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火灾后钢结构的检测与鉴定
7.3.1 火灾后钢结构检测的范围应为结构单元或受火灾影响区域内的结构或构件。
7.3.2 火灾后钢结构检测与鉴定的程序及内容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后钢结构检查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查火灾现场,确定危险结构及构件的分布范围,提出应急安全处置建议;
2)勘查、评估结构的烧灼损伤状况;
3)调查火灾过程及温度分布,确定火灾影响的区域范围;
4)提出检查评估结论,或进一步详细调查、检测与鉴定的方案。
2 进行受火灾钢结构及构件的检测、分析与校核;
3 进行受火灾钢结构的可靠性鉴定评级;
4 提出火灾后处理意见及建议。
7.3.3 火灾过程调查应包括火灾概况调查和火作用调查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概况调查,应了解火灾的规模、火灾引燃、蔓延、熄灭的过程和时间以及火灾燃烧物种类、灭火方法及手段;
2 火作用调查,可根据火场残留物状况、结构构件烧灼损伤状况按本标准附录C判断结构所受的温度和推定火灾作用影响程度;
3 基于主要构件的升温程度,绘制火灾作用等温线示意图。
7.3.4 火灾后钢构件烧灼损伤状况勘查、检测、鉴定的内容应包括构件及节点连接的外观变形损伤、结构材料性能的劣化损伤、结构受力性能的劣化损伤、防护措施损坏或损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及节点连接的外观变形损伤勘查、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并复核火灾影响区域支座节点及结构其他特征点的相对位置,检查结构的整体变形状况。
2)对直接遭受火焰或高温烟气作用的构件及节点,应全数检查其烧灼变形损伤程度;一般构件可采用外观目测、尺量、锤击回声等方法检查,大型构件宜采用仪器观测。
3)对承受温度应力作用的构件及节点,应检查其变形、裂损状况。对于不便观察或仅通过观察难以发现问题的构件,可辅以温度作用应力分析判断。
2 结构材料性能劣化损伤的检测与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后钢材性能可能发生明显改变时,应通过现场抽样检验或模拟试验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检测项目应根据鉴定要求确定,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冲击韧性、弹性模量以及化学成分、金相组织。
2)现场取样应考虑钢材品种及烧灼程度的代表性,取样应避开构件的主要受力位置和截面应力最大处。
3)模拟试验可采用同种钢材加温冷却试样,试样的升降温度过程及冷却方式应正确反映实际火灾情况。
4)对于热轧结构钢材,如果火灾前材料性能明确,可根据构件所受的升温幅度按本标准附录C确定火灾后材料的屈服强度。
3 结构受力性能劣化损伤的分析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考虑杆件、板件的屈曲或扭曲对结构承载力及刚度产生的不利影响;
2)应考虑焊缝连接的残余应力对构件性能的不利影响;
3)对普通螺栓及铆钉连接节点,应考虑螺栓或铆钉松动、连接板变形对结构性能的影响;
4)对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应考虑火灾可能引起的螺栓预拉力损失、接触面抗滑移系数下降等对结构性能的影响。
4 防护措施损伤程度勘查、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措施勘查、检测的内容应包括防腐涂层炭化、剥落,防火涂层开裂、剥落、发泡及防火设施破损;
2)防护措施勘查、检测的方法可包括:对于防腐、防火涂层,可采用锤击回声、铲刀刮除、砂纸打磨等方法,对于装配式防火设施,可采用锤击检查方法。
7.3.5 火灾后钢结构的鉴定校核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后的结构分析应考虑火灾后结构残余状态材料的力学性能、连接状态、结构几何形状变化和构件的变形和损伤;
2 结构内力分析模型可根据下列实际情况,在满足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简化:
1)局部火灾未造成整体结构明显变位、损伤时,可仅考虑局部作用;
2)支座没有明显变位的连续结构如板、梁、框架等,可不考虑支座变位的影响。
3 进行火灾后结构构件的抗力校核验算时,应考虑火灾作用对结构材料性能、结构受力性能的不利影响。
7.3.6 火灾后钢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力和变形损伤两个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安全性鉴定等级。
7.3.7 火灾后钢构件承载力等级,应按本标准第5.4.2条的规定评定。对于材料有冲击韧性要求的钢构件,尚应进行冲击韧性复核,当不满足要求时,应根据不满足程度评定为cu级或du级。
7.3.8 火灾后钢结构或构件的变形损伤等级,应根据整体或构件变形状况、节点连接变形损坏状况、零部件变形损坏状况,按表7.3.8的规定评定,并应按其中的最低等级确定结构或构件的变形损伤等级。
表7.3.8 火灾后钢结构或构件外观变形损伤等级
续表7.3.8
7.3.9 火灾后钢结构或构件的适用性鉴定应按表7.3.9中的防腐涂装、防火涂装、防火保护三个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最低等级作为适用性鉴定等级。
表7.3.9 火灾后钢结构或构件防护损伤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