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低压电器的组合
6.5.1 电动机的供电回路中宜装有隔离电器、保护电器及操作电器,以分别用于隔离电源、切断短路电流和正常接通/开断回路。也可采用隔离、保护和操作组合功能的电器。对于供电干线,可只装设隔离电器和保护电器。
6.5.2 分立的隔离电器可采用隔离开关、插头等,分立的保护电器可采用熔断器、断路器等,分立的操作电器可采用接触器、磁力起动器、组合电器、断路器等。
6.5.3 常用的低压电器组合方式宜符合本标准附录Q的规定。
6.5.4 380V供电回路持续工作电流计算可按照本标准附录R的方法进行。
6.5.5 在发生短路故障时,重要供电回路中的各级保护电器应有选择性地动作,并满足以下要求:
1 干线上的熔件应较支线上的熔件大一定级差。决定级差时应计及上下级熔件熔断特性的误差。熔件的级差配合宜符合本标准附录P的规定;
2 当支线上采用断路器时,干线上的断路器应延时动作。
6.5.6 低压电器和导体可不校验动稳定或热稳定的组合方式有:
1 用限流熔断器或额定电流为60A以下的熔断器保护的电器和导体可不校验热稳定;
2 当熔件的额定电流不大于电缆额定载流量的2.5倍,且供电回路末端的最小短路电流大于熔件额定电流的5倍时,可不校验电缆的热稳定;
3 当采用保护式磁力起动器或放在单独动力箱内的接触器时,可不校验动、热稳定;
4 用限流断路器保护的电器和导体可不校验热稳定。
6.5.7 当电动机离低压厂用母线较远时,应按以下情况校验电缆或导体的电压损失:
1 对电动机回路,正常工作时允许的电压损失宜小于5%;
2 对起吊设备,应按不经常运行工作制时的起动条件验算,允许的最大电压损失为15%,其中应包括起吊设备内部的电压损失2%。
6.5.8 交流接触器与其协调配合的短路保护电器应符合制造厂推荐的保护方式,且该短路保护电器额定短路分断能力满足本标准第6.4.1条的规定时,可装在动力中心上。
6.5.9 用于控制Ⅰ类、Ⅱ类电动机的交流接触器不应将2台及以上不同回路的交流接触器装于同一个动力控制箱的单元内。
6.5.10 当回路中装有限流作用的短路保护电器时,该回路的电器和导体可按限流后最大短路电流值校验。
6.5.11 交流接触器和磁力起动器的等级和型号应按电动机的容量和工作方式选择。其吸持线圈的参数及辅助触头的数量应满足控制和连锁的要求。
6.5.12 选择热继电器时,应使电动机的工作电流在其整定值的可调范围内,并应考虑电动机的起动时间和起动电流倍数对热继电器脱扣级别的相应要求。热继电器的选择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4-1部分: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含电动机保护器)》GB 14048.4—2010第8.2.1.5条的规定。
6.5.13 当隔离开关和组合电器需要切断负荷电流时,应校验其切断能力。
6.5.14 起吊设备的电源回路宜增设就地安装的隔离电器。
6.5.15 用熔断器和接触器组成的电动机供电回路应装设带断相保护的热继电器或采用带触点的熔断器作为断相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