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内陆河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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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以明晰水权构建水权交易的法律条件

开展水权交易,首先必须水权明晰,这是水权交易的逻辑前提、基础条件。在水权交易发生前,清晰权利是非常关键的。权利的清晰和界定同时适用确认正在交易的水权以及该地区其他用水户(包括环境)的权利。如未能做到这些,就会存在水权交易增加取水的风险,以及对其他用水户或环境,或者二者都造成影响。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国家水权制度框架,但在现阶段,这个框架是 “松散”的,不是 “严密”的;是 “基本的”,但不是 “完备的”;是 “有权利的”的,但不是 “充分保障的”。更准确地说,我国水权制度中水权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够明晰的问题。

(1)水权拥有人拥有的权利缺乏明确性。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些权利的边界,并没有明确界定权利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2)水权缺乏确定性。政府或管理者可以依情况区别对待和决定在任何既定年份下的可利用水量。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年度取水计划和灌区用水计划的制定中,管理机构拥有调整用水计划的权利。

(3)缺乏河道内生态与环境流量的科学界定和管理。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并没有明确界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其调度方式。

(4)水权缺乏安全性。当水权受到损害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和保护。

(5)缺乏信息公开机制和决策过程的非透明化。年度水量分配的信息、取水许可的细节、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等还不完全公开。

(6)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在初始水权明晰、转换及管理过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应该通过何种程序参与。这些问题实际上就是水权不明晰的具体体现。

明晰水权,也要围绕上述方面进行分析。分析按照区域水权、用水户取水权和水权使用证权利 (农户用水权)三个类别来展开,这与水权交易的类型划分一致。在每个类型的水权之下,又划分为长期水权和临时水权,对它们明晰水权的要求是不同的。

3.1.1 区域水权

1.区域水权中的长期水权

区域水权,也称为区域用水权益,是指拥有同一流域或在同一含水层上的行政区域间,根据区域间的水量分配方案,所享有特定水量的权利。这种权利在下级区域间进行再次分配,或者直接以取水许可证的形式授予取水者。明确长期水权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明确长期水权的期限。现有所有的水量分配方案 (或类似于水量分配方案的)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规定的水平年不明确,没有明确的水量分配有效期,从而导致流域层面的长期水权期限规定不明确。由于我国国家水权制度框架中,各层级水权之间的复杂衔接关系,下一级的权利建立在上一层次的权利框架下。从产权的角度来讲,上一级的权利的丧失将导致下一级权利的丧失。建议清晰规定水量分配方案的有效期,并在水量分配方案中加以规定和明确。同时,考虑到我国水权制度的多层次性,水量分配方案的有效期应该与取水许可以及其下的公共供水系统的有效期相衔接。同时,应该建立某一权利到期后,与其他权利之间有效期的处理措施。

(2)清晰规定水量分配的对象。除了部分水量分配方案以外,我国大多数的水量分配方案对水量对象及其之间关系的界定不明确。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水量分配方案中,一般以河川径流量、地表水资源为对象。同时,由于各个流域水资源管理的特殊性,在水量分配对象的规定中也存在各种形式,如以区域、断面规定。但在水量分配中,由于对象的不明确以及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清晰,导致了水量分配对象的不确定性,从而削弱或虚化了水权。以黄河流域为例,从1987年的水量分配方案到2006年的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黄河流域水量分配的对象从河川径流量向区域耗水量 (实际是地表和地下水)变化,这是一个合理的水量分配对象的明确和清晰过程。但客观上也说明,1987年黄河水量分配的对象不清晰,没有充分考虑地表和地下水资源之间的转换关系。目前,我国正在开展的其他流域的水量分配方案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对象不明确、对象之间的水文关系不清晰,特别是对地下水资源的认识上。需要清晰规定水量分配的对象,明确水量分配的对象,详细分析和科学界定水量分配对象在水文循环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关系。

