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宪法法律知识
县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可以撤销县政府的错误命令吗?
案例分析
为改善居住环境,某县政府拟对旧城区进行拆迁改造。经调查研究,县政府工作会议作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其所负责的区域工作阻碍工程进度的,必要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该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贾某、范某等人认为县政府作出的命令不适当,会侵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遂通知县政府撤销其该项决定。问县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是否可以撤销县政府的错误命令?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县人大常委会与县政府的关系。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大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代表人大行使权力。县政府是行政机关,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说,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县人大行使监督权,对县政府在本县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予以监督。本案中,该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命令属越权行为,擅自决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应属不适当行政行为。依照我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享有撤销权,即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予以撤销。所以,县级人大常委会经过讨论,有权作出对县政府不适当行政行为的撤销决定,但作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贾某、范某等个人没有撤销的权力。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深度解析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就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地方人大的实践,下列事项可以作为重大事项来讨论、决定:(1)本地区重大的改革事项,如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等;(2)本地区重大的工程项目,特别是涉及本地方政府较大资金投入的项目,如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3)一段时间内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如物价问题、产品质量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4)本地区行政区划的较大调整;(5)本级行政机关的设置,如增加、合并、撤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