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基层单位移民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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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移民项目的组成

首先是淹没影响实物的确认、其次是单价的确定。最终形成移民补偿补助资金。确定移民淹没实物就要进行实物调查,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需要通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 442—2009)了解淹没影响区事物调查的内容与定义。通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范》(SL 290—2009)了解水库淹没影响移民安置补偿补助和规划资金的形成过程。在整个资金形成的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其中任何一个数据的使用都是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计算成果。为了更好地了解移民资金的组成,首先要对实物调查有所了解。征地移民实物调查的任务是全面查明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土地、房屋、城(集)镇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及主要专业项目实物的数量和质量。为论证工程规模、比选工程设计方案、研究工程建设对地区经济影响、编制征地移民规划、确定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以及征地移民实施等提供基础资料。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2.1 实物调查

(1)农村人口调查。农村人口调查指居住在调查范围内,有住房和户籍的人口;长期居住在调查范围内,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住房人口;上述家庭中超计划出生人口和已结婚嫁人(或入赘)的无户籍人口;以及暂时不在调查范围内居住,但有户籍、住房在调查范围内的人口,如升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学生、外出打工人员;在调查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学生、劳改劳教人员等。

(2)农村房屋调查。农村房屋调查指淹没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私有房屋、农村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房屋。同时,根据承重构件材料不同,可将农村房屋结构区分为以下5类,即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以及土(石)窑洞等。根据房屋的用途,分为主房和杂房。主房是指层高(屋面与墙体的接触点至地面平均距离)不小于2.0m,楼板、四壁、门窗完整的住房。杂房是指拖檐房、偏厦房、吊脚楼底层等楼板、四壁、门窗完整,层高小于2.0m的附属房屋。其面积的测量要求为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0m以上(含2.0m)的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永久性建筑。考虑到农村房屋的实际情况,对于屋内的天井,无柱的屋檐、雨篷、遮盖体以及室外简易无基础楼梯均不应计入房屋面积。有基础的楼梯应计算其一半面积。没有柱子的室外走廊不应计算面积;有柱子的室外走廊应以外柱所围面积的一半计算,并计入该幢房屋面积。封闭的室外阳台应计算其全部面积,不封闭的阳台应计算其一半面积。

对于附属设施项目如围墙、门楼、水井、晒场、粪池、地窖、玉米楼、沼气池、禽舍、畜圈、厕所、堆货棚等,以反映其特征的相应单位如平方米(m2)、个、处等计量,给予统计。

在房屋调查时对于不同结构房屋的内外装饰,由调查单位根据各个工程建设征地区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

(3)农村土地调查。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的规定,土地调查结合征地移民的具体情况,土地一级分类共分为以下12类。

1)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应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耕地中还应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0m、北方宽度小于2.0m的固定的田间沟、渠、道路和田埂(坎),调查时应按相应地类计列。

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水田是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水浇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旱地可分为旱平地、坡地、陡坡地。

2)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园地包括果园、茶园和其他园地。果园是指种植果树的园地。茶园是指种植茶树的园地。其他园地是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3)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但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和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岸林等。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有林地是指树木郁闭度不小于20%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灌木林地是指灌木覆盖度不小于40%的林地。其他林地又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1、小于0.2的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指造林成活率不小于合理造林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迹地(指森林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土地)。苗圃(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4)草地是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天然牧草地是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人工牧草地是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其他草地是指树木郁闭度小于10%,表层为土质,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5)商服用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商服用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厂等的用地。住宿餐饮用地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商务金融用地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6)工矿仓储用地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采矿、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工矿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和仓储用地。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7)住宅用地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住宅用地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和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机关团体用地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科教用地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公园与绿地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他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9)特殊用地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特殊用地包括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宗教用地和殡葬用地。军事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监教场所用地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宗教用地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殡葬用地指陵园、墓地、殡葬所用地。

