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安全风险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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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安全视野中的校园安全

(一)校园安全的界定

“安全”在《辞海》中的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汉语大词典》对安全的解释,主要是平安、无危险,保护、保全。从字面意义上来看,安全的定义比较明确,主要是平安、稳定及不受危险的一种状态。从安全的基本属性来看,一般认为,安全具有主客观二元属性,主观方面是指人们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指外界的“现实状态”。美国耶鲁大学阿诺德·沃尔夫斯教授认为,从客观意义上讲,安全是指所拥有的价值不存在现实的威胁;从主观意义上讲,安全是指不存在价值受到攻击的恐惧感。[12]这个说法被概括成广为接受的安全概念,即安全是指客观上不存在危险,主观上不存在恐惧。

除了从主客观属性上来概括安全的定义,也有学者从法律上对安全予以内涵界定:“安全就是生活在特定自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的平安、无危险状态;其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抑制、消解;其权利受到侵犯,能够得到救济;其侵犯行为能够得到处罚、矫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简言之,安全就是人的权利不受威胁和侵犯。[13]从中可以看出,安全属于人的一项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安全也是法律的价值之一。

“比个人的任意行为的自由更为优先的价值首先是安全。它包括个人的生命、人身、财产安全、国防安全、自然环境、自然生态、自然资源的安全等。个人的生命、人身安全等是一切幸福和价值的基础。如果人的生命不存在,那么包括自由在内的一切幸福和价值的实现都谈不上。安全也是个人行为自由的前提——如果个人的生命、人身、财产随时处于可能被侵害状态,每个人随时都要准备为保卫自己的生命、人身、财产而与他人搏斗,这就不存在个人的自由”。[14]可见,一个国家,一个公民所拥有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是国家法律所要实现的价值。

基于安全在法律上的定义,本书认为的校园安全,是指在校园及校园周边这一特定公共环境中学习、工作、生活的成员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威胁、危害、侵犯的平安状态。

从校园安全的成员主体来看,包括学校、教职工、学生三大主体。当然,相对于教职工和学生作为自然人来说,学校属于法人主体,但是学校同样享有安全秩序不受侵犯的权利。这里的学校应当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和高等学校等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

从校园安全的区域来看,不仅包括学校校园内部的独立环境,也包括学校周边的相关环境场所。因为学校周边区域与学校具有密切关系,学校周边环境的复杂化和易受忽视性,导致了很多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如交通事故、校园暴力等都更易发生在校园周边。所以,校园安全的界限不能仅仅局限于学校的一墙之隔,而应相对地扩大到校园周边。

从时间维度来看,维护校园安全的时间不仅局限于师生在校园内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还包括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的非教育教学阶段(如住宿学生晚间在宿舍内打架斗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如学校组织学生春游、校外实践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伤害),而后者正是实践中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时段。

从学校安全保护的客体来看,包括成员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主要指与人身直接相关不包含经济利益的权利。如公民的姓名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现实中可能发生的侵犯学生人身权的事件,如对学生实施暴力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侮辱诽谤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财产权利,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现实中可能发生的侵犯学生财产权的事件,如对学生敲诈勒索,偷窃、抢夺学生的财物等。

从校园安全的内容来看,校园安全不仅涉及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如体育课上的运动伤害事故,还涉及其他领域安全事项,如食品安全(学生餐饮)、医药卫生安全(传染病)、消防安全等,且不限于人身安全,还包括财产安全,甚至已经从传统人身安全发展到情感安全,由物理实体空间安全延伸至网络虚拟空间安全。

(二)校园安全的公共属性

校园安全属于公共安全的范畴。学校是一个公共场所,是一个公共机构和组织。从举办主体来看,学校是由政府举办,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体的公共职责,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从空间上来看,学校是多人聚集的公共空间场所,具有公共性所包含的不特定多个对象的内涵要素。校园安全同其他公共安全领域一样,面临的安全风险来源多样化。校园安全既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如地震)、事故灾难(如校车事故、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件(如食品污染、传染病)和社会安全事件(如校园欺凌、招生欺诈、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学生非正常死亡)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威胁,也需要事故预防、灾害减缓、安全监管、预警预报、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共同努力。

