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83-2016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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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水力计算

7.1 计算流量

7.1.1 管网水力计算应根据各节点流量、标高及各管段的规格、长度,按管网结构进行计算。

7.1.2 管网的水力计算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节点流量:

1 纳入计算的消火栓使用数量,应按能产生本规范第3.1.2条规定的最大消火栓用水量的情况确定;

2 固定灭火装置应根据需要,分别按各种最不利的情况每次取一项纳入计算;

3 冲洗巷道用水应以本规范第3.1.8条规定的使用强度按沿巷道均匀出流计算;

4 其他节点流量应按各用水点处发生最大用水组合时的流量计算。

7.2 水头损失计算

7.2.1 管道中的总水头损失应为沿程水头损失与局部水头损失之和。

7.2.2 井下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可采用本规范附录E推荐的工程计算常用管道水力计算公式计算。钢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v<1.2m/s时:

img

v≥1.2m/s时:

img

式中:i——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m/m);

v——水的计算流速(m/s);

dj——计算管径(m)。

7.2.3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计算可按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下列计算方法:

1 巷道及井筒内的长距离管道应按沿程水头损失的10%计算;

2 水源、水处理站及加压泵站硐室内的管道应按管件逐个计算后累加。

7.2.4 软管的沿程水头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img

7.3 水压计算

7.3.1 在设计中洒水系统最不利点的水压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水压可能低于用水点所需资用水头的最不利点,应计算最大流量时的动压值;

2 对水压可能高于最大允许压力的最不利点应计算静压值。

7.3.2 井下消防、洒水管道系统中某一点的水压值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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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p——管道系统中某计算点的计算水压值(MPa);

γ——水的容重(1000kg/m3);

ΔZ——从上游已知点至计算点之间的几何高差(m);

Δh——从上游已知点至计算点之间的管道水头损失(m);

g——重力加速度,取9.81(m/s2);

P0——已知点的水压,可为系统加压泵的出口压力或减压阀后的水压(MPa)。

7.3.3 环状管网或有多个进水口的管道系统的动水压力校核,宜进行平差计算。计算结果的闭合差应小于0.0.5 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