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互助的主要研究视角
综观国内外文献,对互助的相关研究可谓既多且杂,同时,相互之间存在诸多交叉。本研究在认真学习和梳理的基础上,尝试合并交叉较多项,将以往的互助研究划分为四大视角:哲学视角,经济学、管理学与历史学视角,社会学和人类学视角,社会工作与医学视角等。
一 哲学视角
要研究互助,哲学文化与伦理思想是一个逃不掉的关于“我是谁”的问题,也是互助研究的出发点和开端。长期以来,关于互助的最主要争论在于它的出发点是利他主义还是利己主义,也即互助起源还是竞争起源。但最根本的是,互助的哲学思辨也反映了中西方文化本源以及由此带来的国家、社会结构的根本差异:一是互助为本文化下的互助,对应以有效治理为目的的国家领导下的互助为基础的国家和社会结构;二是竞争为本文化下的互助,对应市场本位、互助为辅和国家、社会结构上的分立制衡。另外,互助向高精神层次的延展又包含美德和美好生活的意义。
(一)分离与制衡——西方竞争哲学中的互助
西方生物进化论(竞争)思想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主流思想。在这一思想中,互助是互利目的下的互助,是基于利己主义的功能需要的产物。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核心在于遗传性变异、繁殖和生存斗争,也即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此后的马尔萨斯、赫胥黎均是进化论的忠实捍卫者,认为生存斗争是生物界的真实写照,是进化的引擎。比如,达尔文的人类生物学最显著的特点是:他认识到社会化在人类进化中的重要性。但将社会性物种的互助作为对外界环境的适应性结果。虽然在达尔文的论述中,也提到道德、宗教等的作用,但在这一方面,赫胥黎的《进化论与伦理学》的讨论更加深入。赫胥黎认为,贪图享乐、永不餍足是人的天性,是人类在与外界的自然状态斗争中取胜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如果任由这种天性在人类内部发展,它就会成为破坏社会的必然因素。[1]因此,人类除了天然的人格外,还有一种人为的人格被建立起来,也即在人类情感基础上进化成为的有组织、人格化的同情心。它是社会的看守人,负责把自然人的反社会倾向限制在社会福利所要求的限度之内。与此同时,在人类同自然状态以及作为自然状态一部分的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生存斗争中,逐步走向密切合作的那部分人类群体,较之其他群体有极大的优势。因此,要发展出一种有价值的文明,维持和改进一个有组织的社会的“人为状态”,从而与“自然状态”相对抗。换言之,人类社会需要伦理以使生存斗争更有效率。
16世纪文艺复兴运动末期、西方资本主义萌芽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与社会的界限更加泾渭分明。市场经济以自由竞争和最大剩余价值为先,社会伦理则是深受宗教思想影响的民主与平等。基督教的原罪说是极大影响西方社会思想的。基督宗教中认为人天生即是有罪的,存在于内心的隐秘之处,只有不断忏悔,做善事来赎罪,才能从罪中被拯救出来。亚当·斯密左手《国富论》,右手《道德情操论》就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社会的形成和近代文明进程的体现。[2]市场是利己的,但是“利他”才是问心无愧的“利己”,这一方面体现为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助理念,另一方面体现为公益慈善理念,这二者在16世纪以后20世纪以前是有明确区分的,工人阶级的互助不是慈善或救助,而是以自助和独立为前提进行的“互惠型救助”,帮助别人与获得帮助既是个体权利,也是个体责任,相应发展了一种成员身份或政治意识,其成员“勤俭、值得尊重、自信”,使工作的男女赢得社会的尊敬和声誉。慈善公益虽然也是社区治理的关键力量,但只有破产的农民、手工业者或者特殊群体才会接受或寻求慈善捐赠、社工帮助。然而,伴随西方经济发展、国家福利保障完善以及互助组织和互助保障的隐退,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互助与区别于市场之外的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理念逐渐融合,成为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利他主义思想,主要在非营利部门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目前城乡非营利部门的发展也深受西方国家的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理念的影响。
