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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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水利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

一、基本概念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也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对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节将对水利安全生产主要的规范性文件作简要介绍。

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各厅(局)、委员会等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对某方面或某项工作进行规范的文件,一般以“通知”、“规定”、“决定”等文件形式出现。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水人教〔2006〕593号)、《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水安监〔2011〕374号)等。

规范性文件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

二、水利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年4月10日,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评审工作的基本评审程序以及评定等级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导评审相关工作的开展和管理。

1.总体要求

(1)制定目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3)执行依据。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3)。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2.主要规定

(1)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划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2)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机构。

第五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开展本地区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4)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自评。

第九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4)。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

(5)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申请。

第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5)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二)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6)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7)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水利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评审机构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评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二)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三)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6)。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8)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审定。

第十四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制定依据

第一条 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2.主要规定

(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

第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网上申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根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http://aqjd.mwr.gov.cn)“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其中,审核单位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须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2)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主要审核: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3)评审抽查。

第十条 被评审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数量超过3个时,应抽查不少于3个项目或工程现场。

项目法人须抽查开工一年后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须抽查现场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4)每年自评。

第十四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每年年底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评,形成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报送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1.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决定》(国发〔2004〕2号),强化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水利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与水利的同步协调发展,水利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水人教〔2006〕593号)。

2.主要规定

(1)明确目标,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和完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宣传教育体系、技术信息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要求各单位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完成安全生产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的保障措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和单位评选先进的重要考核内容,做到安全生产与水利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

(2)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本流域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搞好水利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水利监管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和事故隐患排查,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监管转变,从经验型被动管理向预防型全过程管理转变,探索和推动水利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

(3)认真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明确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单位要设置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生产条件,加强水利生产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从源头抓好安全基础管理。

(4)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等文件的要求,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保证工程安全运行的措施经费,制定安全度汛、工程巡查、维修养护、除险加固、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1.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2.主要规定

(1)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2)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他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3)小型水库巡视检查及维修养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4)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5)小型水库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他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五)《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1.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主要规定

(1)大坝安全鉴定制度。

第五条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2)大坝安全状况分类。

第六条 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 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 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3)大坝安全评价单位。

第十一条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六)《关于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1.总体要求

《关于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水安办〔2010〕73号)指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负责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人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层层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统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编报工作总结材料,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2.主要规定

(1)建立信息统计月报制度。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本地区、本单位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每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认真组织填报《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水利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可在水利部网站安全监督栏目下载)。自2010年4月份起,每月结束后5日内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2)做好季度总结通报工作。各单位要在组织、指导、督促本地区、本单位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同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季度总结通报制度,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每季度进行通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隐患排查治理总结材料和《水利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登记表》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水利部每季度将对各地区、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七)《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

1.制定依据

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做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预防应对工作,水利部办公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制定《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办安监〔2009〕112号)。

2.主要规定

(1)事故统计报告范围。

1)事故快报范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标准洪水溃坝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

2)事故月报范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事故统计报告内容。

1)事故快报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乡(镇)];

②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资质等级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

④事故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报告的有关情况。

2)事故月报内容。

按照《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的内容填写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单位名称、单位类型、事故死亡和重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简要情况等。

(3)事故统计报告时限。

1)事故快报时限。

发生快报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

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水利部安全监督司(非工作时间报水利部总值班室)。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及时跟踪并将新情况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动,应当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补报。

2)事故月报时限和方式。

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本单位《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八)水利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清单

水利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清单见表2-4。

表2-4 水利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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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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