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008-2016 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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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钢结构系统可靠性鉴定

8.1 一般规定

8.1.1 钢结构系统的检查评估,应根据检查结果按下列情况给出评估结论:

1 钢结构系统已为危险结构;

2 钢结构系统具有一定的承载力,尚需进一步详细检测鉴定;

3 钢结构系统工作状态正常。

8.1.2 钢结构系统的安全性鉴定应包括结构整体性、主要构件的承载力和稳定性、主要节点的强度、结构整体变形、结构整体稳定性的鉴定。

8.1.3 钢结构系统适用性鉴定应分别对结构整体变形、主要构件变形进行等级评定,对高层建筑钢结构及有人驻留的高耸钢结构尚应包括舒适度和振动的等级评定。

8.1.4 钢结构系统耐久性鉴定应分别对钢结构的防护现状和腐蚀状况进行等级评定。

8.1.5 当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时,根据结构反应特点,可采用线性、非线性或弹塑性理论;当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可采用线性理论或非线性理论;对于大跨度及空间钢结构,应进行非线性整体稳定性验算。

8.1.6 在结构安全性鉴定中,可对结构受力复杂区域或节点进行精细化数值分析。

8.1.7 进行结构动力分析时,可根据动力实测结果对结构的初始刚度和阻尼比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