽快颁布中国反倾销条例的目的,在于利用中国尚未加入世贸组织之有利时机,加紧实施对外反倾销的技术练兵,培养反倾销专业队伍,掌握反倾销的游戏规则。根据笔者长期从事反倾销实践的经验,由于反倾销调查的专业技术很强,计算规则复杂,起码得有三至五年的时间和经历十几个案例的调查实践,才有可能熟练掌握世贸组织规定的游戏规则。也只有充分掌握了游戏规则,才有可能在符合规则的前提下,对国内工业给予有力的保护。由于中国暂时还不是世贸成员。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即使我们在反倾销调查实践中游戏规则掌握得不好,或者由于经验不够,不能完全符合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也没有问题,其他国家不能告到世贸争端解决机制去。反之,如果我们等到加入世贸后,从零开始实施对外反倾销,那么,在毫无经验的情况下,我们会在世贸的游戏规则中寸步难行。因而,将无法有效地保护国内工业,中国应该尽快结束纸上谈兵,投入到反倾销的实战演习中去。

第二,中国颁布反倾销条例的目的,在于一旦加入世贸组织后,能够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进行反倾销保护。鉴于中国争取加入世贸组织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即使中国暂时不加入世贸组织,我们仍然应该基本按照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来对外反倾销,以便能使我们根据世贸规则尽快掌握反倾销技术。当然,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我们也没有必要用世贸的规则捆住自己的手脚。为了平衡这个矛盾,笔者提出,在目前情况下,可以原则性颁布中国反倾销条例,也就是说,根据世贸规则的框架,只对反倾销实体和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对具体的计算方法等则不作详细规定,或者另外制定一个内部实施细则,保证在实施反倾销调查中,我们仍然可以严格按照世贸的具体游戏规则进行实战练兵,但又不致受其束缚,即使达不到世贸规则的要求,也不违反我们反倾销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如果发现,按照世贸组织规定不能有效保护国内工业,那么,我们也可以采取灵活办法在具体案例中作特殊处理。一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可以进一步修改反倾销条例,也可以颁布反倾销实施细则,来达到世贸规则的书面要求。

第三,虽然当时中国能否加入世贸组织尚未定论,但在漫长的谈判过程中,中国已经单方面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了进口关税,在这种情况下,立刻颁布反倾销条例,能够及时保护国内工业的薄弱部门。即使在反倾销条例颁布后,国内申诉不多,我们也可以用对外反倾销作为一种不明示的威慑手段,针对国外对我不公正的反倾销行为。尤其是对付那些对我反倾销最频繁的国家,以减轻国外对我反倾销的压力。

笔者的这个报告,立刻得到了国内主管部门的重视和认可,结果,仅仅过去了三个月,中国现行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即在1997年3月正式颁布了。这个条例虽然从立法技术角度而言仍存在一些缺憾和问题,但在总体上既体现了世贸规则的原则性,又充分体现了符合我国目前状况的灵活性。基本解决了中国在加入世贸前后过程中实施对外反倾销的矛盾。

2.实践——中国对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案,拉开了对外反倾销的序幕

1997年12月10日,在中国反倾销条例颁布8个多月后,中国开始了第一个对外反倾销案调查,即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案,涉及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正式应诉的外国公司,加拿大5家,韩国1家,美国对华出口新闻纸主要是加拿大公司经营,因此,美国没有公司应诉。经过将近18个月的调查,中国对外经贸部于1999年6月3日作出终裁决定,认定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并构成对中国工业的损害,决定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其税率分别为: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为9%,其他未应诉的韩国公司为55%;加拿大5家应诉公司的税率在57%—78%之间,未应诉的加拿大公司为78%;美国没有公司参加应诉,对美国的征税幅度统一为78%。

继新闻纸立案后,1999年中国又相继对以下4种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聚酯薄膜案,涉及韩国;冷轧硅钢片案,涉及俄罗斯;不锈钢板案,涉及日本和韩国;丙烯酸酯案,涉及美国、德国和韩国。

截至发稿时,对聚酯膜案和冷轧硅钢片案于1999年12月、不锈钢报案于2000年4月分别作出了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初裁,丙烯酸酯案则仍在初裁调查中。

从上述已经作出终裁或初裁的案件情况看,中国是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和裁决的,但在调查和裁决中,中国又比较严格地采用了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虽然许多具体规则在中国反倾销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实践证明,只要我们能够充分掌握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那么,我们是能够在现行世贸组织规则范围内对国内工业给予有效保护的,下一步的任务是要完成反倾销条例实施细则和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准备工作。

