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金新三板:新三板政策解读与典型案例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章 新三板的规则与制度

第一节 新三板的规则体系

一、2006年规则体系

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公告,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试点。公告还发布了相关的各项文件,而这些文件构成了新三板推出时的规则体系。这些文件主要包括:

1.《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这个办法是新三板的纲领性文件,内容涵盖了挂牌公司条件、股份集中登记、股份报价转让、挂牌股份限售、重大信息披露等重要制度,可以说确立了新三板主要制度体系框架。

2.《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

这个规则实质上细化了主办报价券商推荐园区公司挂牌的程序,规定主办报价券商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园区公司设立专门负责尽职调查并制作备案文件的项目小组,同时应当设立负责备案文件审核的内核机构,还规范了尽职调查人员和内核人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并作了详细规定。

3.《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该细则对园区公司挂牌报价转让前的信息披露内容、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中所要披露的内容规定了最低标准,并规定主办报价券商派专人督导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审查挂牌公司的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这个细则确立了申报登记制度和登记结算机构形式审查制度,规定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园区挂牌公司提供集中登记服务,并根据系统提交的成交确认结果进行股份和资金的逐笔清算。

除了以上四个主要文件之外,2006年新三板业务规则体系中还包含了一些操作性文件,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如何申请股份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必备内容》等公司行为类的文件;《主办券商推荐园区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书》《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主办券商业务指引》等主办券商行为类文件;《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股份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投资者如何参与股份报价转让》等投资者行为类文件。

2006年出台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为新三板在中关村试点创造了条件,各项制度的推出也为新三板市场的初步发展保驾护航。比如这套规则体系延续了原三板市场的交易模式,即证券公司代办股权转让制度,这符合试点阶段的过渡要求。从另一方面来说,规则体系在程序上比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要求,给予了全面指引,从而规范了相关的业务,不过在具体标准上有所降低,以便确保试点阶段挂牌企业的稳步发展。

借助这套体系,新三板的主办券商制度和委托报价制度得以确立,而深交所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参与到交易系统的搭建过程当中,为新三板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意义上的保障。

其次,新三板相关规则制度的推出,不仅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落实,也是三板市场另一次扩容的重要试验,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为建立全国统一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实现了积极的探索,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积累。经过多年的发展,新三板市场的挂牌转让制度不断得到完善,逐步具备融资和转板等功能,新三板也因此渐渐成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和蓄水池,从而具备了场外交易市场的雏形。更重要的是,这为建立统一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最后,这套体系的实施对于试点园区挂牌企业的发展很有帮助,那些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和政府补助,新三板开始吸引越来越多的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投资,这样就为园区挂牌企业的融资创造了便利。此外,依照新的规则,园区公司一旦准备登陆新三板,就需要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进行股权改革,明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高层的职责。挂牌公司需要比照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很好地促进了公司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强大的动力。

除了以上几点,这套规则体系的出现,使得挂牌公司的股权投融资行为被纳入到交易系统,同时受到主办券商的督导和证券业协会的监管,这对投资者来说,就等于是设置了更多的保障,投资者抵御风险的能力得到了强化。

由于规则体系的颁布,新三板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不过由于仍然处于试点阶段,加上这套制度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于新三板的发展还有很大的制约和局限。正因如此,这一阶段的新三板仍旧处于萌芽的状态,尤其是与其他层次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还非常弱小。

二、2009年规则体系

2009年6月12日和6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新三板原规则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修订和补充,并先后发布了修订后的新三板规则文件和配套的操作性文件,这些文件构成了2009年新三板的新规则体系。这个新三板规则体系可以分为两类文件,一类是修改原规则形成的文件,一类是在原体系基础上进行补充的操作性文件。

1.修改原规则形成的文件

(1)《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暂行)》

(2)《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权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3)《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权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5)《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

(6)《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必备内容 (2009年修订稿)》

(7)《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书 (2009年修订稿)》

(8)《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2009年修订稿)》

(9)《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 (2009年修订稿)》

(10)《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 (2009年修订稿)》

(11)《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2009年修订稿)》

这些修订后的文件并没有做出太大的改动,在结构和内容上基本上保持了原型,只有《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暂行)》做出了较大的改动和调整,这是新规则制度变动的集中体现,也是其他文件进行调整的依据和基础。

2.新补充的操作性文件

(1)《证券公司关于加强报价转让业务投资者管理自律承诺书》(2009版)

为了配合新试点办法中对投资者主体资格的限制,确保证券公司只为适合的投资者提供股份转让委托服务,并明确证券公司提醒投资者防范风险的义务,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这个文件,以作为《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 (2009年修订稿)》的补充。

(2)《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权转让系统挂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

原规则体系中并没有规定证券公司推荐园区公司挂牌所需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这就导致了一些备案文件格式不统一,内容也比较混乱,在审核上带来一定的难度。而2009年新规则中发布的这一文件,详细规定了备案文件的内容、格式,有助于备案文件的统一,也为相关工作带来了便利。

(3)《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买卖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股份的通知》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暂行)》的发布对投资者买卖股份做了限制,而新文件则进一步明确了自然人投资者买卖园区挂牌公司股份的限制,同时也规定了主办券商的监督义务。

