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评析
代理律师经过认真分析案情,做足案件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功夫,从最大限度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角度出发,拟定组合拳式的法律方案,不断排除本案遇到的难点和法律障碍,及时地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果断做出相关决策,在一个仲裁案中采取两种解决方式:一是能达成调解的部分促成债权提前安全实现;二是不能达成调解部分,主要是作为国有企业的G公司不能不用尽法律救济途径的部分由仲裁委做出裁决。本案从诉讼至仲裁历时五年,最终能够取得上述仲裁结果实属不易,如下几点值得总结:
(一)合作合同的主体问题,本案的D公司是英属处女岛注册的公司,在香港仅有一个联络处,在国内除了涉案房地产项目没有任何其他财产,而G公司已长时间未能与D公司取得联系。J公司虽然是境内注册的合作开发涉案地块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但却不是合作合同的主体,因此为了让J公司能够成为本案的承责主体,最初是以诉讼形式提起,在法院确定了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凭裁定书的内容向仲裁委提起了D公司和J公司作为主体的仲裁请求。
(二)本案仲裁请求所涉金额G公司本应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提起相应的请求,这在代理初期代理律师在首次拟定仲裁申请方案时已提出法律意见,但是由于拖欠金额巨大,拖欠时间长,若按照欠付的本金数计算滞纳金或利息本息合计就达到三亿多,如此一来涉及的仲裁费用也让当事人难以承担,所以G公司听取代理律师意见后经过向上级汇报批准后,在第一次开庭时变更了仲裁请求。这也直接造成后来仲裁庭认为利息与汇兑损失不予支持的原因之一。
(三)对于利息和汇兑损失仲裁庭完全不予支持也存在一定的错误,G公司的利息损失是确实存在的,也是D公司违约行为所造成,不论是按照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讲,D公司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G公司是国内不能以外币结算的企业,仲裁庭却不顾这一事实以G公司请求的币种为由直接驳回,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四)本案在与D公司、J公司就调解过程中对以物抵债的形式、内容、操作,经过了长时间不断的协商,主要用来抵债物业尚未通过验收而不能办理大确权,要确保抵债物业的合法性和排他性,仲裁庭对此非常慎重,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和出具符合其相应要求的文件和资料。因此,代理律师建议双方对抵债物业具体的价值、面积、性质、用途等尽快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双方在评估的基础上再协商相应的抵债内容细节,并由J公司提供了相关的权属材料和排他性权属证明,代理律师不懈的努力,想方设法达到仲裁委的要求,最终该调解协议才取得仲裁庭的认可。
【点评】本案为涉外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纠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处理难度。原告在事实非常不利的情况下,通过代理律师的精心策划和不懈努力,逐渐扭转颓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被流失,代理效果良好!
(点评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镇慧)
[1]李松涛,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