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83-2016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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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用水点装置

6.1 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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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井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1 下列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以内:

1)主、副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两端;

2)采区各上、下山口;

3)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4)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硐室入口;

5)掘进巷道迎头;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7)胶带输送机机头。

2 下列有火灾危险的巷道的沿线:

1)斜井井筒、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大巷每隔50m;

2)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每隔50m;

3)煤层大巷、采区上山、下山、工作面运输及回风顺槽等水平或倾斜巷道每隔100m。

4)岩石大巷、石门每隔300m。

6.1.2 在有火灾危险的巷道中,处于其他巷道已设消火栓保护半径之内的区域,可不设消火栓。在一般巷道中,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按50m计;在岩石大巷、石门中可按150m计。

6.1.3 井下消火栓的布置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6.1.4 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规格应由DN50带阀门的三通支管及水龙带接口组成;

2 消火栓栓口安装高度可根据巷道情况确定,但宜设置在距巷道底面0.8m~1.6m的范围内;

3 井下消火栓与水龙带的接口应与矿区救护队或承担井下灭火任务的消防部门配备的器材一致;

4 消火栓设置应标志明显、使用方便,不应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且应避免受到移动物体的碰撞;

5 在设有专用消防加压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消火栓附近设启动按钮。

6.1.5 井下下列部位应设存放水龙带、水枪及与消火栓的接口件等器材的存放点:

1 入口设有消火栓的机电硐室、仓库硐室附近。如相距不到150m可设集中存放点。

2 胶带输送机机头上风侧的消火栓附近。

3 采区的上、下山口。

4 设有消火栓的巷道内,每500m距离靠近联络巷的位置。

6.1.6 水龙带存放点的设置及器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龙带应采用适合于井下使用及长期存放的材质;

2 水龙带接口应与消火栓相配,或配备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接管件;

3 每个水龙带存放地应至少存放2卷25m长水龙带,并宜同时存放50m长d25消防卷盘、同规格的灭火喉及消防卷盘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连接管件等;

4 水龙带、水枪及接管件应存放在标志明显、取用方便、靠近消火栓的地方,且不得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当设有专用消防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存放水龙带地点附近设消防按钮。

6.1.7 井下外因火灾问题严重的矿井应在下列位置设置相应的固定灭火装置:

1 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内侧20m处宜设水喷雾隔火装置;

3 其他经认定火灾危险较大的井下巷道或硐室。

6.1.8 成套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应为经相关部门鉴定的标准设备。

6.1.9 非标准的固定灭火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自身结构强度应满足使用和运输的需要,且制造材料及配件应满足防静电和阻燃的要求;

2 设计参数应采用试验资料;

3 喷头及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受保护的目标能得到水或其他灭火剂的良好覆盖,且平时不得妨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4 自动开启的灭火装置必须同时配备手动开启机构。

6.1.10 固定灭火装置应采用钢管在固定的位置与系统干管相接。

6.2 给 水 栓

6.2.1 给水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供水管道的各条大巷、上下山及顺槽每隔100m应设置一个规格为DN25的给水栓;

2 掘进巷道中岩巷每100m,煤巷每50m应设置一个规格为DN 25的给水栓;

3 溜煤眼、翻车机、转载点等需要冲洗巷道的位置应设置给水栓。

6.2.2 湿式凿岩、湿式煤电钻及多个用水项所用分水器的引水管,注水泵、喷雾泵吸水桶的进水管宜通过软管与供水系统的给水栓相接。给水栓的规格应与用水点的最大流量匹配。

6.3 喷雾装置

6.3.1 井下喷雾防尘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掘工作面的采煤机、掘进机截割部、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液压支架产尘源、破碎机、爆破作业的对面位置等处,应设置喷雾防尘装置。采、掘工作面的外喷雾应采用由高压喷嘴构成的高压喷雾装置。

2 运输系统中的煤仓、溜煤眼、翻车机、装车机、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等的转载点上,均应设置喷雾防尘装置。

6.3.2 非标准喷雾装置设计时,喷嘴的型号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形成对尘源及粉尘扩散区的良好覆盖,当缺乏尘源覆盖面积资料时可按表6.3.2取值;

表6.3.2 非标准喷雾装置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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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喷雾强度可取2L/(min·m2)~3L/(min·m2);

3 喷嘴位置不应妨碍其他设备运行和操作;

4 喷嘴的选用可按本规范附录C、附录D执行。

6.3.3 喷雾喷嘴可固定安设,必要时也可采用能调整喷嘴方位的方式,但均应采用刚性结构作为固定喷嘴的构架,工作时应稳定。

6.3.4 下列地点应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1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靠近上下出口30m内;

2 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内;

3 装煤点下风方向15m~25m处;

4 胶带输送机巷道、刮板输送机顺槽及巷道的机头机尾各一处;

5 采区回风巷及承担运煤的进风巷入风口的100m范围内;

6 回风大巷、承担运煤的进风大巷及斜井入风口的100m范围内。

6.3.5 水幕喷嘴的位置及喷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射方向宜逆风向;

2 在有效射程内应使巷道整个断面被水雾充满;

3 在2/3有效射程内不同喷嘴喷出的密实雾锥不应发生交叉;

4 喷嘴及管道的位置均不得妨碍运输。

6.3.6 工作面水幕应做到移动灵活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