(3)明确权利拥有人。由于流域层次分配的水权是一个公共水权,客观上导致我国目前水量分配方案没有明确规定水量分配方案所分配水量的拥有者,而只是将水量分配给一个区域,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权利拥有人的不明确。在我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尽管规定了国家层面的水权行使人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对于区域层次的水权,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区域的政府或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量分配方案中本区域水权的权利拥有人,尽管在具体分配水量的执行和落实中,一般由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使用水量的权利。建议通过水量分配方案或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水量分配方案中水权的权利拥有者。区域水权的权利拥有人应是一个公共水权的权利拥有人。

(4)明确长期水权的界定。在长期水权的时间界定方面还比较模糊。在我国的现行制定的水量分配方案中,出现了两种形式:一是多年平均的水量,二是不同保证率对应的水量。在水量分配和调度中,多年平均属于配置的范畴,决定的是一个较长的水文序列内区域或用户的多年平均的水量,它实际上不在特定的某一年发生。来水保证率属于调度的范畴,所有各种频率都可能发生,包括P=25%、P=50%、P=75%等。因此,实际上现有水量分配方案中各种频率下的水量分配,是服务于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定的 (但作为调度计划的制定,仅仅几个频率年份的规定是不够的)。因此,如果要严格区分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针对于年水量分配方案 (不包括某些枯水期的水量分配方案),规定多年平均的水量分配方案就已经足够;针对于水量调度计划的制定,就需要规定一些水量调度计划的制定原则,如丰枯同比增减,或提供几个关键保证率年份下的水量调度措施。应该明确多年平均水量作为水量分配方案的水量分配对象,不应在水量分配方案中出现不同保证率下的水量分配。

(5)规范预留水量的规定和管理。在部分水量分配方案的制定中,出于各种考虑,规定了预留水量,特别是规定了没有用水户对象的预留水量 (生态与环境用水属于拥有用户对象的水量)。因此,预留水量实际上是没有分配的水量,是一个分配区域共有的水权。预留水量存在使用对象不明确的问题,从而导致这部分水权弱化 (如共同拥有)。同时,由于水资源的可再生性,预留水量极难跨年度使用,即使是在没有用水户的情况下,也应该在每年使用和消耗。客观上,预留水量的管理实际上是另一个水量分配的过程,其中的政治和技术问题可能与制定水量分配方案一致。另外,在建立水量分配方案的同时上级管理部门又预留水量,对于管理部门的公正、合理管理是一个挑战。但在我国现有的水量分配管理制度中,还没有建立清晰和明确的预留水量管理的制度。建议强化对预留水量的管理,在水量分配中,明确预留水量的数量和用途、拥有者、管理者以及管理措施和方法。

(6)调整存在矛盾的规划或方案。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水量分配方案的级别。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必须服从于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缺少用于协调相互矛盾规划的清晰程序。例如,当区域规划早于流域规划完成时,没有一致的途径来调整区域规划,以使区域规划符合整体的流域规划。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途径和程序来调整流域与区域的规划,避免因规划的不一致而导致水量的损失。

2.区域水权中的临时水权

临时水权规定实际的取用水情况,因此,临时水权的界定是保证国家水权制度真正落实的关键。但在我国的国家水权制度建设中,目前的工作重点是尽快建立长期水权,而导致对临时水权的界定重视不足。没有临时水权的实施,长期水权会落空。

(1)建立科学、合理的年度水量调度规则。水量分配方案的执行和落实需要通过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而在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之间进行衔接的就是水量调度规则。因此,水量调度规则是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基础,也是执行和落实水量分配方案的技术手段。在临时水权界定方面,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明确和科学合理的年度水量调度规则,导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制定存在随意性。即使有简单的年度水量调度规则,现有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也没有严格按照调度规则制定,从而导致水量分配方案与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脱节,削弱了临时水权,也弱化了水权。水量调度规则应该反映自然的水文变化规律和各种用水需求特性,界定不同来水情况下不同区域水量分享的原则,考虑区域内不同用水户的用水需求特性,兼顾环境流量的具体需求。

