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移民补偿补助资金的构成
2.1 移民资金的概念和特点
2.1.1 移民资金的概念
移民资金是经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是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等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复)建、库底清理、淹没区文物保护处理投资和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2.1.2 移民资金的特点
(1)补偿性特点。水库移民搬迁安置的基本方针是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
首先对因水库蓄水淹没影响生产资料以及当地居民的财产损失实行经济补偿,这是移民恢复和发展生产的基础,是实现搬得出、稳得住的基本条件。经济补偿的额度是根据水库淹没实物与国家、省级人民政府审定的补偿补助标准确定的。根据征地范围所涉及的实物,如人口、土地、房屋、城(集)镇基础设施、工业企业以及专业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得到相应的资金补偿。移民资金与补偿对象一一对应,每一项移民资金都有实际补偿对象,由此可见,移民资金不会多,也不会少,实施中必须“对号入座”。
(2)包干性特点。移民补偿投资是静态投资。在管理上采用包干的形式,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由于补偿补助目标、应实施的基础设施与专业项目都是已知的,资金额度也是明确的,县级人民政府只要按政策规定和实施规划要求,就可以开展工作了。移民补偿补助资金绝对不可以随便敞口花钱,移民资金总额也是不能发生变化的,这就是采取包干管理形式的理由。对于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开展后,因国家政策、价格及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和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上级主管部门会考虑追加部分投资或调整概算。县级移民机构在实施中,不得随意调整补偿标准,或做出其他不恰当的承诺,在移民中造成混乱。作为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应该认识到,包干的办法是对资金管理的更高要求,不能出现任何漏洞。不能认为既然移民工作实行政府分级负责,任务、资金已包干,移民资金怎么安排使用那就是本级政府的事了,因而忽视上级部门提出的要求,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原则,在资金使用与管理上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3)专款专用的特点。移民资金是专项用于移民搬迁安置的补偿性经费。是移民重建家园的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项专用的原则。移民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更不得将其作为单位从事盈利活动的投资,也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支出。在管理中,更要注意“公款私存”的现象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移民资金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
(4)社会效益性的特点。移民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移民,用于土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农副业生产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补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与专业项目复(改)建。从形式上看这些资金的投入不会直接带来资金增值,但其产生的社会效益会逐渐显现出来。
1)水利水电工程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的效益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改善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
3)搬迁安置过程使移民在思想观念、文化意识、环境意识、商业意识以及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接受新的生产技能上都有很大转变和提高,更重要的是通过搬迁安置实实在在地提高了生活质量。
4)通过后期扶持,切实地提高了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促进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