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尝试在中国对外开放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通过反倾销调查,实际上是中国第一次把国内法的适用扩大到国界之外,例如,在新闻纸案,聚酯薄膜案和硅钢片案中,都派出调查组对出口国的公司进行了域外调查。但另一方面,一旦中国加入世贸后,中国对每一个反倾销案的裁决,都有可能受到世贸组织的监督和裁决,也就是说,中国对每一个反倾销裁决,无论是行政裁决还是司法裁决,都得意识到这可能不是终审裁决,而最后终审的权力不在中国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而在世贸组织。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反倾销案的裁决,必须经得起国际终审裁判的考验。显然,其要求将大大高于中国传统的行政裁决或司法裁决。因此,中国对外反倾销实际上是中国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反倾销的作用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国家对进口的垄断和限制逐步取消,反倾销显然将成为最重要最有效的贸易保护措施。但是,要千万注意不能对反倾销的保护作用盲目估计过高。反倾销与保障措施不同,保障措施可以针对某个产业,但是,根据反倾销规则,反倾销的每一个调查案只能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在现行国际海关税号下,有成千上万的产品,即使在同一税号下,也不一定可以视为相同产品。此外,对每一个产品作出反倾销裁决,起码要经过一年以上的调查。因此,每年能够立案被反倾销的产品是有限的。据世贸组织统计,世界上对外反倾销最多的几个国家是:美国平均35起案例,澳大利亚平均34.8起案例,欧盟32.2起案例。如果中国能够达到美国的最高水平,平均每年立案35起,一年也只能保护35种产品,10年也只能保护350种产品,显然,单靠反倾销措施,对于其他成千上万种产品是无法给予保护的。因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关键还是要从根本上提高国内企业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除此别无生路,要不就是退出世贸组织。

但是,即使中国要达到美欧目前的立案水平,即每年达三十多个案例,起码还要3—5年的时间。以欧盟为例,欧盟目前的反倾销调查官员,不包括秘书,约有200人,100人负责倾销调查,100人负责损害调查。按照欧盟目前年平均立案32起,大约一个案子平均需要6个人,3人负责倾销调查,3人负责损害调查。如果是大案,可以8个人一组,小案4人一组。那么我们现在有多少调查官员呢?中国目前负责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有两个机构,由外经贸部负责倾销调查,国家经贸委负责损害调查,海关总署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就外经贸部负责倾销调查的官员人数来说,现在刚刚增加到6个人,而欧盟是100个人。按照欧盟目前平均每年3个负责倾销和补贴调查的官员处理一案,100人可以处理33个案例,那么,中国目前6个人,最多每年只能立案2起。显然,这与国内要求反倾销保护的程度相差甚远。

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和生产大国,无所不产,中国又是世界最大的消费市场之一,要达到对我国部分薄弱产业最起码的反倾销保护,至少每年立案数应达到美欧水平,即每年至少应立案30多起。根据这个目标,我们当务之急,是应该迅速拉起一支几百人的反倾销专业队伍,并在3—5年内达到国际反倾销水平。

此外,对反倾销保护作用不能估计过高的另一方面是,反倾销对我方也有一定消极作用。例如,对一些必要的进口原材料采取反倾销保护措施,有可能影响国产下游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或者,对一些必要的进口消费品反倾销,则会增加消费者不必要的额外负担。

4.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国际影响

如果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那么,中国对外反倾销后,则必然会增加国际反倾销案的绝对数量。从全球反倾销的数量上看,1987—1997年这11年间,各国反倾销案总数每年平均200例。那么,如果中国达到美国对外反倾销的程度,每年立案35起,全球反倾销案就会一下增加17.5%,而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但同时又是一个经济弱国,我们今后对外反倾销数量超过美欧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中国加入反倾销贸易战,是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的。首先,这将大大改变国际反倾销贸易战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比重,增加平衡力量。其次,中国大规模进行对外反倾销的结果,并不必然造成国际反倾销贸易战的加剧,反而有可能起到缓和国际反倾销的作用,一方面有可能缓和国外对我反倾销的加剧,另一方面,也可能起到挫败发达国家带有掠夺性的贸易自由化企图。再次,中国作为一个既是被反倾销大国,又是一潜在的对外反倾销大国,必然对国际反倾销规则的重新谈判和修改发挥重要的作用,从而改变以往国际规则的制定由发达国家基本垄断的局面。


[1]本文由傅东辉与柴森合写,原载于《司法研究》2000年第6期、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