(2)改革现有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管理方式。目前我国各地的水量调度一般采用 “申报 审批 下达”的程序,一般是下级 (区域)上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至上级 (区域或流域),由上级审批以后再行下达。而在建立了科学、客观的年度水量调度规则以后,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将不需要进行上报或审批,只需要公布。

(3)强化年度水量调度规则的落实。应该严格落实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各地各流域在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水量调度规则,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禁止水资源管理机构变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3.1.2 取水权

取水许可制度是管理取水者从河道或含水层取水的最主要手段。基于取水许可制度形成的取水权是任何个人和单位取用水的基本依据,也是管理公共供水机构,如城镇供水机构和灌区管理单位取水的基础。目前,《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但在取水权方面,还需要一些调整来明晰、强化取水权。

1.取水权中的长期水权

(1)扩大取水许可制度覆盖范围。应当扩大取水许可制度的覆盖范围,将所有应该纳入管理的取水者,包括由于管理原因没有纳入许可制度的用水 (如农用地下水等)、没有办理取水证的用水 (如河道外生态和环境取水),都应当受到取水许可制度的管理。

(2)强化与水量分配方案的衔接。尽管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2006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都规定了取水许可水量审批与水量分配方案的衔接,但由于我国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远早于水量分配方案的制定,客观上造成我国极大部分的取水许可审批不可能根据水量分配方案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部分流域或区域的取水总量失控,而导致严重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对于区域取水许可总量仍然没有超过水量分配方案规定的取水量的情况下,应该明确建立取水许可水量与水量分配方案 (或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之间的联系;对于区域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规定的取水量的情况下,应该建立必要的水源替代措施,替换过度发放的取水许可量;或考虑一定的经济补偿,削减取水户的取水量。

(3)明确取水权的期限。需要建立符合水量分配方案期限相一致的取水权期限。分离现有与工矿企业生产周期相一致的取水权期限,建立独立的取水权期限。

(4)制定调整现有多余许可水量的政策。多余水量即许可证持有人被许可的水量超出其现行实际取水量。这项政策需要评估和决定许可证持有人能否保留超额的水量,即是否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确定是否要减少许可证上规定的水量。制定政策必须要认识到,如果某一许可已经被购买或正式授予,购买方就应当获得所有许可水量的许可证,而不须考虑在特定时间地点的实际需要的取水量,这是对权利的基本保障。

(5)制定限制取水者耗水量的政策。对有退水量规定的取水,现有的许可还规定了额外的取水量和假定的 (但不要求的)退水量。

(6)合理解决最大取水量问题。《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在具体的操作上,由于与流域或区域层次的水权衔接,在技术层面,取水许可的水量规定存在问题。按照我国取水许可的审批情况,一般情况下,对于不同的用水,都会规定一个保证率,如农业用水一般为50%或75%,工业和生活用水一般为95%或97%。而来水过程是一个随机的过程,存在各种来水可能。这样在某些情况下,就可能存在来水过多的问题。但由于取水许可规定了取水许可证载明水量是允许取水的最大量,这样在水量有富余的年份,剩余的水量也不能利用,从而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一是修改取水许可证载明水量是允许的最大取水量的规定,建立不同来水年份的行业间取水户的水量分配规则。二是不修改规定,但增加一个额外的审批过程,允许其他取水户在水量多余时申请临时取水,如丰水条件下的取水许可。

(7)明确取水权的可转让性。权利的可转让性是权利能否发挥优化配置资源作用的关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可以依法有偿转让,也就是 “节水量转让”,但对非节约的水量的转让并没有做出规定。需要明确取水权的可转让性。

