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08-2016 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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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焦炉制气

4.2.1 备煤工艺流程应根据配煤试验报告的煤质确定,宜采用硬度高的煤预粉碎、配煤后分组粉碎工艺流程。

4.2.2 进厂煤车应设置计量装置,输煤系统带式输送机上宜设置计量装置。

4.2.3 严寒地区煤气厂应设置来煤车辆解冻装置。

4.2.4 备煤系统输送设备应设联锁集中控制。

4.2.5 备煤系统宜采用三班制操作,系统日最大作业时间宜小于18h。

4.2.6 焦炉制气厂应设置入厂煤在线采制样装置。

4.2.7 受煤设备、台数及能力应满足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同时进厂车辆全部卸完的要求。根据来煤方式不同,受煤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用煤量大于130万t的制气厂,宜采用翻车机自动作业线,并宜在空车线上设置备用机械卸车装置;小于130万t的制气厂,宜采用机械卸车受煤坑;

2 自卸汽车宜采用自卸车受煤坑,非自卸车应采用机械卸车受煤坑;

3 采用自卸汽车受煤的,受煤坑的卸煤侧应加设钢筋混凝土挡墙。

4.2.8 煤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场操作储量应根据来煤方式确定,铁路来煤宜按焦炉15d~20d用煤量,汽车来煤宜按7d~15d用煤量,煤场操作容量系数宜取0.7;

2 露天煤场宜设洒水抑尘设备;

3 煤场宜采用混凝土预制块地坪或下部碎石、上部煤矸石压实地坪,两侧应设排水沟;

4 煤场堆取煤作业宜采用斗轮堆取料机,其堆煤能力应为卸车能力的1.2倍;

5 煤场应配备辅助作业设备,并应在附近设辅助作业设备检修设施;

6 寒冷地区,煤场至配煤装置的输送线上应设置破冻块装置。

4.2.9 室内煤库储煤宜采用储配合一形式。

4.2.10 配煤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煤槽总容量宜按焦炉日用煤量计算;

2 配煤槽数量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量及单种配比确定,一种煤至少一个槽,总数中宜设置1个或2个备用槽;

3 配煤槽的槽体应采用双曲线斗嘴,斗嘴宜设置风力振煤装置;

4 配煤室应采用自动配煤装置。

4.2.11 粉碎机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碎机应采用独立基础;

2 粉碎机应采用减振、隔音以及控制噪声等措施;

3 粉碎机前带式输送机宜与粉碎机轴中心线垂直布置,输送机头部应设置除铁器;

4 粉碎机入口宜设均匀布料装置。

4.2.12 进配煤室带式输送机和粉碎机后的带式输送机上应设取样点。

4.2.13 装炉煤的质量要求宜符合表4.2.13的规定。

表4.2.13 装炉煤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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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焦炉炼制气焦时,配合煤灰分(干基)可小于16%。

4.2.14 焦炉加热用煤气的低发热值、质量指标及压力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 50432的有关规定,其中加热煤气中硫的含量应确保焦炉烟囱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的有关规定。

4.2.15 焦炉制气主要产品的产率应按实际生产数据或配煤炼焦试验结果确定。无配煤炼焦实验结果的,可按表4.2.15选用。

表4.2.15 焦炉制气主要产品的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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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 计算焦炉制气设计能力的主要指标宜符合表4.2.16的规定。

表4.2.16 计算焦炉制气设计能力的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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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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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 顶装焦炉制气的热工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 50432的有关规定;捣固焦炉制气的热工指标应符合表4.2.17的规定。

表4.2.17 捣固焦炉制气的热工指标(kJ/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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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 焦炉工艺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 50432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选定的炼焦工艺、焦炉炉型、炉孔组成、焦炉机械及维修设施的配置等综合确定。

4.2.19 焦炉制气宜采用捣固炼焦工艺,并宜采用炭化室高6m及以上的大容积捣固焦炉。

4.2.20 焦炉制气宜采用双联火道、废气循环、焦炉煤气下喷、蓄热室分格、贫煤气和空气分段供入的复热式下调焦炉。焦炉炉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 50432的有关规定。