10)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包括铁路用地、公路用地、街巷用地、农村道路、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和管道运输用地。铁路用地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公路用地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街巷用地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农村道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0m、北方宽度不小于2.0m的村间、田问道路(含机耕道)。机场用地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港口码头用地指用于人工修建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管道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用地和冰川及永久积雪。河流水面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湖泊水面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水库水面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坑塘水面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沿海滩涂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内陆滩涂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涂;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已利用的滩地。沟渠指人工修建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0m、北方宽度不小于2.0m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水工建筑物用地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12)其他土地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其他土地包括空闲地、设施农业用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和裸地。空闲地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设施农业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田坎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不小于1.0m、北方宽度不小于2.0m的地坎。盐碱地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沼泽地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沙地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裸地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不小于70%的土地。

(4)农村水利设施调查。水利设施调查指征地范围内的村组所有的水库、山塘、引水坝、机井、渠道、水轮泵站和抽水机站,以及配套的输电线路等。调查内容为建成年月、规模、效益、主要建筑物名称、所在地面高程、原投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等;对于灌溉渠道仅调查干渠、支渠、斗渠。

(5)农村农副业设施调查。农副业设施调查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或农民家庭兴办的榨油坊、砖瓦窑、采石场、米面加工厂、农机具维修厂、酒坊、豆腐坊等。调查内容应包括主产品、原料来源、生产规模、年产量、产值、年利税,主要设备、设备原值、净值,从业人员数量等。

(6)农村文化、教育、卫生、服务设施调查。文化、教育、卫生、服务设施调查包括文化活动站点、小学校、幼儿园、卫生所、兽医站、商业网点等。调查内容为产权单位(人)填报地点、产权单位(人)名称、规模、从业人员、年效益等,并逐项进行核实。

(7)农村其他项目调查。其他项目调查主要包括零星林(果)木(指果树、经济树、用材树、风景树等)。即征地范围内房屋四周的零星林(果)木和植株面积小于0.3亩或林带冠幅的宽度小于10m的林(园)地的林(果)木。坟墓调查范围为近3代以内的单、双棺墓。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调查为逐户调查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数量。居民点基础设施调查主要包括给水、排水、道路、电力、通信等。

(8)城(集)镇调查。城镇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驻地;集镇是指乡级人民政府驻地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的建制镇和非建制镇,或集市贸易、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已形成一定规模,已成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场镇。城(集)镇范围应为城(集)镇的建成区。建成区是指房屋等建筑物基本连片,基础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位于城(集)镇建成区内的农业村(组),调查内容和方法应与农村调查相同。

城(集)镇的调查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调查和工程建设征(占)地实物调查。内容应包括用地、人口、房屋及附属设施、零星林(果)木、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基础设施、镇外单位等调查。

基本情况调查内容包括城(集)镇性质、功能、规模、高程分布、文化教育卫生设施、基础设施、对外交通、防洪工程和其他等,以全面了解城(集)镇的全貌。即城(集)镇的分类(城镇、建制镇、非建制镇)、在区域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收集城(集)镇的发展规划资料。高程范围应包括街道的最低、最高高程及主要街道的高程范围、红线宽度、车行道宽度、路面材料等。规模应包括行政范围、占地面积(建成区面积)、总人口及其分类、近3年人口变化情况、房屋总面积及分类面积等。文化教育卫生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影剧院、文化站等的座数及规模。基础设施应包括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广场、公园等。对外交通应包括对外交通的方式、等级等。防洪应包括防洪工程及其防洪标准、历史洪水位及相应频率,淹没范围、历时等。

调查范围内的用地分类及面积调查,可向当地有关部门收集资料,同时可持图现场查勘勾绘,并量算其面积。

城(集)镇建设用地可分为商服用地、工业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等。建成区内若有耕园地,应按农村土地的调查方法进行调查。

城(集)镇人口调查包括居民、机关单位集体户、工商企业集体户人口、寄住人口。按户口性质应分为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以长期居住的房屋为基础,以户口簿、房产证为依据进行调查登记。无户籍的超计划出生人口,户口临时转出需回原籍的义务兵、学生、劳改劳教人员,在提交乡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纳入人口调查登记。有户籍、无房产的租房常住户,可纳入人口调查登记。无户籍但与上述家庭户主常住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在查明原户口所在地情况,提交乡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后,可按寄住人口登记。具有住房产权的常住无户籍人口在查明原户口所在地情况,提交乡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纳入人口调查登记。无户籍但居住在调查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合同工,在查明原户口所在地情况,提交乡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纳入人口调查登记。