2.取水权中的临时水权

(1)修订年度取水计划的制定程序和规则。根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年度取水计划的制定采用的是 “取水户建议 审批机关批准 下达”的过程。尽管目前我国各地只是简单制定和颁布年度取水计划,对于工业和生活取水户,一般根据取水许可证载明水量下达,对于农业取水户 (一般是大中型灌区)根据来水情况制定。但在实际的批准和下达的过程中,还存在取水许可管理单位调整和对同一类型取水户 (即相同保证率)区别对待的可能性,从而将对取水户的取水权造成损害。建议根据流域或区域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直接颁布不同行业取水户 (针对不同保证率的用户)的年度允许取水量与取水许可证载明水量的比例或量化关系。

(2)加强年度取水计划与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衔接。除了黄河流域以外,我国其他地区的年度取水计划并没有与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相衔接。应调整水量调度时段,规定都为日历年;或根据取水户的特点,在技术上处理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年度取水计划的时段问题。严格保证年度取水计划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之间的衔接,建立相应的上下级监督机制。

(3)取消年度取水计划调整程序。《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在实施水权交易制度以后,此部分水量应该通过市场手段获得。

3.1.3 水权使用证权利

水权使用证下的权利是指由集体组织或灌区管理机构持有的取水许可证规定的、灌区内农户或其他组织拥有的水量份额,灌区集体水权一般通过配水方案和用水计划配置具体农户用水权,例如甘肃张掖黑河流域的水票、水权使用证等。明晰和强化农户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水的使用效率,并为农户进行水权交易提供一定的保护。

1.水权使用证权利中的长期水权

可以用水户协会或农户为基本单元,进行灌区水权分配,制定水权分配方案。

(1)明确用水权人。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或文件明确灌区水权,从而导致灌区内部水权的弱化。除了北方的少数几个灌区以外,我国并没有将灌区公共水权进一步细化,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措施,从而明晰灌区水权的拥有人。而农民初始水权配置是农户之间水权交易的基石。应该在西北内陆河地区范围内的灌区开展灌区水量明晰工作,将灌区公共水权进一步细化到灌区内所有的用水户,明确到最终用户。对于灌区农业用水,可以根据灌区的实际情况,细化到用水户,并明确农户为用水权拥有人。对于其他灌区内其他用水,如渗漏和生态与环境用水,可以指定相应的权利拥有人,如灌区管理机构或用水户协会等。

(2)明确水权使用证的法律地位。农户水权使用证和水票是我国水权制度建设的创新举措,是我国灌区内农户水权确权的重要凭证。这两者和灌区取水许可证之间共同构筑了灌区水资源管理的新模式,为灌区用水管理提供了三大有利条件:①通过灌区取水许可,使灌区内农民的取水以团体方式获得合法地位,建立了区域水量与灌区水量之间的衔接,有利于总量控制;②通过农户水权证,使农户分配的水权有了形式化载体,建立了灌区水量与农户水权之间的桥梁,有利于夯实水权制度的基础;③通过水票,使农户分配的水权有了实际量化载体,并将水量分配与水费征收有机联系起来,有利于灌区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权益的维护。但目前我国对水权使用证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在灌区或灌区所在行政区以较低层次管理办法的形式规定了水权使用证的使用和管理。建议在国家层面或在相应的省级层面出台相应的制度,明确农户水权使用证的法律地位,从而完善我国水权法律体系。

(3)明确农户用水权期限。规定与灌区取水权相一致的农户用水权期限,并分离其与土地承包权之间的关系,建立独立的农户用水权。

(4)建立与灌区取水许可的衔接。在灌区水量细化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与灌区取水许可证水量的衔接。灌区水权证的发放必须严格以取水许可证载明水量为基础,其发放的总量必须与水权证水量计量点(如斗渠口)的用水量一致。

(5)建立水权使用证登记系统。需要建立权威和官方的水权使用证登记系统。目前的情况下,建议纳入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或取水许可台账系统。

2.水权使用证权利中的临时水权

在临时水权界定方面,也存在着水权不明晰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改进:

(1)明确确定水票为临时水权的凭证。水票制度是灌区水管单位按照用水计划,预售水票、凭票供水、按方收费,并把水票作为取水凭证和供水指令的管理制度。水票制度对规范灌区供用水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来看,目前水票更多是起着购水凭证或类似发票的作用。建议出台相关的规定明确水票作为临时水权的使用凭证。

(2)明确水票与水权使用证之间的关系。目前的灌区水票制度主要用于用水户协会购水和供水,而各用水户协会所购水票额度尚无严格总量限制,农民用水户协会一般可按其需水量购买水票。实际操作中,水票的发售及使用也未考虑流域来水丰枯情况的影响。必须明确水权证与水票之间的关系。水票必须严格按照灌区的用水计划发放和购买,不能任意超过用水计划购买。如需水超额,应通过交易从水票节余协会 (或用水户)中购买,用水户协会或用水户节约的水票在规定范围内可自由转让。

(3)改革灌溉用水计划制定,修改为发布。根据对我国各地灌区用水管理的实地调研,我国现有的灌区用水管理制度为 “用水户申报 用水户协会 (或村)申报 灌区管理单位批准 下达”的过程,实际上,农户或用水户协会的用水计划 (临时水权)并没有严格按照长期水权所规定的水量 (比例)确定,从而削弱了临时水权的保障。对于灌区用水计划,对于相同性质 (保证率相同)的用水户,应该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水量和年度取水计划的比例,下达灌区内各个用水户的水量。应改革现有的灌区用水计划制定程序,修改为根据年度取水计划的水量颁布灌溉用水计划,从而建立与年度取水计划之间的联系规则。

(4)制定水票购买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建议制定灌区水票购买、使用、交易等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确灌区管理机构、用水户协会和用水户的职责,规定水票的购买程序、使用规定以及交易规则。

3.1.4 不同层次权利的衔接

低级别的水权 (许可层级和使用证层级)是以上层权利的完整性为基础的。因此一个有效的水权制度框架不但需要明晰各级权利的界定,还需要各级权利之间的衔接。目前,现行的水权制度安排中权利之间的衔接比较薄弱。

1.水量分配方案之间的衔接

水量分配方案之间的衔接是指解决不同层次或层级之间 (如流域与区域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水量分配方案的技术问题和权利界定问题。

(1)解决水量分配方案之间的时间问题。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当规定水量分配的起始时间。如果在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完成以前,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已经制定完毕,那么必须对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做一些调整使其与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保持一致。

(2)明确水量分配方案之间的权利界定。完善特定的区域权利的审批方法和程序,使水量分配方案能够衔接起来。应明确上级水量分配方案的权限高于下级的水量分配方案,以使后制定的水量分配方案自动的与较高级别的水量分配方案保持一致。这对于用不同方法界定水权的地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2.水量分配方案与取水权之间的衔接

水量分配方案对取水许可的衔接是指水量分配方案应该建立和提出流域或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从而为取水许可的审批提供依据。由于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是以取水量作为切入点,而水量分配方案的分配对象有可能是取水量,也有可能是耗水量,因此需要区别对待。

对于基于取水量的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十分简单,只需直接将流域或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转换为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即可。

对于基于耗水量的水量分配方案有两种安排,一是在取水许可审批中核查和确定,即水量分配方案仍然以耗水量的形式,并且不提出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而在取水许可审批中,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分析取水的耗水量,从而为取水许可的审批提供依据;这种安排的特点是水量分配比较简单,但取水许可审批的技术难度明显加大。二是在水量分配方案中确定,即在水量分配方案中直接提出流域或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供取水许可审批直接采用;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流域或区域不同行业的用水特点,估算流域或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但由于未来申请取水的用水户的用水存在很大的随机性,这样的估算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但取水许可审批就十分简单。

3.取水权与水权使用证的衔接

界定灌区管理机构 (或其他主体)持有水权的基础,创建水权使用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使水权使用证项下的权利与上级取水许可项下的权利联系起来,可以保证许可与使用证之间的衔接。

