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审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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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审理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自1993年2月22日起实施,现已失效。随着国家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为了国家安全的需要,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该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修订。其中,1979年刑法反革命罪被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修改的主要原因如下:1.反革命是一个政治概念,不宜作为法律概念使用;2.反革命罪需要具有反革命目的,而反革命目的在实践中不易认定;3.反革命罪作为一个罪名与一国两制不相符合;4.反革命罪这一名称不利于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也不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5.反革命罪与刑法分则体系不协调。

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自2005年3月14日起施行。该法仅适用于台湾问题,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但同时也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可用“非和平手段”处理台湾问题的底线。该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2005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201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于长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要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二十九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省法院危害国家安全罪收结案一览表

注:(1)1990—1997年危害国家安全罪总数来源于反革命罪各项罪数量之和。

(2)本表中空格陕西高院司法统计报表未有记录。

典型案例:

被告人果然、寇稽颠覆国家政权一案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果然,网名ran、咔咔,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画室经营者,曾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逮捕。

被告人寇稽,网名鲁嗣,男,汉族,大学文化,建筑设计师,2011年因涉嫌犯绑架罪被逮捕。

二、简要案情及判处情况

被告人果然以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为目的,在互联网上成立“兴亚党”及“中华联邦共和国”等非法组织,并频繁发帖鼓动、组织多人通过网络申请的方式加入该组织,成为所谓的“中华联邦共和国”公民,在网络发帖号召组织成员采用暴力手段从事颠覆我国家政权的活动,并指使被告人寇稽侦察搜集上海市崇明岛军事布防情况,企图采用暴力方式攻占崇明岛,又与寇稽共同组织、策划所谓的“自由曙光”行动等一系列危害国家政权的活动。被告人寇稽明知“中华联邦共和国政府”为以颠覆我国政权为目的的非法组织而主动申请加入,并积极与果然共谋“建国事宜”,亲自策划、起草所谓的“建国纲领”,接受指使搜集了上海市崇明岛军事布防情况及有关军用机场设施照片等军事资料提供给果然,与果然共同组织、策划并由其付诸实施所谓的“自由曙光”行动。

经西安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果然、寇稽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我国国家政权的行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果然、寇稽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且果然系首要分子,寇稽罪行重大,均应依法惩处。以被告人果然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寇稽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