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基层单位移民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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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政策

1986年7月29日,国务院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6〕56号),并明确处理移民遗留问题的方针政策,指出:水库移民工作必须从单纯安置补偿的传统做法中解脱出来,改消极赔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助生产。要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结合起来,合理使用移民经费,提高投资效益,走开发性移民的路子。处理移民的遗留问题,不能简单地算老账搞退赔,也不能按新标准重新补偿,而应帮助移民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工副业等多种经营渠道,提高移民自身发展能力,支持他们开发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在开发、利用库区及水利资源时,要尽可能吸收他们参加,使移民逐步脱贫致富。处理水库移民的问题,按水库的隶属关系,分级负责,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从1986年起,新建、扩建和续建水库工程的移民经费与工程概算一并审定,并在基建投资中安排包干使用。

从1986年起,全国各类老水库的移民遗留问题开始逐步进行有序的处理。

2002年,国务院批转了水利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再次明确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方针政策。

(1)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要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移民扶持资金用于解决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扶持项目,不能发放或补助给个人。通过改善移民安置区的生产资源条件、基础设施条件、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使其形成良性循环、具备自我发展的条件。

(2)责任落实到地方、实行分级负责。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工作责任在移民安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要把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列入重要的议程,根据本地水库移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3)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水库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水产养殖和旅游等综合效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所需经费,应由受益地区、单位及个人合理分摊、共同承担。

(4)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制定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规划,逐年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坚持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加强生产条件、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规划实施使移民安置区逐渐与地方的社会经济同步发展。

从1986—2004年的18年中,国家先后安排库区建设基金40多亿元,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各项优惠政策、配套了相应资金,专项处理中央直属老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努力,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得到了有序处理。移民生活水平在逐年提高。据统计,1985年中央直属“老水库”移民人均纯收入在150元温饱线以下的占80%以上。经过扶持,到2002年人均纯收入近1200元,绝大多数移民已经达到或超过国家确定的温饱线,大约有1/10的移民已达到或超过安置区所在县农村平均收入水平。本着重点项目重点解决的原则,经国务院协调,对移民遗留问题比较突出的几个大型水库丹江口、三门峡、新安江、密云、潘家口、大黑汀等,先后出台了处理方案。通过十几年的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解决了大量的移民遗留问题;在这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是搞好移民工作的关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及稳定的资金来源是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根本;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是搞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以环境容量为依据,因地制宜,科学编制移民规划是搞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础;加强监督与管理,是搞好移民工作的保障;依靠科技进步,大搞治水改土、综合开发,走发展大农业的路子是发展库区经济、加快移民脱贫致富步伐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