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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水权转让定价机制
西方经济学中理论定价模式包括服务成本定价模式、用水户定价模式、投资机会成本定价模式、边际成本定价模式、完全市场定价模式以及全成本定价模式等,这些模式彼此之间并非截然对立、完全分割的,而是在实际应用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相互交融。特别是水市场属于准市场,应考虑多种因素,综合多种模式,形成合理的水权转让定价机制。水权转让定价机制的建立需要明确地包括以下内容。
1.定价原则
应在剖析影响宁夏中部干旱带水权转让价格主要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水权转让定价原则,包括以水权转让成本费用为基础的原则、民主协商的原则、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原则、政府监管的原则、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等。
2.定价主体
宁夏中部干旱带水资源严重短缺,而市场定价最能反映出该地区的水资源价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在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由市场充当水权转让的定价主体。当然,水市场是准市场,水权转让定价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而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弥补水市场的失灵。因此,宁夏中部干旱带水权转让定价的主体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
3.政府指导价格范围
为应对市场失灵,防止出现市场垄断抬高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过低恶性竞争等现象,政府应加强指导,给出水权转让的合理价格区间,对于转让价格低于或高于该区间的,要进行宏观调控,可运用行政、税收等手段,限制不合理定价的水权转让的发生,从而确保价格的合理性,保护水权转让双方的权利不受损害。
4.定价方式
在政府指导价格区间内,水权转让价格由当事双方在规定的水市场规则下自由、公平、公正地协商确定。双方就水权转让协商定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时间、水量、交易时间、期限、价格、水权保障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