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人事干〔2014〕35号)
部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根据通知精神,对本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统计,并填写《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部管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和《规范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于2014年11月底前,将统计表和清理规范工作总结送人事司。
二、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2014年年底前履行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所在单位应要求干部本人在2014年年底前辞去所兼任职务。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重新审核领导干部兼任职务数量、任期、年龄、履职以及是否取酬情况,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予以规范。
三、各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审批备案管理。其中,部管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人事司备案,经人事司同意后方可兼职。对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退(离)休干部,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兼职期间的履职、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经费等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按规定严肃处理。
各单位要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个退(离)休干部,加大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释,抓好清理规范工作。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人事司沟通。
附件:1.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2.部管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
3.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水利部人事司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附件: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体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于2015年1月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送中央组织部,并填写《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附件:1.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2.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表一、表二)
3.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表一、表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注:1.“职级”一栏,填写“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县处级”、“副县处级”、“企业正职”、“企业副职”和“其他”。
2.“目前兼职届数”一栏,如属第一次兼任有关职务的,填写为“1”,换届后兼任第二个任期的填写为“2”,依次类推。
附件2:部管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
表一 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
注:1.部管干部属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的汇总填入此表。
2.“兼任领导职务”是指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其他职务”是指除领导职务以外的职务,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不包括会员)。
表二 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注:1.部管干部属未列入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汇总填入此表。
2.“兼任领导职务”是指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其他职务”是指除领导职务以外的职务,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不包括会员)。
附件3: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表一 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
注:1.领导干部属于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的汇总填入此表。
2.“兼任领导职务”是指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其他职务”是指除领导职务以外的职务,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不包括会员)。
表二 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注:1.领导干部属未列入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汇总填入此表。
2.“兼任领导职务”是指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其他职务”是指除领导职务以外的职务,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不包括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