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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判结果
2014年6月1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B建筑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开具已收工程款7929159.50元的发票(行业类别:建筑)给A实业公司];二、B建筑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提交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登记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建设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复印件(核对原件)、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复印件(核对原件)、预拌砂浆使用报告(原件)、预拌砂浆购销合同、有效发票、厂家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工程款已按合同支付的证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工程款支付清单及相应发票的原件、建筑主体和附属工程的纳税情况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工伤保险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给A实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