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法律知识学习手册(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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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可以要求罢免人大代表吗?

案例分析

某区人大换届选举后,发生了某选区30名选民联名要求罢免新当选的人大代表的事件,其罢免理由就是该代表“漠不关心群众疾苦,工作严重失职,并且涉嫌有腐败问题”。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罢免权指选民或代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罢免程序,撤销他们所选出的人员的职务资格的权利。罢免权也属于监督权的一种,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我国《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区人大代表漠不关心群众疾苦,工作严重失职,并且涉嫌有腐败问题的,原选区的30名选民联名要求罢免其人大代表的资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罢免实质是选民掌握决定代表政治命运的权利,剥夺那些不称职或不胜任的代表的资格。人民监督权的权威是由罢免权来支撑的,罢免权是保证人民选出的代表或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尽职尽责,是对腐败最有力的一种制约手段。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深度解析

人大代表履行自己的职务是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罢免权是法律赋予选民的、对代表履职能力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我国《选举法》规定罢免人大代表需要提出理由,但对具体罢免理由并没有详细规定。选举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当选人大代表;罢免时,经过投票就可以决定。如果需要理由,什么样的理由可以罢免,法律上无法予以明确,这与不能履职、违法犯罪等情况下暂停、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况不属于一个层面上的问题。因此,要把两者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