4.所有层级

在所有的层级,通过保证权利各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更加清晰地界定各级别权利之间的衔接。

(1)期限。授予低级别的权利的期限应当反映较高级别权利期限(分配方案或许可)。由此,理想地,许可期限不应该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期限,水权使用证不应该超过取水许可的期限。

(2)调整机制。较高级别的权利有所变动就需要有调整较低级别的权利的机制。区域水量分配方案项下的水权变动将使得可用总水量减少,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定的程序修订取水许可,同样取水许可的调整也需要调整水权使用证。

(3)水权的保证率和安全性。考虑到供水的保证率和因水权变动而引起的补偿,要给予一定保障,以此反映上级权利的稳定性。例如,在流域水量分配方案还没有被批准的情况下,下级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制定的过程中应当事先考虑到或约定:在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完成后,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必须要做一些调整,使之与流域一致。

(4)年度计划 (流域、区域和灌区层级)。规定制定年度水量调度或取 (用)水计划应当依据的程序。如果可行,应当消除政府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定中任意调整和决定的权利,以保护水权拥有人的权利。

(5)监测和报告制度。在所有层级之间加强联系需要建立透明的监测和报告制度,例如报告许可水量和用水是否符合区域分配的水量。

3.1.5 安全性与补偿

安全性指因权利变动而产生的保障措施。权利变动是指任何会影响到权利拥有者的可取 (用)水量的变动,包括长期水权 (即在水量分配方案、许可和水权使用证中详细列明的水量)的变动,年度计划制定规则的变动和影响供水保证率的额外水量 (权)的授予。权利的安全性有利于鼓励对需水行业和节水的投资,也有利于水权转换。

补偿指在权利受到损害情况下的补偿或赔偿措施。建立水权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意识,也更好体现了水权的价值以及水资源的稀缺性。

1.明确落实水量分配方案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但在具体的实施中,水量分配方案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全面体现出来。因此,应该在所有的水资源管理措施中,体现水量分配方案的法律地位,应该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产业规划和布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体现水量分配方案,以保障水权制度的落实。

2.严格执行和落实各类取用水计划

权利保障更多体现的是权利的落实,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各类取用水计划 (包括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年度取水计划和年度或季节用水计划),保证各类计划的执行和落实。对于任何计划的修改,应该建立和遵循严格规范的审批程序。

3.建立水权损害的补偿和赔偿制度

在没有建立水权交易市场确定水权价格的情况下,水权管理者应该出台规范性的补偿和赔偿标准,明确长期水权和临时水权受到损害时的补偿和赔偿标准。对于行政区之间的公共水权,可以采用政府协商的办法,确定补偿和赔偿标准;对于取水权和农户用水权,在没有水权交易的情况下,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统一的标准,规定不同取用水的补偿和赔偿标准。

4.明确权利到期以后再申请的原则以及权利调整的情况

需要详细说明权利有效期限届满以后 (涉及是否可以重新申请、是否可以减少水量或者再分配水量)申请的过程和原则;事先确定调整权利的必要情况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上级的水量分配方案、权利还没有完成等)。

5.建立权威的登记系统

安全、权威、可靠的登记系统不仅可以提升水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还可以确保水权得到执行和落实。应该在现有国家和各省市的水资源监测和计量系统的基础上,建立水权登记管理系统。一是探求建立流域为单元的水量分配和调度管理系统,管理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执行和落实,并与取水许可登记和管理系统耦合。二是建立取水许可登记和管理系统。取水许可登记和管理系统不仅仅应该登记取水许可的基本信息,还应该登记和记录与取水权相关的任何变更,以确保授予的每一项水权都有完整全面的记录。三是建立灌区用水管理系统。每一个灌区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系统,将灌区水量分配、水权证、水票制度、用水计划执行都纳入管理系统,用于灌区水权制度建设和年度与季节用水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四是建立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以确保登记系统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管理系统要接入全国统一的数据库,采取统一的格式和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