(4)《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该文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合并股份账户和A股账户的规定,详细说明了股份委托登记、解除限售、公司高管股份管理、权益分配、交易清算交收的程序和方法,规范了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办理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的运作流程。

2009年新三板业务规则是新三板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试点这一时期制定和发布的,符合特定时期的发展需求,也具有特定时期的印记和特点,而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规则体系比较完整

虽然是新三板建立初期的第一套规则体系,但是这一体系的建立从整体来说还是比较完整的。体系中包括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等框架性的文件,较为详细完整地规定了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挂牌转让股份所涉及的主体、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等,可操作性非常强。

与此同时,这一体系中还专门为园区企业挂牌、主办券商推荐、投资者交易发布了相应的配套操作性文件,有助于促进股份的转让和投资者的投资,减少交易纠纷,降低交易风险。新三板的框架性文件和配套操作性文件构成了新三板相对完整的规则体系,在试点时期,有效保证了新三板市场的良好运行,促进了新三板市场的发展。

2.法律层级仍然不高

新三板市场是从三板市场发展而来,其业务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三板市场业务规则的影响,最明显的就是业务规则法律层级不高。在业务规则体系中,发布新三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中国证券业协会,而这个协会只是一个行业自治组织,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本质上来说也只是内部的自律性规范,并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业务规则体系相对而言,显得比较脆弱。

当新三板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试点时,由于市场规模不大,企业的数量不是很多,中国证券业协会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不过,随着新三板向全国高新区进行推广,市场规模和交易规模都在扩大,这些内部自律性文件就无法真正起到监管和约束作用,因此新三板向全国高新区进行推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提高新三板规则的法律层级。

3.规则内容相对比较完善

三板市场在发展中暴露了很大的问题,三板规则的缺点与漏洞也日益放大,新三板在三板的基础上对这些缺点和漏洞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符合自身发展的业务规则体系。新三板规则体系和三板规则体系相比,是比较完善的,不过仍存在很多瑕疵。

最明显的地方就是,新三板规则并未对挂牌公司的股东人数做出限制。在实际的转让交易过程中,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司的股东人数往往会超过200人,而《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且公开发行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这就导致了一个难题,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如果定义为公开发行,需采取核准的方式,这与新三板采取的备案制度相冲突;如果定义为不公开发行,一旦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就与《证券法》的规定相冲突。这样的悖论表明了新三板规则体系仍然需要不断完善。

三、2013年规则体系

随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建立,相对于2009年的新三板规则,2013年以来,新三板规则变得更加完善、合理。2013年2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首批业务规则以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渐渐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性文件为依据,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基础,以市场层面业务规则为主体的相对完备的制度框架体系。

在这个规则体系中,主要规则文件可以分为两大类:

1.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2013年1月4日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2)2013年1月4日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3)2013年1月4日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4)2013年12月26日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这个文件正式解除了新三板挂牌的地域限制,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大到全国的工作正式启动。

(5)2013年1月31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6)2013年12月26日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7)2013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49号》。

(8)2014年6月23日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9)2014年6月23日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及指引

(1)2013年2月8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2)2013年2月8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 (试行)》。

(3)2013年2月8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

(4)2013年6月20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试行)》。

(5)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6)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7)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细则(试行)》。

(8)2014年6月5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管理细则 (试行)》。

(9)2014年7月25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试行)》。

(10)2013年,证监会制定了新的规则体系,原因就在于,2009年的业务规则虽然比2006年的规则有了更多的调整和完善,不过仍旧存在很多缺陷,而这些缺陷导致市场对资金、股份公司、投资者的吸引力严重不足,最终限制了新三板的功能和作用。

1.准入条件的约束

新三板挂牌条件虽然并不高,但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要求比较高。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通常都比较糟糕,这样就会使一大部分存在挂牌意愿的公司被排除在外。

2.缺乏融资工具

2009年的业务规则并没有真正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新三板仍旧缺乏灵活多样的融资手段。融资工具的不够灵活,以及初始挂牌不融资、服务限售等融资政策都严重降低了股份公司的挂牌兴趣。

3.交易方式受限

2009年业务规则只有场外撮合的协议交易模式,主办券商作为一般性的中介,既不能参与挂牌公司股份的买卖做市,又不能发挥自身优势与潜能,更不能推进合理的市场定价和股份交易的活跃性。

4.参与会场的群体受限

2009年业务规则规定只有机构和原始自然人股东可以参与股份转让,自然人投资者被完全排除在外,这无疑限制了市场资金量和流动性。

5.交易额度受限

2009年业务规则规定交易最小单位为3万股,这极大地降低了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

6.股东人数限制

业务规则规定了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这一隐性限制导致股份公司参与新三板挂牌的积极性下降。

7.市场规模有限

2009年业务规则规定新三板只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试点,并没有向全国范围扩散,狭隘的地域范围严重阻碍了新三板的发展和壮大。

8.转板途径未能打通

在2009年新三板的业务制度中,并没有提出转板制度,这样就使得大批投资者对新三板的兴趣大打折扣。

正是因为原有的规则体系存在漏洞和缺陷,导致新三板市场的扩展受到限制,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促进新三板的发展,实现新三板向全国范围内的扩容,新的规则体系最终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