(二)统一与治理——中国的互助理念
互助为本思想是影响中国社会几千年的儒家思想的深刻体现,也是俄国学者克鲁泡特金以及李大钊、孙中山等不少中国清代以来的知识分子持有的观点。他们均认为互助是人类的本能,也是推动人类道德进步、不断走向高层次生活的重要引领。克鲁泡特金提出,与竞争相比,互助才是生物界的普遍特征,是自然法则和进化的要素。互助感情和互助本能可以追溯到动物世界的最低级阶段。进化到人类阶段,他认为“在人类的天性中,生来就具有合群以及互相帮助和支援的需要”,“在人类道德的进步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互助而不是互争”,“社会在人类中的基础,不是爱,甚至也不是同情,它是无意识地承认一个人从互助的实践中获得了力量,承认每一个人的幸福都紧密依赖一切人的幸福,承认是个人把别人的权力看成等于自己的权利的正义感或公正感。更高的道德感就是在这个广泛而必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而中国儒家思想深刻蕴含的互助理念,崇尚和平、反对战争,崇尚互助互利、反对互怨互损,从中国几千年守望相助的乡土社会,到如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亦是互助思想的诠释与展现。
孙中山等国内知识分子的互助思想深受儒家“仁义”“和合”“天人合一”伦理原则的影响,基于对帝国主义以保卫国家和民族利益为借口发动战争、竞争理论的批判,接受“相互扶助”的互助思想。如李大钊在《新纪元》(1919年1月)一文中,第一次对他一直奉为思想基础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表示了怀疑,认为社会进化不是“竞争”而是“互助”。随后在《阶级竞争与互助》(1919年7月)一文中,他进一步表示“人类应该相爱互助,可能依互助而生存,而进化;不可依战争而生存,不能依战争而进化”。[4]
孙中山在他的三民主义中,提出在人类进化过程中社会国家是相互扶助的“体”,道德仁义是相互扶助的“用”。与此同时,孙中山形成了自己的进化理论——分期进化说,“其一为物质进化之时期,其二为物种进化之时期,其三为人类进化之时期”。从此特殊原则出发,人的天性与自然物种不同,物种以竞争为原则,人类则以互助为原则。因此,第三期的人类进化的重要特征是:进入文明社会,人类的进化走上了一条“莫之为而为,莫之致而致”而自然趋向互助的大道。他认为互助本身,虽然缘于进化,但它既已形成,便驱动了人类自觉的追求,并承载着人类未来的希望。人类道德进化的过程,便是不断克服兽性,发扬、增长互助的人性的过程。
国家心理深刻影响个体心理。中国乡土社会就是在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之下的互助(本能)与互利(效用)交融在一起的社会。农村广泛存在的互助传统与“人情”“帮”“报答”“祖先”“家国”等概念密切相关。换言之,中国传统互助的个体心理是伦理文化体系、社会结构和小农主观意识共同建构的行动策略。一方面,互助存在于儒家伦理规范之中,是道德教化和道德进步的理想形态,是宗族信仰、祖先崇拜的文化体系和家国同构的治理体系的内涵要义。另一方面,受农业资源条件限制,在个体小农的主观意识中,互助还是基于个人责任基础上的,希望能够得到互利的结果,但这种互利的活动又在一个稳定场域之中受到人情伦理的规范,形成社会交往的“社区情理”,故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包含或装饰着一种温情、一种人伦、一种情感”。[5]
二 经济学、管理学与历史学视角
经济学、管理学与历史学领域的互助研究主要是针对具有历史性、延续性、关联性,但组织结构、功能、目的又存在差异的几类组织进行的。一是西方国家主要经历了从友谊会、兄弟会、行会等中世纪互助组织到相互保险公司等现代互助组织的转变;二是我国古代有义庄、族田、行业协会等,近年来出现了农业、渔业互助保险、职工互助保险、相互保险公司等多种形式的互助保险形式;三是以扶贫、救助、支援、风险共担为目的的小额信贷互助。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互助合作运动从根本上属于有组织的经济互助的扩大化和运动化,故作为第四种形式,放在此部分讨论。
(一)西方国家互助组织的发展演变
1.中世纪互助组织
