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财产使用完毕后是否应返还?返还后仍有财产损失的,怎么办?
2010年8月7日22点左右,甘肃某地突降暴雨,形成洪峰,岩体崩塌、滑坡,引发了特大泥石流灾害。由于部分路段被损毁,救灾物资在短时间内难以送达受灾地区,该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对某大型超市价值468万元的物资进行征用,以满足灾区短时间内对饮用水、食品等救灾物资的需求。此外,由于低处农户的房屋被毁,救灾指挥部还征用了高处安全地带的农户的院落和空地,用来临时搭建帐篷,安置无处居住的民众。超市老板和其他农户对政府的此项征用行为性质不是很了解,只知道以前政府征收土地修建公路时,征地是不会返还的。那么,征用和征收有什么区别?征用物品被灾民使用完后是否还返还呢?征用消耗品使用完毕无法返还,致使财产遭受损失的,怎么办?
征用和征收是有区别的。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使用相对方财产的一种行政行为。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因发生自然灾害,需向社会征用饮用水、食品等物资来实施救援,征用物所有权未变更,仍归超市老板所有,征用的院落土地使用权也仍归农户所有,征用物使用完后应返还,征用消耗品使用完毕无法返还的,在征用期间受到损失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而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单位、个人的财产收为国家所有的行政行为,财物被征收后,其所有权性质就发生了变更。比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这表明征收后,所有权改变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征用是在法定紧急情况下对单位或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在不必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征用标的比征收范围要广,能及于动产。征用行为的侧重点在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财产,并不意味着改变财产所有权,在征用财产使用完毕后仍应返还给权利人,如果对财产造成毁损、灭失的,还应当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