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伦理(第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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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如何理解“基础规范”?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基础规范? 基础规范学说预设了规范层级体系的存在。是先有基础规范还是先有规范层级体系?基础规范的内容是什么?基础规范给什么范围内的法律内容提供规范性?凯尔森似乎没有做出清楚的解释。因为,按照他的意见,在我们依照基础规范进行判断之前,尚不存在法律;所以,基础规范的内容要独立于法律的内容而得到确定。但是,凯尔森恰恰在得出基础规范的内容之前已经划出了法律内容的界限。然而,我们怎么才能知道什么是法律的内容呢?只有依靠经验的方法才能确知什么是法律内容。如果是这样,那么,基础规范就一定少不了经验之维。

然而,基础规范学说强调的是法律的规范性,而不仅仅把法律作为一个纯粹的事实。凯尔森在承认法律的规范性的同时并不接受自然法学。凯尔森意图通过强调法的规范性而超越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简单对立。在凯尔森的学说中,价值、规范和事实是并存的,而他所注重的是对于规范的研究。凯尔森指出,纯粹法学“旨在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凯尔森虽然认为纯粹法学应和正义理论以及社会学两者划清界限,但事实上,他的学说主要是反对正义理论或自然法学说的。凯尔森认为,纯粹法学与正义理论是根本对立的,前者是科学,后者是政治意识形态。从20世纪中期开始,社会科学一直在重新努力摆脱与科学不相容的意识形态,因为意识形态是为利益而不是为认识服务的观念。凯尔森在孜孜不倦地反对使法学和政治学受意识形态支配的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做出了不朽的贡献。至于纯粹法学与社会学,虽应加以区别,但两者都是科学,它们之间有密切联系。因为社会学研究的不是纯粹法学所讲的“应当如何行为”的法律规范,而是“实际上如何行为”,也即人们的合法行为或非法行为,所以二者是并存的。而且在一定意义上,社会学法学是以纯粹法学研究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学法学是纯粹法学的补充。可见凯尔森并不否认经验研究的必要性。价值、规范与事实这种三分法无疑对凯尔森之后的法学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霍尔和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也可能受到了这一思想的影响。凯尔森认为,法学研究的范围应当是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