房屋调查应区分权属、用途、结构。按权属可分为居民私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房等。

居民房屋包括独户居民房屋和单元楼居民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主房、杂房;居民临街商业门面房应区分有无营业执照单独调查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文化体育场馆、仓库和其他用房等。住宅是指供单位职工居住尚未出售给职工的房屋(含学生宿舍等)。工商业用房是指对外营业,以经营为主的各种用房。办公用房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办公用房。文化体育场馆是指从事体育训练比赛、文艺演出的各类场馆。仓库是指储存粮食、各种原材料和成品物资的仓库。其他用房是指不在上述用途内的房屋。房屋结构可分为框架、砖混、砖木、土木等。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m以上(含2.2m)的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永久性建筑的面积。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房屋和附属建(构)筑物包括以下几种。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应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多层房屋应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楼梯间、电梯间等,高度不小于2.2m的部位,均应计算建筑面积。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应按一层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不小于2.2m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应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在房屋屋面以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不小于2.2m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不小于2.2m的部位,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挑楼、全封闭的阳台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应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应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不小于2.2m的,应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均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的车棚、货棚等,应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且高度不小于2.2m的部位,应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与房屋室内相通的伸缩缝,应计入建筑面积。居民2.2m以下的杂房调查方法,与前述规定相同。

2)应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附属建(构)筑物包括: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独立柱、单排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应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应按其围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无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附属建(构)筑物包括:层高小于2.2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房屋的天面、挑台及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附属设施及其他应包括围墙、门楼、地坪、水井、水池、水塔、独立的烟囱、绿化地及花坛、零星果(树)木、电话、空调等,并应分别调查其结构、规格、数量。有中央空调、电梯等特殊设施、设备的参照工商企业的方法单独调查。

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正在施工的房屋,可按批准的面积登记,并备注为在建房屋。占用街道的临时性商业棚架房不应调查。

同时应根据土地使用证调查登记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地面积。

(9)工商企业调查。工商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有营业场所、营业执照,从事商业、贸易或服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纳入商业门面房调查。固定资产原值小于100万元的小型工业企业可按本规定调查。

工商企业调查内容应包括工商企业名称、所在地、隶属关系、经济成分、业务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集体户口人数、房屋面积;注册资金;近3年年税金、年利润、年工资总额;固定资产原值;设备和设施名称、规模或型号、数量等,并应调查设备和设施是否可搬迁。

(10)市政工程及公用设施调查。市政工程及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广场工程应调查广场面积,道路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车行道宽度、路面材料等。供电工程应调查配变电所等级和容量、高压线路等级及街灯布置等。给水工程应调查水源位置、水质、高程、设计及实际供水能力、主次管网布置方式、供水普及率等。排水工程应调查其排水制式、污水处理工程规模等。电信、广播电视工程应调查电信、广播电视的设施、设备、普及率等。燃气及供热工程应调查种类、规模及普及率。其他工程包括公园、人防工程、环卫设施等,应调查其规模、主要设施等。

(11)镇外单位调查。镇外单位调查包括单位名称、所在位置、权属、占地面积、农用地面积及分类构成、职工人数及构成、房屋及附属物;道路、电力、供水和通信设施;经济效益指标等。

(12)工业企业调查。工业企业应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3个行业的企业。工业企业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大型、中型工业企业及具备以下条件的小型工业企业,应进行单独调查。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对特殊行业,在上述有效证件的基础上,还需有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2)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组织、场所、生产设备和从事工业生产人员。

3)具有单独的账目,能够同农业及其他生产行业分开核算。

4)常年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或季节性生产,全年开工时间在3个月以上。

5)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按工商企业调查标准进行调查。

对非工业企业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具有大量设施、设备的交通运输、石油中转等企业应参照本章方法进行调查。对符合上述规定但已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本章方法进行调查。