4.2.21 焦炉集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焦炉桥管、水封阀的结构与配置以及集气管的压力制度,应能满足焦炉荒煤气冷却和装煤烟尘治理的要求;

2 顶装焦炉的集气系统宜布置在机侧,捣固焦炉的集气系统应布置在焦侧;

3 集气管应设置荒煤气放散管,放散管的排出口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

4 集气管应设置压力自动调节装置,且应将集气管压力信号传输给煤气鼓风机控制系统;

5 采用多吸气管时,集气管应分段设置,且相邻两段集气管间宜设置连通管;

6 采用烟气转换车的装煤烟尘治理方案时,捣固焦炉导烟孔盖与座应采用水封结构;

7 上升管水封盖、水封阀的开闭及高低压氨水三通球阀的切换,宜由焦炉机械液压执行机构或气动执行机构操作;

8 应设置冷却荒煤气的低压氨水系统和治理装煤烟尘的高压氨水系统,且低压氨水系统应设置氨水停止供应时使用的事故用水补充系统;

9 桥管上设置的氨水喷嘴宜采用能实现实心锥体喷洒的结构;

10 低压氨水在炉顶主管末端的压力不应低于0.15MPa,高压氨水在顶装焦炉炉顶的压力应为1.8MPa~2.8MPa,高压氨水在捣固焦炉炉顶的压力应为2.8MPa~3.6MPa。

4.2.22 焦炉加热交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煤气入炉总管宜采用架空方式引入;

2 加热煤气管道的组成应根据焦炉加热用煤气种类、煤气热值、炉体结构以及焦炉加热对煤气热值的要求等确定;煤气掺混装置宜设置在焦炉外线管廊,煤气预热器应设置在炉间台;

3 焦炉煤气加热宜采用下喷式,贫煤气加热宜采用侧入式;

4 加热煤气管道宜设置低压自动充氮保护装置;

5 地下室焦炉煤气管道末端应设置放散水封阀和爆破片,贫煤气管道末端应设置放散泄爆阀;

6 加热煤气管道应设置蒸汽或氮气吹扫设施;

7 地下室加热煤气主管交换旋塞宜设置集中润滑系统;

8 贫煤气可采用交换旋塞或废气开闭器中的煤气砣交换;

9 需要频繁进行加热煤气种类切换的焦炉,宜设置具有远程切换加热煤气种类功能的液压交换机和交换传动装置。

4.2.23 护炉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捣固焦炉护炉设备施加给砌体的保护力,应考虑装煤操作煤饼前端局部掉角或倒塌对护炉设备施加的附加力的影响;

2 焦炉炉柱施加给保护板的力应为弹性力;

3 纵、横拉条端部弹簧的调节宜采用可测力的液压装置;

4 焦炉炉门应采用弹簧门栓、弹性刀边、腹板可调、悬挂式空冷结构。

4.2.24 煤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顶装焦炉制气时,一个炉组的两座焦炉之间应设置一座煤塔;煤塔的有效贮量应满足两座焦炉连续生产8h~16h的用量;

2 采用固定捣固站式捣固焦炉制气时,煤塔应布置在炉组中部机侧推焦机轨道上方;采用捣固装煤推焦机时,宜在焦炉机侧设置两条互为备用的带式输送机向捣固装煤推焦机上设置的煤斗给煤;

3 煤塔下部斗槽应采用双曲线结构,并应设置压缩空气振煤装置;

4 煤塔下缘的高度应保证煤塔两侧工作的焦炉机械能安全通过;

5 煤塔内炉顶以下各层房间应优化布置,并应满足生产操作和集中控制的需要。

4.2.25 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焦炉熄焦宜采用干熄焦为主、湿熄焦备用的方式;

2 干熄焦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炼焦工艺设计规范》GB 50432的规定;

