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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
田飞[1]
【摘要】2017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先行适用诉前程序做出了规定。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和适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情况来看,诉前程序对于解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适用不仅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而且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但在实践运用中也存在检察机关案件线索来源单一、检察建议形式化、行政机关履职标准与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明确阐述“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含义,对“履行职责”作扩大化解释,细化诉前程序的相关规定,厘清行政机关履职标准和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诉前程序规定的实用价值。
【关键词】检察机关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检察建议
2017年6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原第25条内容做出修改,增加了一款内容,第一次正式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下发的司法解释《检察公益诉讼解释》于2018年3月起开始实施,其中第21条明确规定了诉前程序适用制度,并首次规定人民检察院将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诉讼法》新增条款和《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均概括性规定了在行政公益诉讼前要履行诉前程序,但对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如何适用诉前程序并无具体的规定,没有操作标准和范例可以参考借鉴。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始后,绝大部分案件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已经成为行政公益诉讼中最重要的部分。现实中,大部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都是通过适用诉前程序就得到妥善解决,诉前程序体现出强大的实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