友谊会、兄弟会、行会等互助组织在中世纪就已经存在,到17世纪末在欧洲广泛兴起,18、19世纪其活动和影响力达到最高,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各国国家法定社会保险的颁布实施,这些互助组织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和意义才逐步消失。[6]因此,不少研究对中世纪的互助组织的功能、特点、影响、内部结构等进行了深入分析。有研究认为,在西方国家自由竞争和工业化盛行的年代,互助组织为其成员所提供的广泛价廉质高的社会救助、福利服务、灾害保险,在经济和社会领域都填补了不断下降的“道德经济”所提供的社会认同和连贯性,作为一个巨大的缓冲机制避免了大规模的社会冲突和动荡。[7]除有效的经济保障之外,这些互助组织也是志愿组织,而非慈善组织或救助组织。它们不同于有严格资格审查的“层级救助”,而是以自助和独立为前提进行的“互惠型救助”,[8]帮助别人与获得帮助既是个体权利,也是个体责任。因此,互助组织在提供了相当的活动性(自我教育、自治、娱乐)的同时,也因其成员“勤俭、值得尊重、自信”,相应发展了一种成员身份或政治意识,使工作的男女赢得社会的尊敬和声誉。[9]当然,也有研究提出,虽然互助组织一直以去政治化、自助互助为宗旨,但它的庞大的组织规模、会员的中产阶级属性、动员能力,以及对威胁或潜在威胁其生存与利益的政府行为的政治敏锐性,导致其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依然巨大,也让政府一直对其有所忌惮并不断尝试进行行政和财务上的监管。[10]20世纪以后,由于经济萧条和失业率增加,欧洲国家主导的现代福利制度建立,互助组织开始被纳入国家福利领域之中,负责运行社会保险,但随着国家政治的干预程度和范围的不断加深与扩展,互助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不断下降。[11]
事实上,如前所述,法定社会保险的前身都是中世纪的行会或者兄弟会,以及他们中间产生出来的具有自我帮助性质的合作社组织。只是在法定社会保险当中,互助原则的实现不是通过个人之间的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帮助,而是通过个人之间一种费用的再分配机制。如在法定医疗保险中最重要的互助平衡关系有三个:健康者与患病者之间的互助平衡、较高收入者和较低收入者之间的互助平衡、支付保费的成员与不需要支付保费的家庭共同保险成员之间的互助平衡。这样,通过法定医疗保险的互助原则,健康者、较高收入者和支付保费的成员就为患病者、较低收入者和不需要支付保费的家庭共同保险成员提供了帮助,从而体现出法定医疗保险的互助。[12]
2.现代互助组织
在许多西方国家,现代互助组织是中世纪互助组织、互助保险社的发展与变形。2003年欧盟委员会对现代互助组织的定义是:主要满足其成员需要而不是实现投资回报的志愿人员组织(自然或法律),这些组织是由成员参与治理,并按照成员之间的团结原则运作的。
当然,由于不同国家建立的福利制度的特点不同,互助组织的发展和发挥的作用也存在很大的不同。总结来看,西方国家的现代互助组织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相互保险公司(insurance mutuals);二是互助团体(mutual benefit societies)。相互保险公司目前在西方国家广泛存在,是保险服务提供的特殊业务形式,与其他私营的商业保险运营商竞争市场保险份额。相互保险公司基本涵盖所有类型的财产、生命风险保障,也提供健康保险和以人寿保险为主要形式的私人养老金计划。1756年世界上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在英国出现,随后的两百多年中,相互保险公司先后经历了18~19世纪的成长、20世纪初的鼎盛、20世纪末的调整三个时期。到了20世纪末,一些大型的相互保险公司转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使其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是依然有一些大型相互保险公司以及众多的小型相互保险公司继续存在。在日本、法国、美国等地区,相互保险公司仍是保险市场上的重要力量。
互助团体则是属于国家福利制度框架的一部分,是中世纪互助组织的延续。他们通常提供健康、社会和保险服务,并能够覆盖诸如疾病、残疾和老年等社会风险。更重要的是,他们还会开展广泛的活动,如提高生活质量、组织社会工作和文化活动等。一些互助团体还有自己的医院、养老院和康复中心。如在瑞典,互助团体是负责管理强制性健康保险制度的区域组织;在比利时,互利团体负责管理整个强制性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不完全统计,相互保险为2.3亿欧洲公民提供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目前累计保费金额超过1800亿欧元,雇用人员数量达到35万人。尤其近年来,在西方福利国家退缩、福利支出减少的情况下,不少研究又将解决策略转向现代互助组织,认为以成员互助为原则的互助组织可以成为西方新兴的混合福利经济体的一部分。[13]