3 熄焦塔中部应设置水雾捕集装置,且水雾捕集系统应在熄焦车进入熄焦塔前提前启动;

4 熄焦塔顶的粉尘捕集装置应设置焦粉清洗系统;

5 熄焦水应循环使用,熄焦补充水可按0.4m3/t干煤计算;

6 采用高位槽熄焦时,应在熄焦水泵出口设置消声缓闭止回阀或采用变频调速控制熄焦水泵;

7 采用低水分熄焦或稳定熄焦时,应在熄焦塔内熄焦车的上方设置挡焦罩。

4.2.26 焦炉机械的装备水平及配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炭化室高6m及以上的大容积捣固焦炉宜配置集受煤、捣固、装煤和推焦等功能于一体的捣固装煤推焦机;

2 捣固焦炉炉顶应配置U形管式烟气转换车或燃烧式导烟车;

3 拦焦机的车体不宜采用两条走行轨道均作用在焦侧操作台上的结构形式;

4 焦炉的机焦侧炉门上方、炉门清扫装置上方及顶装焦炉的平煤小炉门,应设置逸散烟尘收集装置;

5 推焦机及拦焦机应设置炉门清扫装置,并宜采用机械清扫与高压水清扫相结合的方式;

6 拦焦机宜采用可在焦侧操作台边缘设置栏杆的翻转接斗式头尾焦收集装置;

7 捣固焦炉的装煤机构应设置机侧炉门装煤烟尘密封装置;

8 煤料捣固系统应采用自动连续给料、多锤快打、薄层自动捣固技术;

9 寒冷地区捣固煤饼的煤箱应设保温装置;

10 设置在固定煤塔式捣固站内的捣固机应与装煤推焦机或(捣固)装煤车、摇动给料器等设置联锁;

11 焦炉机械中各移动车辆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炉组的生产操作和检修的要求。顶装焦炉炉组的焦炉机械配备宜符合表4.2.26-1的规定,捣固焦炉炉组的焦炉机械配备宜符合表4.2.26-2的规定。

表4.2.26-1 顶装焦炉炉组的焦炉机械配备(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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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26-2 捣固焦炉炉组的焦炉机械配备(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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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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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焦炉配备捣固装煤推焦机时,不需再配置煤饼捣固机、装煤车、推焦机或装煤推焦机。
2 焦炉配备装煤推焦机时,不需再配置装煤车及推焦机。
3 炭化室高5.5m捣固焦炉为宽炭化室捣固焦炉,其炭化室平均宽度为554mm。
4 煤饼捣固机的单位为套。
5 表中4座焦炉的机械配置是指4座焦炉布置在同一中心线上、通过大间台连在一起,且焦炉机械走行轨道连通的情况下的配置。

4.2.27 捣固焦炉应配置煤饼掉角或倒塌时快速处理事故余煤的系统。

4.2.28 两座焦炉宜配置一座焦台,焦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焦台水平倾角不应小于28°,斜面宽度宜为焦炉炭化室高度的2倍;

2 焦台长度宜保证焦炭在焦台凉焦时间不少于30min;

3 焦台应采用机械化放焦;

4 焦台应设补充熄焦水管。

4.2.29 筛焦楼、储焦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筛焦楼筛分设备应根据系统能力及焦炭分级情况选择;

2 焦炭分级应根据用户要求确定,用户无明确要求时宜按下述分级:

1)高炉焦宜分为大于25mm、25mm~10mm、10mm~0mm,共3级;

2)铸造焦宜分为大于80mm、80mm~60mm、60mm~25mm、25mm~10mm、10mm~0mm,共5级;

3 筛焦楼筛下储槽容量宜按焦炉6h~8h产焦量计算;

4 储焦槽容量宜按焦炉2d~7d产量计算。

4.2.30 设露天储焦场时,储量宜按焦炉10d~20d产量计算。焦场应做人工地坪及排水设施,四周宜设挡风抑尘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