基本情况调查应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点、行业分类、权属关系、经济成分、建设日期、设计规模、高程范围、占地面积;全厂员工人数及户口在厂人数,各类房屋结构与面积,主要设施设备名称、结构、数量;固定资产、近3年年产值,年利税、年工资总额;主要产品种类及产量,原材料、原材料来源地,并收集厂区平面布置图(标有高程)、设计文件等。

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的实物应包括人口、房屋、设施、设备等。

对主要生产车间在征(占)地范围内的企业,其征(占)地范围外的实物也应调查并予以注明;主要生产车间在征(占)地范围外的企业,应只登记征(占)地范围内的实物。分散在厂区范围外但在征(占)地范围内的住宅、办公用房等,应按城(集)镇房屋调查方法进行调查。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和设备的非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应据其实际占用资产调查。

调查员工人数时,应根据劳动合同、工资报表等资料调查统计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人数。户口在企业的人口调查,应参照城(集)镇人口调查要求进行。户口在居委会的人口应纳入城(集)镇统一调查。

房屋按用途可分为生产用房和生活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按结构可分为排架、刚架、框架、砖混、砖木、土木等;生活办公用房可参照城(集)镇房屋和附属设施的调查规定进行。工业企业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各种道路、场地以及绿化设施等;专用设施包括各种管线、井巷工程及池、窖、炉座、机座、窑、烟囱等。企业设施应调查其结构、规格尺寸、数量,并根据账本填写固定资产原值。

对于位于城(集)镇建成区以外的工业企业,在调查厂区内基础设施的同时,应调查其厂区对外连接的专用(拥有所有权)道路、电力、电信、供水工程等。工业企业设备应按车间分类逐台调查其名称、购置年月、规格、型号、数量,并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统计其固定资产原值。

此外,工业企业其他项目调查应主要包括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调查和厂区面积调查。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在制品、辅助材料等,应分类调查其规格、数量。工业企业厂区面积调查应收集土地使用证,并复核厂征(占)用地面积和分类面积。

(13)专业项目调查。专业项目调查内容应包括交通工程设施、输变电工程设施、电信工程设施、广播电视工程设施、管道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国有农(林、牧、渔)场、矿产资源、文物古迹、水文站、其他项目等。

1)交通运输工程设施调查。

a.公路调查。公路分为等级公路、汽渡和机耕路。线路的名称、起止点、长度、权属、等级、建成通车时间、总投资等;受征(占)地影响线路段的长度和起止地点,路基和路面的最低、最高高程和宽度,路面材料、设计洪水标准等;受征(占)地影响的大中型桥梁的座数、名称及其宽度、长度、结构、荷载标准,以及建设时间;受征(占)地影响的道班的人数,占地面积,房屋面积及结构,附属设施数量、其他建(构)筑物类别、结构、数量等。

b.铁路调查。调查线路的名称、长度、权属、等级、投入运营时间、设计运输能力、营运状况、总投资;受征(占)地影响线路段的长度和起止地点,路轨最低和最高高程,路轨类型,路基和路肩宽度,设计洪水标准;受征(占)地影响的车站和机务段名称、等级、房屋(包括仓库)结构和面积、设备名称、型号和数量,其他建筑物名称、数量、结构等。

c.水运设施调查。水运设施应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等。港口调查应包括其名称、隶属关系、设计和实际年吞吐量、港区面积、设施、设备、职工人数、房屋、其他建筑物、固定资产等。码头调查包括其名称、隶属关系、用途(客运、货运)、水位运行范围、设施、设备、靠泊能力、引道长度等;停靠点调查包括其名称、地点和设施等。航道设施调查包括名称、位置、隶属关系、设施、设备数量等。

2)输变电工程设施调查。输变电设施是指电压等级在10kV(或6kV)及以上线路和变电设施。输电线路应包括征(占)地涉及线路的名称、权属、起止地点、电压等级、杆(塔)型式、导线类型、导线截面等,征(占)地影响线路段的长度、铁塔高度和数量等。变电设施应包括变电站(所)名称、位置、权属、占地面积、地面高程、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设备型号及台数、线间隔和供电范围、建筑物结构和面积,构筑物名称、结构及数量等。

