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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使火力发电厂交流厂用电系统(以下简称厂用电)的设计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厂用电设计应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确保发电厂运行、维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重大设备安全。
1.0.3 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5MW级及以上新建或扩建的凝汽式火力发电厂,也适用于50MW级及以上新建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
1.0.4 厂用电设计要同时考虑全厂发展规划和分期建设的情况,以达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要求,在设计中应积极慎重地采用经过运行考验并通过鉴定的新技术、新设备。
1.0.5 对于数量为2台及以上、单机容量为200MW级及以上的机组,宜保持各单元厂用电的独立性,减少单元之间的联系,以提高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1.0.6 厂用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