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建筑与结构
10.1 一般规定
10.1.1 建筑与结构设计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地区和厂区特点,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统筹总体设计。
10.1.2 建筑立面设计应简洁、明快。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满足保温、隔热、隔声、防火、防潮、环保、易清洁等要求。
10.1.3 对于兼有生产区、车间辅助区和存储区的综合性厂房平面布局和构造处理,宜避免人流与物流运输交叉。
10.1.4 有恒温、恒湿及采暖要求的车间的屋面和墙面应采取保温措施。
10.1.5 厂房内的通道宽度应满足人员操作、物料运输、设备安装和检修、人员疏散等要求。
10.1.6 厂房设计宜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并宜满足建筑模数制和标准构配件的要求。
10.1.7 建(构)筑物安全等级应根据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后的严重性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10.1.7的规定。
表10.1.7 建(构)筑物安全等级
10.1.8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应根据建(构)筑物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工厂的生产规模、停产后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修复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10.1.8的规定。
表10.1.8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10.1.9 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与结构设计应与原有建筑衔接。加固改造方案应新、老结构结合,拆除、加固、使用全过程应安全可靠、便于施工。
10.1.10 台阶、踏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踏步的宽度不宜小于0.30m,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
2 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宜按坡道设置;
3 人员密集的生产区域,当台阶高度超过0.7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 台阶、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10.1.11 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10;
2 供手推车及叉车使用的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3 废丝通道处的汽车坡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有关规定;
4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10.1.12 窑炉钢平台、拉丝钢平台、设备检修平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栏杆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
2 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10m,栏杆底部应设高度不少于0.10m的防护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