3)电信工程设施调查。电信设施是指电信部门建设的电信线路、基站及其附属设施。电信线路应包括征(占)地涉及的线路名称、权属、起止地点、等级、建设年月、线路类型、容量、布线方式、受征(占)地影响长度等。通信基站应包括征地涉及的通信基站的名称、位置、权属,设施名称、数量,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其技术指标或参数,占地面积等。

4)广播电视工程设施调查。广播电视设施是指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线路,接收站(塔)、转播站(塔)等设施设备。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线路应包括征(占)地涉及线路名称、权属、起止地点、线路材质与线径、影响长度和杆数等。接收站(塔)、转播站(塔)应包括征(占)地涉及站(塔)的名称、位置、权属、设施、设备及其技术特征等。

5)管道工程设施调查。管道工程设施包括输油、输气和供水管道等。管道工程设施调查内容应包括征地涉及的管道名称、权属、起止点、管道材质、管径、输送介质、输送能力,受征(占)地影响段长度、相关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线路最低高程等。

6)水利水电工程设施调查。水利水电设施包括水电站和乡级(含乡级)以上单位直属的水库、提水泵站、引水闸(坝)、渠道(管道)等及其配套设施。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位置、权属、建成年月、规模、效益,主要建筑物名称、高程、数量、结构、规格,受益区受影响程度,职工人数等。

7)国有农(林、牧、渔)场调查。国有农(林、牧、渔)场调查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所在位置、权属、场部占地、农用地、职工人数及构成、房屋及附属物;道路、电力、供水和通信设施;经济效益指标等。

8)矿产资源调查。矿产资源调查内容应包括征(占)地影响的矿产资源名称、位置、范围、矿藏种类、品位、等级、储量等资料,工程建设征(占)对矿藏开采的影响,以及提前开采可能性等。

9)文物古迹调查。文物古迹调查内容应包括地面文物和地下文物两部分。地面文物调查内容包括受征(占)地影响的文物名称、占地面积、地面高程、文物年代、建筑结构、规模、保护级别等。地下文物调查内容包括受征(占)地影响的文物名称、位置、年代、规模、保护级别等。

10)水文站调查。水文站调查内容包括征(占)地涉及的水文站名称、隶属关系、所在河流、测站位置、高程、测站等级、测验项目、测验设施、职工人数、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及面积、附属物名称及数量,以及交通、供电、供水、通信等基础设施。

11)其他项目调查。其他项目是指军事设施、气象站和测量标志等。调查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隶属关系、位置、高程、主要设施、设备、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

将上述各类调查情况,分别填表,经过公示和各级主管部门的确认后与移民群众认可后,成为淹没补偿的基础数据资料。

通过对上述各类实物的调查,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 442—2009)的要求,分别记录并填入相关表格。这里包括一家一户的实物,需要一家一户建立调查档案;同样对于工业企业以及专项工程,也要对每家企业或单位建立调查档案;总而言之,所有调查资料均要求单独建立档案,并且分类填写相关的表格,各类调查结果经核实后,履行调查手续,最终形成汇总表(见表2.1)。调查的数据资料,经各方(包括移民本人、受淹没影响企业业主、法人代表)签字认可,三榜公示,各级政府批准,具有较高的权威和较强的约束性。任何人不得进行擅自更改。

通过按上述分类进行的实物进行详细调查,登记造册并编制水库淹没影响主要实物汇总表,以了解本项目的淹没影响实物的规模,为编制投资准备基础资料。水库淹没影响主要实物汇总表的基本格式见表2.1。

表2.1 水库淹没影响主要实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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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补偿标准的确定

关于水库淹没移民实物的补偿价格,是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9)进行以下界定。

项目单价应按照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和选定的价格水平,分补偿补助费用和工程建设费用进行编制。

(1)基础价格的编制规定。

1)补偿补助费用的基础价格,可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基础,结合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公布的,由设计单位自行采集分析确定。

2)工程建设费用的基础价格,应按照单体工程隶属行业的规定编制。没有规定的,应按照水利工程的规定编制。

(2)项目单价应按照下述规定编制。

1)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单价应按《移民条例》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编制。划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单价,应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确定。

