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主要国家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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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区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依据党的地区组织章程,各地区(联邦首都区或各省)代表大会和地区理事会负责对党进行领导。

地区代表大会是党在各地区的最高权力机构。地区代表大会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和党员实施纪律处分,有权依据地区组织章程,任命省长、副省长及国家立法议会议员的候选人。省长、副省长及国家立法议会议员的候选人通过简单多数的方式选举产生或依据组织章程的规定,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

地区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在地区的党员通过无记名、简单多数、直接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选举方式、组成人数及当选比例由相应地区的组织章程确立。代表的任期为两年,其应具备担任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能力。

地区理事会在地区层级行使有效权力。理事会有权设立行政机构,并对党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推广。地区理事会的理事由党员通过无记名、简单多数、直接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组成人数由相应地区的组织章程确立。理事的任期为两年,其应具备担任全国理事会理事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