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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层单位及区域、派别或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单位是党的初级组织,是推广和宣传党的政治行动、文化活动及社会援助的天然中心。具有入党资格的基层单位将按照党的相应条例,负责入党事宜。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的最低组成人数及其属地管辖范围,应由党的领导机构确立。
第十四条
基层委员会是基层单位的权力机构,按照上级权力机构的领导和指示以开展行动。
第十五条
在同一选区内,可按区域、派别或部门对党进行划分,并设立相应的区域、派别或部门委员会。委员会应依据各自的组织条例,监督其组织单位内开展的行动,并对其组织单位内的党员档案进行保管。
第十六条
基层、区域、派别或部门委员会的成员,应由相应组织单位内的党员通过无记名、简单多数、直接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当选成员必须具有连续两年以上的党龄。拥护者的党龄自注册成为拥护者之日起算。
在党内选举中,如果基层、区域、派别或部门委员会已确定正式的选举名单,可直接对候选人名单进行公布,而无须组织党员选举。候选人名单应在相应的组织单位中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的时间、地点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党员。党员可在上述期限内,对候选人是否归属该组织单位或是否触犯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党的主管部门应于上述期限结束的四十八小时内,依据党的相关规定,对党员提出的异议予以解决。
基层、区域、派别或部门委员会将依据其职能进行选举,其成员人数由各选区的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七条
如果在区域、派别、部门或市级党组织中提名市政当局,候选人将依据党的地区组织章程所确立的方式选举产生,或是由相应组织单位中的党员通过无记名、简单多数、直接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省立法议会议员的候选人将依据相应地区组织章程所确立的方式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