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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常压气化煤气净化
7.4.1 当气化煤气中含有焦油、氨、硫化氢等杂质时,常压气化煤气净化可按本规范第7.2节干馏煤气净化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7.4.2 当选定的制气炉型作为加热和掺混辅助气源时,煤气化炉冷煤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中固体颗粒物含量不应大于15mg/m3;
2 煤气中焦油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3 煤气温度不宜大于35℃。
7.4.3 加热用的煤气化炉热煤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温度不宜小于350℃;
2 煤气中灰尘含量不应大于300mg/m3。
7.4.4 采用无烟煤或焦炭作原料的气化炉,煤气冷却系统中的电气滤清器应设有冲洗装置或能连续形成水膜的湿式装置。
7.4.5 气化炉煤气系统中脏煤气冷却宜采用直接冷却,半净煤气的冷却宜采用间接冷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