(二)中国的互助组织形式
1.义庄、族田和商业行会
中国的传统乡土社会虽然存在自上而下的皇权统治,但乡村基层还是以自治为主。宗族基于血缘这一先赋的社会关系,[14]联结形成人类生活共同体,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一直稳定、系统地约束和保护着中国的传统社会。[15]国家为维护其在乡村社会的政治统治,增强其合法性基础,[16]通过“家国同理同构”的社会关系模式将家族形塑成为社会基本的构成单位。[17]
费孝通就指出,宗族是一个绵续性的事业组织,有着政治、经济、社会、宗教等多方面的功能。宗族的经济基础是族田,其管理机构是义庄。[18]根据李学如、陈勇的界定,义庄是传统宗法社会中,在血缘和地缘关系基础上,由宗族中的士绅、商人或力田起家的庶民地主捐置田产和庄屋,以达敬宗、收族、保族之目的,并得到国家认可和支持的一种封建宗族赈恤组织。[19]虽然族田和义庄的目的包括立宗子法、强化地主家族、稳定封建统治等,[20]但它对于族人的社会保障功能亦是不可抹杀的。根据史料记载,自宋代范仲淹建立范氏义庄为始,其后义庄不断发展,到清代出现了设立义庄的高潮,清代末年仅苏州府的义庄数量就达到200个。[21]同时,义庄田产少则数百亩,多则数千亩,个别义庄的田产在万亩以上,成为庞大的地方经济实体。由于社会生产和生活较为落后、简单,族田和义庄的社会保障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宗族贫困成员的临时物质救济、鼓励科举入仕、义学教养子弟等。[22]同时,通过宗族的约束和统治能力,加强道德教化,要求族人敬宗守节、赡养老人、体恤孤寡。
我国的商业行会自唐朝(公元8世纪)出现,在宋、元、明、清得到极大发展。但与西方国家的行会相比,我国商业行会的互助意义相对局限。这些商业行会既起到发挥行业群体优势,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维护同行利益,争取社会地位的作用,也是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控制商人、摊派差役、监察市场的工具。
2.现代互助组织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互助组织主要包括职工互助组织、网络互助平台、农民互助组织等。互助保险(金融互助)一般会与互助组织相伴而生。上海、北京的职工互助组织(职工保障互助会)都尝试开展了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网络互助平台,如e互助等则开展疾病、意外等互助保障。农民互助组织包括农业合作社、农村基金会、金融扶贫组织、农业互助保险等,主要帮助农民对接市场与社会,提高农民、农业的抗风险能力等。
伴随2016年国内首家相互制寿险机构——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获得保监会批准筹建,2017年5月获得保监会开业批复,相互保险也开始进入普通保险业领域。当然,我国的相互保险主要学习自西方相互保险经验,与中国古代的农商业互助形式并无大的联系。
从农业互助保险来看,河南、湖南、云南、浙江、湖北、黑龙江等省份均开展了农业互助保险试点,基本模式一般是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独立核算的互助会。其中,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相对成功的个案,2005年组建,与农业保险合作社合作运营,形成以统一经营为主导、以保险合作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