2)各类结构房屋、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单价,应按照典型设计的成果分析编制。房屋装修补助单价、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单价可结合实物分类及量纲,按照房屋基本结构补偿单价的编制原则编制。

3)零星树木的补偿费单价、林地和园地的林木补偿费单价,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编制。

4)设施和设备补偿费单价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相关专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定额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5)搬迁补助费单价,应按照建设征地区的价格结合移民安置规划编制。

6)其他补偿补助费单价,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标准的规定编制。

7)工程建设费用单价编制,应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执行水利工程的规定。

2.2.3 移民资金的构成

《移民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1)农村移民补偿费。农村移民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农村工商企业补偿费、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过渡期补助费等。费用计列需符合以下要求。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应按《移民条例》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规定计算。

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助费、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应按照不同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的重置价格计算。

3)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移民安置点新址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以及新址场地平整、居民点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工程费用,应根据居民点规划设计成果分项计算。

4)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包括村(组)和农民家庭兴办的榨油坊、砖瓦窑、采石场、米面加工厂、农机具维修厂、酒坊、豆腐坊等项目补偿费,应按原有设施状况、规模和标准计算。

5)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包括移民个人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电站、抽水泵站、排涝泵站、灌溉渠道、水库、水塘等设施补偿费,应按原有规模和标准,结合移民安置规划,扣除可利用的设备材料后计算。

6)农村工商企业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生产设施及设备补偿、零星树木补偿、停产损失补助、搬迁补助等补偿补助费用。应按照实物数量和原有规模、迁移距离、搬迁时间、停产状况分项计算。

7)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设施及设备补偿、零星树木补偿、搬迁补助等费用,应按照实物数量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分项计算。

8)搬迁补助费,包括移民及其个人和集体的物资,在搬迁过程中的车船费、途中食宿费、物资搬迁运输费、搬迁保险费、误工补助费、物资损失补助费和临时住房补贴等费用,一般按迁移距离、物资数量、运输方式和时间等情况分项计算。

9)其他补偿补助费,包括零星树木补偿、鱼塘设施补偿、坟墓补偿、贫困移民建房补助等费用,应按需要补偿补助的数量分项计算。

10)过渡期补助费,指移民生产恢复期间的补助费,以规划生产安置人口或搬迁安置人口为基数计算,过渡期可按1~3年考虑。

(2)城(集)镇补偿费。城(集)镇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新址征地补偿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费、搬迁补助费、工商企业补偿费、行政事业单位补偿费、其他补偿补助费等。

1)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助费、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应按照不同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的重置价格计算。

2)新址征地补偿费,包括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应根据规划新址征地实物调查成果分项计算。

3)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费,包括新址场地平整及挡护工程、新址内街道、给水、排水、防灾减灾、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卫、园林绿化等费用,应根据新址规划设计成果分项计算。

4)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途中食宿、物资装卸、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误工补助和临时住房补贴等费用,一般按迁移距离、物资数量、运输方式和时间等情况分项计算。

5)工商企业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设施及设备补偿、停产损失等费用,应按机关规范中“农村工商企业补偿费”的规定分项计算。

6)行政事业单位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搬迁运输费及物资损失等费用。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应按重建价格计算;搬迁运输费及物资损失应按运输距离、物资数量和运输方式计算。

7)其他补偿补助费,包括贫困移民建房补助、零星树木补偿等费用,应按需要补偿补助的数量分项计算。

(3)工业企业补偿费。工业企业补偿费包括企业用地补偿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场地平整费、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补偿费、设备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停产损失费、零星树木补偿费等。

1)企业用地补偿补助费应按需要补偿的用地面积乘以相应耕地的补偿补助单价计算。

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不同结构类型、用途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应按重置价格分项计算。

3)场地平整费可按需要补偿的用地面积乘以相邻居民点场地平整项目平均单价计算。

4)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补偿费应按需要补偿的设施数量乘以相应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设施可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施一般不予补偿。

