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如何创办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
4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其缺点是不能公开发行股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44.股东认足出资后,由谁负责去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5.在总裁、董事长、总经理、CEO中,谁可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答:首先从名称上来说,总裁一般是在集团公司才使用的称呼,是集团最高行政负责人。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主席,直接领导公司里的董事会,以及附设的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专门委员会,是公司的总决策人。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营业,是公司的决策执行人。CEO:即首席执行官,是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执行董事会授予的部分经营管理权利,是公司政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4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书需要记载哪些内容?
答: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出资额的合法凭证,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证明凭证。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4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应该记载哪些事项?
答:股东名册记载了股东的基本情况,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明。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股东名册包括上述规定的三项内容,而公司应该按法律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48.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由谁召集与主持?
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也就是说,首次股东会由认缴出资额最大的股东负责召集并主持,决定相关事项,之后再将召集与主持股东会的职责交由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哪个股东的出资额大,所占有的股份大,对公司的决策就享有更多的话语权,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与主持,不仅体现了对大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保障,也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有利于作出最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决定。
4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哪些人员组成?行使哪些职权?
答: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维护每个股东的利益,也为了股东更好地管理公司,使公司持续发展,因而成立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具体来说,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50.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中按照什么方式行使表决权?
答: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也是公司的最初创始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公司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有权对公司事务表决,以维护股东的正当权益,保证公司的良性运作。
51.需要经过多少股东认可时,才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答: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为了公司取得更大的发展,提升公司的整体实力,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利润。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才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5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谁决议?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由此可见,基于投资担保行为对公司经营会产生较大影响,此类行为须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5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吗?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此外,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知,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回避。
5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5.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拥有哪些职权?对谁负责?
答:董事会是由股东组成,代表股东履行职责,促进公司的正常运作,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6.规模小的公司也必须要设立董事会吗?
答:小公司如果设置董事会、监事会,会造成人力资源浪费,同时也会分散大家的工作。但是也并不是说小公司董事、监事都不设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理论上来说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负有积极地履行董事会职能责任或指定的职能责任。公司经理可以兼任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7.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8.董事每届任期最多为几年?
答: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由此可见,董事每届任期最多为3年。
59.监事会的组成不得少于几个人?
答:监事会的职责是对公司领导及决策进行监督,保证公司的良性发展,维护好股东的正当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60.监事会中是否有职工代表?
答:监事会是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61.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拥有哪些职权?
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监事会,不设立监事会的由监事履行职能,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2.监事有权质询董事会所议事项吗?
答:监事的职责是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监督公司的各项工作,纠正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3.监事发现公司财务状况异常,有权进行调查吗?
答:公司的财务状况关系到公司发展的命脉,决定公司的生死存亡。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64.公司监事会如何发挥监督职能?
答:监事会是由监事组成,对公司的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是一个公司的必备机构,当然,对于规模较小或股东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公司的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使其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障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以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规定使监事对公司的一些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反馈、解决,所得结论应得到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且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样的做法会使所有监事肩负责任感与使命感,认真地承担起监督职能,真正地做到严于律己,守护公司的健康发展。
65.监事的任期为多久?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66.总经理拥有的职权有哪些,对谁负责?
答: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公司发展的领军人物。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67.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股权吗?
答:股权转让是指出让人让渡自己的股份,受让人支付相应价款并取得股东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时,股权转让也需遵循相应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程序也有所不同,受让人为公司原有股东时,可自由转让;受让人为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需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能转让,否则将由异议股东行使购买权。
68.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需要对哪些事项作出修改?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在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