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否保护公民的举报权?
案例分析
2009年4月上海青年王帅在网上发帖举报家乡河南违法征地,遭到河南省灵宝市公安机关的跨省追捕。那么,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是不是有权利进行批评、举报呢?这样的权利在宪法上有依据吗?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因此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相当一部分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在公民行使权利的过程中,经常会受到打压。2009年4月发生的“王帅事件”,就是这方面的活生生的例子。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有权利提出批评、举报、申诉或者控告的,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而对于国家机关来讲,对于公民的批评或者举报,必须要查清事实,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并且,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致使公民受到损失的,公民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取得赔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深度解析
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1)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3)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4)要求保护权。(5)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6)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