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安全风险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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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小学校园安全现状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传统的“象牙塔”不复存在。“象牙塔”的土崩瓦解使得原来生活在这个“象牙塔”里的人们面临着无处不在的社会风险和各类不安全因素。

(一)中小学校园安全风险来源

安全事故的发生总是由不同因素相互作用形成,探究这些因素的组成及如何作用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海因里希(W H Heinrich)提出了事故因果连锁理论(Accident-Causing Theory),他认为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孤立事件,尽管伤害可能在某瞬间突然发生,但却是一系列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造成的。依据该理论,我们可以把校园安全风险致因归纳为“人—机—环境事故系统”(Man-Machine-Environment System, MMES),系统要素包括:人——人的不安全行为,机——器械、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活动环境会对人的行为和机器设备产生影响。[15]据此,我们可以把影响校园安全的风险来源归纳为三大因素,即环境因素、物的因素和人为因素。

1.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从传统来看主要指自然环境,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环境在校园安全风险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但从我们对校园安全风险的分类来看,社会环境风险在校园中更多地体现为人为因素导致的伤害。自然环境在校园安全风险中通常体现为自然灾害。例如,台风、洪灾、地震、山体滑坡、火灾、冰雹和暴雪等因素造成学校校舍倒塌、校园淹没、道路阻塞等危及学校师生安全的风险。社会环境给校园带来的风险也逐渐增多,如外来暴力残杀师生、性侵幼童、校园投毒等,此类事件的危害尤为严重。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高达503起,平均0.73天就曝光1起,也就是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16]2018年10月26日,重庆巴南区人刘某在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一幼儿园门口持菜刀行凶,致做早操返回教室途中的14名学生受伤。2019年1月8日,北京宣师一附小右安校区一名劳务派遣人员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手持日常工作用的手锤,将20余名学生打伤。这些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不再局限于校园内部的某种单一因素影响,而是受到社会环境各种因素的多元影响。

2.物的因素

物的因素在校园安全风险中主要表现为由于学校提供的场地、设施、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学校场地,指学校提供的学生活动的场所,例如,学生操场的塑胶跑道,近年全国各地频发的“毒跑道”事件即是学校提供场地的安全隐患。学校设施,主要指由政府、学校或者社会资金等兴建的校舍及装备,主要用于保障学校师生校园活动正常进行,包括教学设施、运动设施、交通工具(如校车、外来车辆)等设施。因设施缺陷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容易危及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学校提供的产品也有可能给学校安全带来风险,如学校提供的校服,不合格布料产品标准导致学生人身伤害;学校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也会给师生带来伤害。

3.人为因素

校园安全风险的人为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在实践中广为存在。这种人为因素既包括教师的人为教育、管理不善,也包括学生缺乏安全意识,不遵守安全纪律的情况。例如,校园欺凌与暴力事件,校园欺凌是发生在学生之间,倚强凌弱,集中、持续地故意伤害或欺压其他学生,造成受害学生身体和精神上痛苦的行为。很显然,这种不安全因素来源于同学之间。还有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不善,同样来源于人为因素。如体育课教师不按照大纲教学,大型集会之前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生危险时教师没有及时制止等。人为个体影响安全的因素主要在于个体安全意识的缺乏。我国早期基础教育中缺乏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导致大部分的个体缺少安全防范意识。另外,个体对行为安全管理的认识不足导致安全行为规范高度缺失。再之,目前中小学校生源多为独生子女,其在父母的呵护下成长,对社会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

(二)教育舆情中的校园安全现状

根据中国教育网络舆情发展报告 [17]2014年的数据显示,涉及校园安全相关网络舆情主要体现为对非正常伤亡事件的统计。非正常伤亡类网络舆情事件可分为自杀事件、校园事故、意外伤害、意外死亡、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事件,分别占比28.77%、23.08%、28.21%、9.69%、5.41%以及4.84%(见表1-1)。其中,自杀事件、校园事故、意外伤害等事件类型是教育网络舆情非正常死亡类事件关注的焦点。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共有127起有关校园欺凌事件被相继曝光。