相较而言,渔业互助保险作为农业互助保险的一个特殊组成,发展更为成熟。渔业互助保险是由政府、保险组织(主要是渔业互保协会)、被保险人(渔业生产者)三方承担一定的保险金额,按照渔业互保条款,由保险组织(主要是渔业互保协会)负责承包,渔业保险各部门相互配合,坚持“互助共济”原则,减少渔业生产过程中的损失的一种保险制度。1994年7月成立了由农业部主管的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现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和努力,渔业互助保险已取代商业性保险成为我国渔业保险的主要经营模式,开办的险种也日趋多样化。目前,除开展了渔民人身平安互保外,渔船互保的险种已由单一的全损险发展到综合险、第三者碰撞以及海域涉外责任险和油污责任险等,并逐步开展陆上渔业从业人员意外险、水产养殖险、渔业设施险等。此外,渔业互助组织还广泛地参与涉及渔民切身利益的社会活动,例如为被外国政府扣押的渔民担保、为渔民更新装备提供小额贷款。这些活动极大地提升了渔业互助组织在广大渔民心中的地位,建立了初步的公信力,取得了非常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小额贫困信贷互助
小额信贷已经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金融扶贫的工具。[23]据统计,全球有接近20亿劳动年龄人口因缺乏抵押担保而无法获得受监管金融机构提供的正式金融服务。因此,小额信贷项目的意义在于:以低廉的成本向贫困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小额贷款),用于贫困群体的自谋职业活动,以使其获得更高的生活质量。[24]
从我国实践来看,传统金融扶贫以扶贫贴息贷款为主,但这种行政主导推动的扶贫方式,其补贴收益有时被当地“精英”攫取,减贫效果备受质疑。为了创新金融扶贫模式,2006年财政部联合国务院扶贫办开始在全国范围试点“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互助资金为依托,以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25]根据《中国扶贫开发年鉴2015》的统计,我国互助资金数量已经达到2万个。这种外源与内生动力相结合的金融扶贫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扶贫型小额信贷。[26]学界对于这一迅猛发展的金融扶贫方式也给予诸多关注,很多学者对互助资金的资金来源、组织结构、内部治理进行总结分析,[27]并对扶贫效果进行了多方面的量化研究。[28]
(四)农村互助合作运动
如果说孙中山、李大钊等人的互助理论是建立在相对空洞的理想社会(美德文化和美德社会)构建上,那么,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与互助思想相结合,将互助思想引入农业互助合作之中,引导、鼓励农民组织多种形式的生产互助组,开展劳动互助、经济互助,并发展了在消费、流通、金融等领域的高级形式的合作社。从现在来看,是一项重要的将中国传统非正式互助转向正式互助的实践创举。
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用以改造农村社会,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水平,借此消灭个体私有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毛泽东一贯推崇的思想和理论主张。抗战时期,各抗日根据地政府引导、鼓励农民组织多种形式的生产互助组,开展劳动互助、经济互助,并发展了在消费、流通、金融等领域的高级形式的合作社。这场互助合作运动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性质没有变,但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调整,毛泽东称之为“生产制度上的革命”,[29]改变了农村财富分配格局,保障了战争条件下农民的生活,同时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政治觉悟提高,懒汉思想也开始发生转变。[30]与此同时,这场运动并非随意性的而是有组织且规范化的。如魏本权对沂蒙抗日根据地的研究就提出,为了实现建构新的劳动互助制度的目标,中共采取了卓有成效的生产动员策略,着力传播一套以组织起来、变工换工、公平合理、记工算账、自愿结合为特征的劳动互助话语,形成了以群众运动方式来推进生产运动的动员模式。[31]魏本权、贺文乐也提出了互助合作要以“生产必须领导”、建构新的党群关系为基本前提,同时还要靠基层组织的配合、群众团体的动员,尊重农民的劳动习惯和主体性地位。[32]当然,贺文乐也指出,在强迫命令与形式主义的影响之下,“运动式”的互助合作往往容易导致基层干部群体思想认识出现误差,比如一些地方出现了超越实际条件的大变工、合作农场等高级合作形式,最终走向失败。[33]
三 社会学和人类学视角
