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法律知识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该怎么处理?
案例分析
2015年4月,交警小刘在市区某十字路口执勤,大约在中午12点左右,小刘听到一声巨响,他和同事小杨闻声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在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展开了对小轿车司机的抢救工作。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可以确定,小轿车违规转弯抢道,致使正常行驶的油罐车发生倾覆,将小轿车车身砸毁,小轿车车主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后小轿车车主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车主的妻子方女士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表示不服,聚集了三十多个亲友把交警支队大门口堵住,造成当天交警支队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面对聚集于此的老百姓,交警支队的领导束手无策。对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这种行为,交警支队该如何处理?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不满意都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这是在根本法层面上对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保证。但是,公民监督权的行使不是毫无限制的,我国《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他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权的时候,不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否则就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会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本案中,方女士等人阻止交警执法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虽然情节不是很严重,但是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交警支队可以将方女士等人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深度解析
保障公共场所、机关单位的正常活动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以及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等行为会导致有关单位工作的瘫痪,给国家、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在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形下,法律会施以必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