表1-1 2014年中国教育网络舆情——非正常死亡类事件分类表

数据来源:湖南大学网络舆情研究所

2015年中国教育网络舆情显示,伤亡类舆情事件以学生群体最为突出,507起以学生为涉事主体的舆情事件中有329起涉及伤害或死亡,涉及伤害或死亡的舆情事件占到该群体舆情事件超过一半的比例,达到55.29%,其中涉及死亡的事件有205起,所占比例为34.45%(见图1-1)。学生群体伤亡类舆情事件的比例之高应引起教育部门的强烈关注。

图1-1 2015年教育网络舆情事件学生群体死伤占比图

数据来源:湖南大学网络舆情研究所

网络舆情所呈现的学生死亡事件以学生自杀为主,根据2015年湖南大学网络舆情研究所收集的事件影响范围数据显示,校园内出现学生跳楼等自杀死亡事件时,其影响力的特点为“冲击集中,范围有限”,具体表现为学生死亡事件一般会在所涉学校范围内引起强烈关注,对其所在学校造成较为严重的舆情危机。但此类事件学校以及教育管理部门对信息把控一般比较严,所以通常不会发展成影响较大的跨地域舆情。但值得注意的是,学生自杀事件一旦与其他因素如师生关系或情感纠纷等相联系,便会迅速跨越学校范围,成为大面积讨论的公共话题。不仅如此,学生自杀事件在经过媒体大面积报道以后,极有可能引起其他学生的模仿行为,形成连锁反应。

将各个教育阶段伤亡类事件的发生率进行对比后发现,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基础教育阶段虽然涉及死伤的舆情事件绝对数量较高等院校少,但是死伤舆情事件的占比却较大,均在50%以上。初中阶段死伤舆情事件的占比更是高达80.43%,小学阶段紧随其后,占到66.67%。幼儿园和高中死伤舆情事件的占比保持在一半左右,分别为52.17%和51.69%(见图1-2)。

图1-2 2015年教育网络舆情中各教育阶段死伤事件占比趋势图

数据来源:湖南大学网络舆情研究所

2016年,湖南大学网络舆情研究所共收录了较为典型的教育网络舆情事件467起。其中,涉及校园安全的教育舆情累积效应明显,对于相同类型的事件,前期事件对后起舆情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下半年舆情持续平均长度整体大于上半年。比如,2016年被陆续曝出的“毒跑道”事件。5月19日,浙江温州毒跑道引发一定关注,在该省教育厅成立调查组之后,该事件关注度明显下降。5月31日,新华网报道成都市一小学疑因跑道有毒,致学校多名学生出现中毒症状,经区教育局协商处理后事件逐渐平息。6月3日,北京一小学同样出现毒跑道事件后,相关事件关注度直线上升,相关舆情出现井喷。6月7日,大连理工大学附属学校又被曝出疑现毒跑道,致数十名小学生出现流鼻血等中毒症状。随后,杭州、上海、石家庄、南京等多地学校毒跑道被曝出,一时间舆论哗然。

(三)中小学校园安全调查现状

1.全国性调查数据

近年来,我国理论与实践领域的研究者在不同区域进行了校园安全现状调查。一项针对2000—2013年媒体中出现的1.4万个(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其中我国大陆省份事故案例12390个,省份不明确、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事故案例1610个)[18]校园安全事故案例的统计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总体平稳,但有上升趋势,特别是2010年以来校园安全事故数量上升较快(见图1-3)。

图1-3 校园安全事故年度分布图

各类安全事故中,小学生受伤害最多,初中生最容易实施伤害(侵害)。对受害人、施害人年龄的分析表明,幼儿受伤害总体较少,小学阶段学生受害、施害人数总体平稳,从小学毕业到初高中衔接阶段,学生受害、施害人数随年龄增长而增多,到16岁达到顶峰,高中生、大学生随年龄增大受害、施害人数大幅回落(见图1-4)。

在统计到的1.4万个安全事故中,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只有173个,不到所有事故的2%,其他各类事故绝大部分都是由人的主观因素引起的,体现在诸如安全意识淡薄、日常管理中人员、经费、硬件支持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足,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整改不力,事故应对上师生安全防护、自救自护能力低下等方面(见图1-5)。[19]

