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直立炉制气
4.3.1 备煤应根据直立炉装炉煤的质量要求,设置相应的破碎、筛分及配煤等装置。
4.3.2 原料煤的接受及储存应符合本规范第4.2.7条及第4.2.8条的规定。
4.3.3 焦炭分级应根据用户要求确定,用户无明确要求时宜按下述分级:
1 气化焦宜分为大于40mm、40mm~25mm、25mm~10mm和小于10mm,共4级;
2 铁合金焦宜分为大于 40mm、40mm~25mm、25mm~10mm、10mm~5mm和小于5mm,共5级。
4.3.4 筛焦楼各级焦炭储仓容量宜按6h~12h产焦量计算。
4.3.5 直立炉应设开工及烧空炉后的供焦系统。
4.3.6 直立炉装炉煤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4.3.6规定。
表4.3.6 直立炉装炉煤的质量指标
注:1 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黏结的块煤;灰分(干基)应小于10%;粒度宜为15mm~50mm;热稳定性(TS+6)应大于60%。
2 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种,粒度与生产气焦装炉煤粒度相同。
3 当装炉煤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做工业性的单炉试验。
4.3.7 每座直立炉顶层的储煤仓总容量,宜按16h~20h用煤量计算。辅助煤箱的总容量,应按2h用煤量计算。烧空炉用储焦仓的总容量,宜按一次加满四门炭化室的装焦量计算。
4.3.8 直立炉制气主要产品的产率应按配煤试验结果确定。当无配煤实验结果时,直立炉制气主要产品产率可按表4.3.8选用。
表4.3.8 直立炉制气主要产品产率
注:直立炉制气,焦油产率一般在3.0%~3.7%;粗苯产率一般在0.6%~0.8%。
4.3.9 直立炉煤干馏耗热量宜按表4.3.9选用。
表4.3.9 直立炉煤干馏耗热量
注:湿煤系指装炉煤水分为7%。
4.3.10 直立炉加热用煤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蓄热室直立炉加热用发生炉冷煤气:
1)低发热值Qnet不应小于4915kJ/m3;
2)含尘量不应大于15mg/m3;
3)含焦油量不应大于20mg/m3;
4)接点压力P不应小于4.0kPa;
5)冬季温度宜小于35℃,夏季温度宜小于45℃。
2 有蓄热室直立炉加热用回炉煤气:
1)低发热值Qnet不应小于14635kJ/m3;
2)含尘量不应大于15mg/m3;
3)含焦油量不应大于50mg/m3;
4)接点压力P不应小于3.5kPa。
3 无蓄热室直立炉加热用发生炉热煤气:
1)低发热值Qnet不应小于4909kJ/m3;
2)含尘量不应大于350mg/m3;
3)温度不宜小于350℃;
4)压力应为50Pa~100Pa。
4.3.11 有蓄热室直立炉加热交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煤气管道:
1)煤气总管应设置压力、流量测量及自动调节装置,送往每个燃烧室的煤气支管上应设置流量调节装置;
2)管道末端应设爆破片;
3)煤气管道上应设置蒸汽清扫、测压取样和放散装置及冷凝液排放和水封装置;
4)当采用回炉煤气加热时,在回炉煤气管道上应设置煤气预热器,预热温度不宜低于45℃。
2 交换系统:
1)应采用液压交换机,液压交换机应设置停电蓄能设施;
2)回炉煤气换向应采用交换旋塞,发生炉煤气换向应采用煤气换向调节阀。
3 废气系统:
1)交换开闭器应具有加热系统所需空气和排废气的流通断面;
2)室内烟道宜采用架空的烟气管,室外宜采用地下砖烟气道并设置废气温度、吸力测量及自动调节装置。
4.3.12 无蓄热室直立炉废热锅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热锅炉应设置在废气总管附近;
2 废热锅炉的废气进口温度宜取800℃~900℃,出口温度宜取200℃;
3 废热锅炉、锅炉给水泵及引风机宜各设置1台备品;
4 废热锅炉的设置应有清灰与检修的空间;
5 废热锅炉引风机应采取防振措施。
4.3.13 直立炉集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气管的直径应保证集气管末端与吸气管间的压差不大于20Pa;
2 集气管应设置荒煤气温度、压力测量装置,集气管的压力应有显示和记录,吸气管上应设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3 集气系统应设置事故时煤气放散装置;
4 集气管应设置氨水清扫装置及停氨水时补充事故用水的设施;
5 桥管上应设置循环氨水喷洒装置,循环氨水量及压力宜按表4.3.13选用。
表4.3.13 循环氨水量及压力
4.3.14 直立炉蒸汽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熄焦用蒸汽系统与充压用蒸汽系统应分别独立设计;
2 熄焦蒸汽耗量宜取0.15t/t煤~0.25t/t煤,喷嘴前压力不应低于0.12MPa,熄焦用蒸汽管应设置流量和压力的计量装置;
3 熄焦蒸汽管在送往每个排焦箱的支管上应设置流量计量和调节装置。
4.3.15 直立炉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熄焦水量宜按3m3/t煤~4m3/t煤计算,直立炉应采用连续水熄焦,熄焦水循环使用,循环水应设置过滤装置;
2 粉焦沉淀池应考虑排污和液位控制措施;
3 熄焦补充水宜采用工业水或经处理后的酚氰废水,补充水量宜按1m3/t煤计算;
4 排焦箱水封槽的满流水及排焦落地水应收集,并应与熄焦水一并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4.3.16 直立炉排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焦传动装置应采用调速电机控制;
2 排焦箱应设排焦挡块限位装置,排焦箱的容量宜按4h的排焦量计算;
3 排焦门的启闭,宜采用液压装置;
4 炉底排焦与炉顶捣炉之间应设联系信号。
4.3.17 直立炉的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蓄热室直立炉若采用双排布置时,每座炉的炭化室门数宜为4的倍数,当采用单排布置时,每座炉的炭化室门数宜为偶数;无蓄热室直立炉每座炉的炭化室门数宜为4的偶数倍。
2 两座或两座以上直立炉组成一个炉组,在同一标高、同一中心线上,应共同设置在一个厂房内;每座炉顶层应设置煤仓,每一炉组应设置一个烧空炉用贮焦仓,贮量应满足本规范第4.3.7条的规定;
3 有蓄热室直立炉两座炉之间应设间台,空间大小应满足加热煤气管道、交换设备、排焦传动等布置要求;
4 炉组两端应设置端台、楼梯间,每一炉组应设置人货两用电梯;
5 每个排焦箱的排焦口附近及受焦坑处均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炉顶宜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6 厂房外应设置熄焦泵房、沉淀池等熄焦循环水系统;
7 无蓄热室直立炉加热用发生炉热煤气管应布置在炉体的加热煤气颈管一侧,废热锅炉与废气总管应布置在同一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