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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停水停电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吗?
案例分析
华某在自家的住宅之外侵占公共用地,私自搭建了一所板房,用作储藏之用。有关机关在了解到这一情况之后,责令华某在限期内进行拆除。但是华某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一直置之不理。经过多次劝说无效之后,行政机关决定对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执行,但是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华某联合家人阻挠工作的进行。无奈之下,科员小张向主管此事的领导李某提出可以通过停水停电的方式来迫使华某执行行政决定,但是李某觉得这样有悖于法律的规定,十分不妥。那么请问,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停水停电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吗?
答案毫无疑问,行政机关不可以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为由让物业停水停电。我们的法律有一条底线,就是不能影响居民最基本的正常生活起居。《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本案中,虽然华某抗拒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与强制执行,但是领导李某仍然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即不能通过停水停电的方式来强迫居民履行行政决定,这是充分保障居民权益的表现。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深度解析
在行政相对人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抗拒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情况下,法律允许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保障行政决定的有效执行。但是行政机关决不能通过停水停电等极端方式来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这将会极大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是对居民权利的侵犯,也是法律所严厉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