图1-4 校园安全事故的学段分布情况

图1-5 校园安全事故的类型分布情况

2.区域性调查数据

为深入了解和分析中小学校园安全治理的现状与问题,我们于2016年针对天津市16个区县的84所中小学校进行了关于校园安全的问卷调查。根据2015年3月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对学校安全治理工作的要求,调查主要围绕学校安全的“人防建设”“物防建设”“技防建设”“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五个方面。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我们设计了两种类型问卷,一份由学校安全管理者填写,侧重于对学校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调查,另一份由学生填写,侧重于对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的调查,最终综合了解目前中小学校安全治理的现状。

学校安全人防建设。主要通过对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来保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从机构设置来看,目前学校设有专门独立机构管理校园安全的占29.76%,该专门机构名称一般为保卫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园安全办公室或安督办公室等。学校有专门的机构管理校园安全,但不是独立机构的占65.48%,一般由学校总务处、德育处、后勤处、办公室等部门兼管。其次,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来看,21.43%的学校有专门人员管理校园安全工作,并且不兼任其他岗位工作;76.19%的学校配备有专门安全管理人员,但同时也兼任其他岗位工作。最后,从聘用途径来看,86.90%的学校是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 13.10%的学校是向社会公开聘用。从学校人防建设总体情况来看,学校均配备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但是在岗位和职责设置方面有所不同。

学校安全物防建设。主要指学校通过安装配置物质实体来提高安全保护的实效性。首先,从安装防盗安全门及窗户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情况来看, 95.24%的学校在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进行了安装,72.62%的学校在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进行了安装,59.52%的学校在有毒、有害、易燃和其他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进行了安装。其次,从消防设施的配备来看,89.29%的学校在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95.24%的学校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设置了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可见,目前学校对于消防安全配备基本上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这也与消防事故的危险性大和国家的强制性要求有关。

学校安全技防建设。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现代化科技手段提升学校的安全防范能力成为目前校园安全治理的发展方向。从学校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情况来看,在学校大门口、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操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安装的比例均达到了90%以上。100%的学校在门卫室设置了紧急报警装置,46.43%的学校在财务室也设置了报警装置。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要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并保存不少于30天。从此次调查的保存期限来看,超过半数的学校保存时间为30天以上,但还有38%的学校保存时间仅为15—20天。

学校安全教育。学校安全教育是提高学生安全意识,提升学生安全防范和救助能力的重要活动。调查显示,目前90%以上的学校均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活动,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意外伤害防范、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防范等;从安全教育的形式来看,90%以上的学校采取学校教师课上授课,利用班团会、升旗仪式等宣传,利用墙报、板报宣传教育,聘请校外专业人员专题讲座,52.38%的学校会通过参观消防队、公安局等实践活动进行安全教育。另外,应急疏散演练是每所学校都有的教育形式,从学校组织应急演练的频率来看,60.71%的学校每月一次,32.14%的学校每学期一次。

学校安全事故。从学生安全事故发生的场景来看,学校管理者和学生均认为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课间休息和大型集体活动是最容易发生事故的时段。从导致学生受伤的情形来看,学生与学校管理者均认为学生之间打闹、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以及学生自身疾病和行为引发伤害的可能性最大。从安全事故的处理来看,调查显示,16.67%的学校近五年内发生过因学生伤害导致学校赔付的情况。在已发生的诉讼案件中,4.76%的案件判决学校不承担赔付责任,大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学生伤害事故的纠纷解决途径来看,73.81%的学校倾向于协商不成时诉讼解决,69.05%的学校倾向于协商不成时向行政部门寻求帮助;还有53.57%的学校认为,尽量协商,协商不成时,学校妥协解决。同时, 96.43%的学校希望能在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下组建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委员会专门机构来解决此类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包括教育管理部门人员、学校代表、学生家长代表,还可以吸纳法律专家、公安及司法人员、人大代表等参与。

