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三板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
新三板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该细则自2013年2月8日起施行。制定该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它的依据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这三个文件。
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 (试行)》明确规定了新三板挂牌企业持续信息披露业务的流程为:挂牌公司准备披露文件并报主办券商审查;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并提交信息公司;信息公司公告处理及披露;公告披露后的事后处理。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以及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而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包括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这两个组成部分。
公司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当日,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传送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在第二个工作日,深圳证券信息公司为申请挂牌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相关文件。申请挂牌公司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公开转让说明书。
2.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5.公司章程。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
7.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8.其他公告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挂牌公司有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话,需要进行披露。挂牌公司第二次信息披露的时间为挂牌日 (取得《股权登记确认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到第五个工作日之间)后的第三个工作日,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向深圳证券信息公示传送第二次信息披露文件。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只有两种,即董事会公告和监事会公告。
如果公告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后,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发现重大错误或遗漏,挂牌公司需要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重新披露相关公告,而原来已经披露的错误公告不做撤销。
如果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人员在信息披露平台审阅挂牌公司公告时发现公告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者不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应该通知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