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更关心在同一空间生活的个体之间的互助行为,与社会治理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在一起。从这一视角来看,中西方国家均有较多研究,相较而言,国内研究集中在农村,西方学者的研究更加深入且近年来愈加细化。
(一)中国的非正式互助网络和保障
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学者对农村非正式互助网络、互助保障有着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如费孝通等认为互助是基于共同利益、为维护团体内部共同利益产生的。在艰苦环境中,人们基于某种效用或共同利益,构建出互助网络和机构,以使个体或家庭生活免于危机。王铭铭认为传统乡土社会是以社区互助和自给自足的经济生活方式为特征,互助是基于文化传统或者亲密关系而发展出来的互惠型劳动或情谊交换,农村会形成一个互助的圈子,但这种互助体现的不是单纯的“道德经济”,而是互为反馈和竞争的体系。[34]徐勇也认为村民之间互助是基于个人主义的互利活动,只是这种互利的活动存在于人们的社会交往中,故“包含或装饰着一种温情、一种人伦、一种情感”,[35]在国家保障缺位的传统乡土社会起到了重要的多重保障作用。
总的来看,中国的互助不仅仅是一种本能、情感、美德,更是中国家国同构、差序格局式的务实的国家治理根基。中国农村自古就有互助(守望相助)的传统,但这一互助并非普遍性的利他主义或公益、慈善概念,而是在小农家庭经济资源有限、风险抵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生发出的,以血缘、亲缘、地缘形成的私人网络为单位,以人情伦理为规范,基于工具理性和某种效用,包括生活互助、生产互助、金融互助等多种互助形式的民间互助保障体系。
从伦理文化角度来看,中国乡土社会是一个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的社会,[36]也是深受儒家伦理道德严格规范的社会。农村广泛存在的互助传统与“人情”“报答”“帮”等概念密切相关。[37]“人情”指导和规范社会交换、互助的界限和多少,“帮”和“报答”是一对相互的概念,村民既有回报的责任,也有给予的责任。[38]传统民间互助只限于一定的社会圈子(血亲、姻亲、朋友),原因也在于社会圈子的成员一般互相承认大家共同的“历史社会经验”,“它们不是自外而内、自上而下强加的‘单位’,而是在地方历史中逐步形成的,以家族纽带、相识、和共同经验为基础的社会关系”。[39]
从经济和保障角度来看,中国农村互助保障经历了从以宗族为主要单位的宗族互助保障,到以生产队为主要单位的集体互助保障,以及村民家庭间自愿交换的民间互助保障。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影响下,农村互助保障进入适应性的转型期。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宗族是一个绵续性的事业组织,有着政治、经济、社会、宗教等多方面的功能。除生活、劳动、金融(借贷)上的互助以外,从宋代开始,族田、义庄发挥了相对稳定的互助保障功能,包括对宗族贫困成员的临时物质救济、鼓励科举入仕、义学教养子弟等。[40]20世纪50年代以后,农村宗族以及传统的依靠宗族保障的模式和观念受到严重冲击,[41]以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为单位的集体互助保障承担了基本的生活供养、困难救济、医疗、教育等功能。而历经改革开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复兴中的传统社会关系网络又开始发挥互助的作用。不少人类学研究对这一时期的民间互助进行了详细考察,如在农忙时节的相互帮助,还有小额的私人融资,个人遇到非常情况或危机时的援助等。[42]王铭铭将互助资源划分为借贷、礼品、劳力、“门路”和信息,将最常发生社会互助的领域概括为急救、家事(仪式)、造房和投资方面。[43]在这些方面,村民们求助的恰是深具传统与“情谊”的,有着宗族、村民小组等历史烙印的非正式组织。直到21世纪以后,伴随农村人口流动速度加快,现代性因素进入农村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村庄个体间的互惠预期降低,农村传统互助的经济和保障意义才大幅降低。[44]
(二)西方的非正式互助网络和行为
