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法律纠纷实战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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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判结果和理由

本案在G公司发现J公司尚有未被查封的地下车库等物业的情况下,通过精心策划,坚持不懈的努力和艰难曲折的谈判,经双方当事人从上至下又从下至上的十多轮磋商后,D公司和J公司最终同意对G公司提出的18045.249万元土地综合开发费(本金部分)的支付达成调解协议。上述金额分两部分支付,一部分以现金8000万元支付,一部分以J公司的房产以物抵债。土地综合开发费的利息与汇兑损失则不在本次调解范围内。因此,仲裁庭确认了双方的调解协议后,对G公司的仲裁请求中双方未达成调解部分进行了裁决:关于利息和汇兑损失,仲裁庭认为合同约定的是港币支付而不是人民币,而合同约定的支付人是D公司而不是J公司,因此不支持G公司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利息的请求。而《合作合同》未确定港币对人民币固定的汇率,人民币兑港币存在汇率变化并非D公司违约行为所致,也不是D公司在违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损失,因此,对于汇兑损失的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