(四)司法案例大数据所呈现的校园安全现状

司法案例,是指真实发生的,且已经法院审判形成正式生效判决书的案例。司法案例既不同于媒体的报道,也不同于当事人的主观陈述,而是由法院这一具有司法权威的国家机关经过缜密的审理和判断,最终依法形成判决的案例,从而保证了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信力。通过对判决书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法院最终认定的客观事实、法院审判的理由和最终的判决结果,从而挖掘出该类案件的主要类型、案件特点、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关键点。

课题组利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作为检索工具,采用法条检索法,即通过分别输入学生安全事故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为关键词,检索在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做出裁判的学生安全事故案件,最终检索出1095例案件。笔者从中择取了25%的案件量,即244例中小学案件作为分析样本,样本案例发生地涉及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通过对案例样本的研究,笔者按照引发事故原因的不同把学生安全事故划分为五种类型(见图1-6)。

图1-6 学生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及所占比例

类型一:因学生之间行为引发事故的安全风险

从图1-6可以看出,案例样本中过半的学生安全事故是因学生之间的行为引起的。通过对判决书中案件事实的描述,我们可以把学生之间的行为分为三种不同类型。第一种是双方均无过错的玩耍打闹行为,该种行为最为常见。第二种是同学之间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具有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第三种是同学之间一方或双方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如故意找人打架致对方人身损害。从法院判决来看,在因学生之间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事故中,学校容易忽略的风险点贯穿事故发生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见图1-7)。

图1-7 因学生之间行为引发事故的风险点

类型二:体育教学或竞技性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

学校的体育教学或竞赛活动基于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所以要求学校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从我们抽取的案例样本来看,学校在体育教学及竞赛活动中容易发生的风险点集中为:课上没有密切关注学生行为,发生事故难以及时制止;没有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活动,提供的防护措施不到位;对学生课前进行的安全教育不够全面、具体等(见图1-8)。在张某与北京教育学院附属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 [20],即是因为学校在课堂组织中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事故发生时亦未对学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从而最终对学生的受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龚某与四川省绵阳普明中学责任纠纷案中 [21],由于学校在组织比赛前未对球员如何规避风险、如何尽量减少对对方球员可能造成的伤害进行系统培训,也没有向学生提供合格的护腿板,导致学生在比赛中受伤,最终法院判令学校对该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基于体育活动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司法对学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学校在事前没有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那么一旦发生事故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会非常高。

图1-8 体育教学及竞技性活动事故中的风险点

类型三:因学校场地、设施问题引发的事故安全风险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具有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义务。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见图1-9)。

图1-9 因学校场地及设施引发事故的风险点

类型四:因学生自身原因引发的伤害事故安全风险

根据学生自身原因的不同可以把该类型事故分为三种情形,即学生的自杀行为,学生的危险行为,以及学生自身疾病引发的事故。从法院判例中所指出的学校未尽到的注意义务可以看出,该类型事故的风险点主要围绕在事前是否可预见和事后的救助义务方面(见图1-10)。

图1-10 因学生自身原因引发事故的风险点

对于学生自杀事件来说,风险点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自杀事件发生前,如果学生向老师或学校明确表示要实施自杀行为,或者有明显的自杀征兆,学校应及时发现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二是自杀事件发生后,学校要尽到及时救助、及时通知监护人的义务。对于因学生自身危险行为引发的事故,如果是可以预见的,应当提前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尽量避免事故发生的防护措施,如果学校尽到了注意义务则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在学生自身疾病引发的事故中,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家长已经将学生具有特异体质的情况提前告知了学校,这时学校就具有针对该学生采取适当教学方式的注意义务,避免采取诱发学生疾病产生的活动。第二种情形,家长没有提前告知学校学生具有特异体质,学校也没有进行不恰当的教育教学行为,那么学校的注意义务主要是事故发生后及时、恰当地救助和通知监护人。

上述四种事故类型是学校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除此之外,还有校外第三人导致的事故。校外第三人是指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教育管理关系之外的人,即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之外的人,如学生家长、学校送货人、维修校舍的工人等等。该类型伤害事故中,校外第三人应当是直接的侵权人和责任人,一般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相对较小。但是,这并不代表学校不需尽任何注意义务。因为,该事故的发生仍然是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仍然具有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其未尽到相应职责,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学校依然要注意校园安全风险的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