公共安全管理和校园安全管理的基本目的都是保障对象的安全,校园安全管理是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安全管理追求社会安全,管理对象是社会和全体公民,管理内容包括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文化水平、社会经济、政治与法律现状等。校园安全管理聚焦于教育领域,追求校园安全,管理对象是在校的教师和学生,管理内容包括学校的人、物、心理素质、信息、政治等。校园安全管理同公共安全管理一样,追求安全的环境和秩序,校园安全管理致力于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为师生提供一个安全、稳定、愉快的学习场所与秩序。因此,校园安全的管理水平和国家公共安全的管理水平密切相关。一个国家的公共安全管理水平越低,则校园安全的管理水平也可能越低。我们可以在校园安全管理的分析中借鉴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当然在运用的过程中要注意校园安全管理的特殊性。

(三)中小学校园安全的特点

与其他公共安全领域相比,中小学校园安全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校园安全保护对象具有特殊性。从主体上来说,中小学校园的学生主体多为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都有别于社会中的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分辨能力都比较差,容易受到外来伤害。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展不足,缺乏社会经验,他们对风险的识别能力、避险能力、自身的防卫能力都十分欠缺。中小学生生理发育尚未成熟,心理和人格都没有定型,容易冲动,不计后果,社会经验不足,比较缺乏安全常识,对突发安全问题往往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和正确应对。遇到侵害时通常不能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对于是非的判断能力也未真正形成。在生活中有些学生缺乏有关饮食与环境方面的卫生习惯,有的学生沾染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比如打架斗殴、沉迷网络等。这些不良习惯给学生的人身安全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从承灾体的社会脆弱性来看,校园安全涉及的社会脆弱群体主要是青少年和儿童。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社会脆弱性水平更高,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从公共安全管理的收益来看,提升校园安全具有更高的边际收益。

中小学校园的另一大群体是教职工,同样具有一定特殊性。教师和职工一方面作为被管理者,另一方面也扮演了管理者的角色。教师尤其是班主任是每个班集体的负责人,确保班级学生的身心健康是班主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中的其他职工,诸如后勤劳动员工也与在校师生的安全健康息息相关,其中三个重要岗位,即食堂、宿舍、保卫人员的工作与校园安全关系十分紧密。由于教职工所从事的是教育教学及教育管理活动,社会大众对其具有极高的道德要求和角色期待。同时,教职工在校园安全事故中也可能成为造成事故的危险来源,所以需要特别关注。

其次,校园安全事故类型复杂多样。校园安全事故既有因自然环境导致的安全事故,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也有因社会环境导致的安全事故,如学生之间人为故意伤害导致的事故等。既有因体育运动所带来的安全事故,如体育课、运动会、足球比赛等场合发生的伤害事故,也有因学校设施、场地等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的安全事故。既有他人侵害受害人导致的伤害事故,如教师对学生体罚,也有受害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事故,如学生自杀、自身疾病导致的伤害等。在我国占学校安全事故比率较高的踩踏、建筑物坍塌、食物中毒、交通事故、校园暴力等事件中较多体现了“人为性”特征,使得事故原因变得更为复杂,给校园安全风险防控带来更多挑战。

最后,校园安全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力大。由于校园内群体多为教师和学生,人员密度大,自护能力弱,容易出现群死群伤事件。另外,由于学生牵涉到家长和家庭,家长的情绪容易激动难以控制,易出现人员聚集,甚至过激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处理,容易被媒体或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激化社会矛盾。孩子的生命安全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心,一旦学校发生恶性突发暴力事件,消息便会在人群中迅速传播,引起每个父母的恐慌和不安。同样,教育问题在诸多社会问题中属于敏感话题,多起校园惨案的发生,学校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媒体的频繁报道、家长的理赔要求必然会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同时,学校面对如此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势必会影响到处理此类事件的进度。因此,我们说,一旦发生这种突发性安全事件,对学校安全管理来说压力是巨大的,同时对学校安全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