西方国家的互助网络研究则更加聚焦,不少学者对城乡、富裕和贫困社区的互助行为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金融资本、时间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对互助行为的影响。研究显示,因为真正的贫困、弱势群体的交换和助人能力不强,他们反而是被排除在互助范围之外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研究深入探讨了社会性因素对互助的阻碍,比如担心“被人欺负”,“虚假的期望/不适当的手势”,有“被利用”的感觉和“不能说不”的担心等。
但近年来,一些学者对互助和其他非商品化空间给予更多关注,他们认为市场和非市场领域不是分离和割裂的:企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被强调,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机构也在进行部分营利性的活动。进入21世纪的后结构主义、后资本主义时期,学者对于市场和社会有了新的认识,并提出按照市场-非市场和货币化-非货币化的超越市场与非市场的划分。[45]除了学术界之外,西方政府亦强烈希望利用志愿部门和社区部门来帮助实现广泛的社会和经济目标,互助网络日渐成为正式的解决途径之一。尤其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西方国家积极倡导“责任、互助和义务”,希望利用“大社会”、个人与社会责任来分担政府和市场的经济压力。[46]
四 社会工作与医学视角
社会工作、临床医学、精神病学、心理学领域对互助的研究源于对经历重大生命事件、患有身体或心理疾病以及行为偏离者的治疗和共同问题的解决。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互助小组(self-help groups)在欧美国家就有相当大的增长,[47]并成为社会组织、公益领域的重要力量。
(一)定义和分类
Katz和Bender将互助小组界定为:由通过互相帮助,满足共同需要、克服某种障碍或生活困难,实现个体或社交变化的一群人组成的,自愿、小型、为达成特殊目的的组织。[48]这些属性也将互助小组与工会、公司董事会、友谊会等政治经济组织区别开来。目前来看,这些组织主要包括:关注身体和心理治疗(如对神经症、精神分裂症、躁郁症等的治疗)的组织、关注权利维护和社会宣传的组织(如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创造替代性生活模式的组织(同性恋权利和妇女解放群体)、保护身处生活和社会压力的绝望人群的组织等。[49]
(二)结构和功能
互助小组的优势在于可以通过广泛参与、面对面的互动、任务分工、集体决策、成员学习和改变等,赋予处于不利地位的小组成员以权利和个人责任,通过团结和自主,让成员参与到个人与他人的成长和问题解决之中,促进个体认识的转变,提升自我效能感。[50]
研究显示,当人们意识到自己与他人的共同关切时,他们更有动力提供互助。[51]在小组中,每个小组成员与别人面临类似的人生挑战是被验证的,成员发现他们并不孤单,其他人有与他们相同的经验、感受和反应。这种认识也被称为“同一船现象”[52]或“普遍性原则”[53]。这就让小组成员自发地产生信任和接纳,容易在通过相互帮助来解决困难方面达成共识。[54]其中也存在普遍的利他主义,而不仅仅是利己主义。因为小组成员不仅是接受援助,同时还要无私地提供经验,帮助他人解决问题,给予希望。与此同时,随着同伴问题的解决,个体的责任感、效能感也会得到提高。[55]
(三)与专业服务的关系
尽管在互助小组刚出现的几十年里,诸多文献对互助小组与专业服务的关系的看法并不相同:有的认为互助小组是专业服务的“协助者”,有的认为它是专业服务的成本节约且有效的替代形式,还有学者提出互助小组可能成为现有专业人员和专业援助模式的竞争者。不少研究强调了互助小组相对于传统咨询、个案咨询的优势,认为互助小组通过非正式结构、成员的团结自主取代了专业精英主义,[56]或者认为专业化和行政化会对互助小组的发展产生严重威胁,[57]很多小组没有显示出向有偿的员工和专业人员迈进的迹象等。
但发展到21世纪,很多研究不再拘泥于互助小组与专业服务的关系,而是在肯定互助小组的作用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社会工作者如何让互助更大化地发挥作用。[58]例如,一是社会工作者对每一个小组的帮助都是定制的,要满足该组织的具体情况和需要;[59]二是让团队目的明确,并且将共同性转化为具体的操作任务;[60]三是帮助人们组成互助小组,[61]建立互助关系;四是帮助维持团体的凝聚力和互助,[62]创造环境让成员有意愿、有能力表达他们的失去,传达自己的价值,表达关心和兴趣,提供有用的和感性的建议。[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