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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形式及终止复核的情况是什么?
现实困惑
申请人驾驶拖拉机与姚某驾驶的摩托车同向行驶,途经肇事地段,申请人驾驶的拖拉机掉头转至中线偏右点,姚某快速超车,致两车相撞,造成乘坐其摩托车的另一人受伤。这次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姚某承担次要责任。申请人提出复核申请,同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当场听取双方的意见。那么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复核?终止复核的情况包括什么?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上级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书面的形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但是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将当事人召集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决定。对本案中申请人的请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如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会进行复核也是可以的。如果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法律解读
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复核可以不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任何一方当事人一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核就应当终止而进入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