5)设备补偿费包括可搬迁设备和不可搬迁设备的补偿费。可搬迁设备仅考虑设备的拆卸、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不可搬迁设备补偿费应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设备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设备可适当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备一般不予补偿。

6)搬迁补助费包括人员搬迁和实物形态流动资产搬迁补助费。实物形态流动资产搬迁补助费,应根据需要搬迁的各类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乘以相应的搬迁运输单价计算。

7)停产损失费应按项目合理停产时间分析计算。对已停产、倒闭、破产的企业不应计此项费用。

8)零星树木补偿费应按调查的实物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

(4)专业项目补偿费。专业项目补偿费包括交通工程、输变电、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管道工程、库周交通、文物古迹、国有农(林、渔)场等补偿费。

1)受淹的交通工程、输变电、电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的补偿费,应按原等级、原标准和选定恢复改建方案的规划设计成果,根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概(估)算编制办法和有关规定计算。专业项目建设征地土地征收(用)费,应按相应规定计算。

2)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应根据复建或其他处理方案分项计算。

3)库周交通恢复费,应根据水库库周交通恢复规划项目计算。

4)文物古迹保护费,应按确定的保护方案所需费用计列。

5)其他项目补偿费,包括军事设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文站等项目,应根据各项目的淹没影响实物和迁移复建或保护的规划设计成果,分项计算迁建或恢复补偿费。

6)国有农(林、牧、渔)场补偿费,应参照农村部分、其他专业项目等补偿概算办法编制。

(5)防护工程费。防护工程费应按照选定的防护工程方案设计所需的费用计列。

(6)库底清理费。库底清理费应按照库底清理设计所需的一般清理分项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单价计算。

(7)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和咨询服务费等。

1)前期工作费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前期勘测设计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费、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等,这些费用按农村移民补偿、城(集)镇补偿、工业企业补偿、专业项目补偿、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各项费用之和的1.5%~2.5%计列。

2)勘测设计科研费是指为初步设计阶段和技施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勘测设计科研费用。根据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类型和规模,将这些费用按农村移民补偿、城(集)镇补偿、工业企业补偿、专业项目补偿、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各项费用之和的2%~3%计列。

3)实施管理费是指包括移民实施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经常性管理费用,将这些费用按农村移民补偿、城(集)镇补偿、工业企业补偿、专业项目补偿、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各项费用之和的3%计列。

4)实施机构开办费是指为移民实施机构启动和运作所必须配置的办公用房、车辆和设备购置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可根据移民规模和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分项计算确定。

5)技术培训费是指为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所需要的费用,可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农村工商企业补偿费、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过渡期补助费等费用之和的0.5%计列。

6)监督费主要是为对移民搬迁、生产开发、城(集)镇迁建、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处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所发生的费用。评估费主要是为对移民搬迁过程中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进行跟踪监测、评估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规模和特点,按农村移民补偿、城(集)镇补偿、工业企业补偿、专业项目补偿、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各项费用之和的1%~1.5%计列。

7)咨询服务费可按农村移民补偿、城(集)镇补偿、工业企业补偿、专业项目补偿、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各项费用之和的0.1%~0.2%计列。

(8)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1)基本预备费按农村移民补偿、城(集)镇补偿、工业企业补偿、专业项目补偿、防护工程、库底清理与其他费用之和乘以费率计列。费率在项目建议书阶段为15%,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为12%,初步设计阶段为8%,技施设计阶段为5%。

2)价差预备费应以分年度的静态投资为计算基数,按照枢纽工程概(估)算编制所采用的价差预备费率计算。

(9)有关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计列。

由此可见,移民资金构成的每一步,都是从最基础的工作做起,从淹没影响实物基本数据调查、补偿补助单价的确定到最终移民资金的形成,是水利水电过程建设中最为复杂而又严密的工作,是通过众多人员,包括移民本人在内实施的系统工程。所以对移民资金的管理与正确使用是移民搬迁安置实施阶段最为关键的问题。

移民资金管理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历来是水库移民社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如何管好用好移民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做好移民工作的关键,也是各级政府和移民管理部门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只有坚持依法办事,建立和完善移民资金管理监督机制,才能确保移民资金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