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水权流转制度建设与管理模式研究:以宁夏中部干旱带扬黄灌区与补灌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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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水权交易规则制定

宁夏中部干旱带水权交易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具体实际相联系,明确规则的制定主体及主要内容。

1.规则制定主体

宁夏中部干旱带水权交易可在流域与区域、供水方、用水户等不同层面上进行,根据管理权限的不同,不同层面的水权交易规则应由不同的主体制定。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是黄河全流域水权交易规则的制定主体,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制定管辖范围内的水权交易规则。当然,规则的制定必须有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在多方协商下,制定的水权交易规则才更科学、合理、符合实际要求。

2.主要内容

水权交易规则是供大家在水权交易时共同遵守的制度和章程,应包括水权转让的原则、前提条件、具体流程、方式、期限、价格、补偿、监管等多方面的内容。不同的水权交易规则制定主体要组织相关方制定管辖范围内的水权交易规则,同时该规则应不违背上一级管理权限主体制定的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